1、小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最新版)随着现代生活质量水平的提高,客户在对生活品位上也有了较大的改变,因此,如何在一个长久的住所里,舒适开心的生活也就成为了客户越来越关心的问题,装饰公司正是在这种需求下诞生的一种服务型的行业群体,也因为客户需求的不断提高,由此慢慢的带来了设计装修行业的兴起,同时促进了装修公司的发展。小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使用说明:1、本合同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承、发包住宅装饰装修工程。2、工程承包方(乙方),必需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格。外地进郑施工企业要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是
2、企业法人下属分支机构,需有企业法人出具的委托证明;经办业务员必需持有有效的法人代表委托证书。3、工程发包方(甲方),对需装饰住房拥有合法使用权,或已取得拥有合法居住权人的正式委托。对本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具有法定发包权。4、开工:双方通过设计方案、首期工程款到位、工程技术交底等前期工作完成后,材料、施工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开始运作视为开工。5、竣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含室内空气质量达标)全部完成,经承包方、监理单位、发包方共同验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单确认工程合格后,视为竣工。6、工期顺延:是指非因乙方的责任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后,工程期限予以相应延展。在工期顺延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7、工程
3、实践证明:垃圾清运、施工环境污染补偿、燃气管网改造、表前水电路改造,以及其它等外部费用由甲方直接给付相关单位或部门可减少工程施工的不必要麻烦。8、本合同文本不得拆减页,增加条款可另行补充;划线部分必须填写,不得留空。9、建议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登记备案各一份。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甲方同意按规划用途租赁土地使用权给乙方使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地下资源、埋藏物和
4、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租范围。第三条乙方在承租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利用土地的各项行为,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地块位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地块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地块,按照规划批准的用途为用地。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提供给乙方。第七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租金以土地面积计算,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元人民币,该地块的年租金总额为元人民币(大写:)。第八条双方同意采用以年为周期一次性支付租金的形式,每期一次性支付租金的
5、总额为元人民币(大写:元人民币)。从第二期起,每期租金的增幅为上期租金总额的%(大写:百分之)。第九条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方式交付完首期土地租金。以后每期租金支付的时间为履行周期租赁时间的第一个月内。第十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应付款项,逾期两个月内(含两个月),应按每期缴纳租金的%(大写:百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两个月仍未按合同规定缴齐应付的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索赔因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第十一条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所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第十二条如甲方不能按时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交给乙方使用,应按收缴
6、租金的%(大写:百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两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甲方索赔因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第十三条在合同签订后日内,双方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土地登记手续。第十四条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租时,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五条乙方如需改变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土地用途,须取得甲方和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依照有关规定补签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六条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年限届满,乙方应在期满后三十天内,交回土地他项权证,并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乙方如需继续承租该土地使
7、用权,须最迟在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除该土地使用权被依法征收或收回外,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期权,并在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年限、租金标准及其他条件后,双方补签或重新签订出租合同,并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土地登记手续。第十七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不承担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立马书面告知对方。第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及盖章(画押)之日起生效。第十九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二十条本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市(县、区)签订。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第二十二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共产党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送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留存。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甲乙双方各贰份;贰份由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留存。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电话(手机):电话(手机):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