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邮编:电话:法定代表人:码: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邮编:电话:法定代表人:码:甲方同意按规划用途租赁土地使用权给乙方使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租范围。第三条乙方在承租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利用土地的各项行为,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地块位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
2、方米。地块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租赁期限内,若政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经依法批准征收该土地或土地所有者为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经依法批准收回该土地,本合同即行终止,但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收取的多余租金应予以退回。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地块,按照规划批准的用途为用地。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提供给乙方。第七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租金以土地面积计算,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元人民币,该地块的年租金总额为元人民币(大写:)。第八条双方同意采用以年为周期一次性支付租金的形式,每期一次性支付租金的总
3、额为元人民币(大写:元人民币)。从第二期起,每期租金的增幅为上期租金总额的(大写:百分之)。第九条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方式交付完首期土地租金。以后每期租金支付的时间为履行周期租赁时间的第一个月内。第十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应付款项,逾期两个月内(含两个月),应按每期缴纳租金的(大写:百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两个月仍未按合同规定缴齐应付的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索赔因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第十一条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所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第十二条如甲方不能按时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交给乙方使用,应按收缴租金的
4、(大写:百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两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甲方索赔因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第十三条在合同签订后某日内,双方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土地登记手续。第十四条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租时,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五条乙方如需改变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土地用途,须取得甲方和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依照有关规定补签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六条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年限届满,乙方应在期满后三十天内,交回土地他项权证,并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乙方如需继续承租该土地使用权,
5、须最迟在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除该土地使用权被依法征收或收回外,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期权,并在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年限、租金标准及其他条件后,双方补签或重新签订出租合同,并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土地登记手续。第十七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不承担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立马书面告知对方。第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及盖章(画押)之日起生效。第十九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二十条本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市(县、区)签订。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6、和调整。第二十二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共产党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送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留存。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甲乙双方各贰份;贰份由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留存。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电话(手机):电话(手机):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附件一、本合同适用于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的行为;由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与承租人签订。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图。三、本合同为示范文本,可作为签约文本,但监制、印制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四、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先到当地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该土地使用权是否符合租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