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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4篇.docx

上传人:la****1 文档编号:553734 上传时间:2023-04-10 格式:DOCX 页数:62 大小:47.1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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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设工程合同4篇甲方:地址:电话:电传: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乙方:地址:电话:电传: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以公司(总部设于)为一方,甲、乙方代表通过友好协商于年月日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总则1.甲方负责实施本工程,乙方公司负责为本工程提供劳务。2.本合同自签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间全部遗留问题,包括财务问题处理完毕之日止。第二条人员1.乙方公司应按本合同附件一“提供劳务明细表”和附件二中商定的工程、人数、技术条件、派遣日期和工作期限,为本工程派出其授权代表、各类技术人员、工人、管理和服务人员(以下简称“人员”)。2.附件一和二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在本合同签生效后一般不得变更。在特殊情况下

2、雇主要求变更时,经乙方公司同意应按下述规定办理:(1)人员离境之前如需变更时,甲方应将变更内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变更计划未能立马通知乙方公司,而乙方公司已按计划集中人员和订购机票,甲方应负担因此造成的损失。(2)人员工作期限期满之前,如需终止雇佣,甲方应在终止雇佣之日前个月书面通知乙方。(3)人员工作期限如需延长,甲方应在期满之前个月书面通知乙方。3.乙方授权代表负责组织人员在工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中国公司的义务,并负责管理人员的内部事务。第三条签证和其他证件1.乙方应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出入中国国境的一切必要手续,并承担其费用。2.甲方应按项目所在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出

3、入项目所在国及居留、工作许可证、机动车驾驶执照等必要手续,并承担费用。甲方为人员办理上述手续,应向乙方具体明确提出由乙方提供的全部必要的证件,如因甲方的要求不明确而引起证件不足致使人员不能入境或无法获得居留和工作许可证,则乙方不负责任。3.如果甲方未能为人员获得在项目所在国的居留、工作许可证和机动车驾驶执照等,而使人员无法进行工作,应付给人员在此期间的合同工资。如人员因此被迫返国时,甲方应负担人员的回程旅费,并支付每人个月合同工资的赔偿费。乙方公司没有按甲方要求提供全部必要的证件,从而使甲方无法为人员办理在项目所在国的居留和工作许可证等使人员无法工作或被迫返回中国,人员工资、回程旅费等由乙方公

4、司负担。4.乙方公司应按本合同附件一和二将人员的姓名、出生地和日期、职称、护照号码、发照日期和单位、出发日期通知甲方或甲方在项目所在国的授权代表。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公司的通知后即向项目所在国政府办理申请入境的必要手续,并通知乙方公司。同时甲方应通过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通知该国驻华使馆,以便办理入境签证。第四条乙方公司的义务1.符合双方在附件一商定的技术条件;2.遵守项目所在国的法律和法令,尊重当地风俗习惯;3.尊重甲方人员的技术指导;4.不参与项目所在国的任何政治活动;5.遵守工地和驻地的纪律和规章制度;6.与甲方为实施本工程而雇佣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合作共事。第五条甲方的义务1.对人员给予正确的技术

5、指导;2.尊重人员的人格、风俗和习惯;3.不干涉人员在非工作时间的活动自由;4.保障人员的安全;5.对人员的解雇和更换,应由双方的工地的授权代表商定。第六条工作时间1.人员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白班8小时,夜班7小时,每天工作时间安排可由甲方与乙方公司授权代表在工地商定。2.凡由于待料、停电、气候恶劣等非人员的责任而造成的停工,应计为工作时间,合同工资照付。3.驻地至工地的单程所用时间,不应超过20分钟,超过的时间应计入工作时间。4.人员自中国到达工地后和本合同期满自工地回中国前,应分别享有日有薪休息。第七条合同工资1.人员的月工资(包括伙食费)在本合同有效内按以下标准支付(美元):(1)半熟

6、炼工,帮厨,服务人员(2)熟练技工,厨师(3)工长(4)技术员,护士,翻译,会计员(5)驻地经理(6)工程师,医师,会计师(7)高级工程师(8)授权代表(9)副授权代表2.如本合同期超过1年,自第2年始,每月工资递增%。第八条夜班及加班1.根据工程的需要,甲方要求人员在夜间工作或加班,应商得乙方授权代表同意,每月加班工作小时原则上不得超过小时。2.夜间时间系指从当日晚上9时至次日晨5时。人员夜间工作(指正常夜班工作)甲方应按合同工资%支付工资;人员夜间加班,甲方应按合同工资%支付加班费。3.小时工资按下式计算:第九条工资和加班费支付1.人员工资支付应自人员离开中国共产党之日起至回到中国共产党之

7、日止。平均日工资为月合同工资的1/25。2.乙方公司在工地的授权代表应按甲方提供的表格填写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编制工资单,在每月工资结算日即日后天内即日前提交甲方在工地的授权代表审核批准。3.工资单审批后,甲方应在每月工资结算日即日后一天内将工资和加班费以美元支付给乙方。其中:%电汇至银行营业部乙方公司帐号;%支付给乙方公司工地授权代表。若甲方延迟付款应按延迟天数,每天按欠付款总额的;,以美元向乙方支付利息。付款自汇款银行把所需汇款的电传发至中国共产党银行之日(起息日)起。第十条税金乙方负责为人员交纳中国政府所征收的一切税金;甲方负责为人员交纳项目所在国政府所征收的一切税金。第十一条节假日、每

8、周休息日和年度休假1.按项目所在国政府的规定,每周的休息日为星期。2.人员应享受项目所在国政府颁布的法定节、假日和中国春节2天,国庆节1天的休假,共天。3.人员每工作期满1年,享受为期天的回国年度休假。甲方承担休假人员从驻地至中国共产党间的往返旅费。人员工作不满一年,其实际休假天数按下列公式计算:实际工作月数(/12)=休假天数4.人员在项目所在国的节、假日和中国上述节假日以及年度休假期间,应享受全部合同工资。5.因工作需要并应甲方要求,人员可不回国休假而留在工地继续工作。但需经双方代表协商同意。在此种情况下,人员年度休假工资及其从工地到间的往返旅费甲方支付,同时支付人员在年度休假期间的实际工

9、作天数的合同工资和加班费。第十二条预付工资1.甲方在每批人员抵达岗位后,即应向乙方授权代表以当地货币支付每人相当于美元的预付工资。2.乙方对上述预付工资从人员抵达工地后第个月还清,每月偿还分之一。第十三条动员费1.甲方应向人员每人支付美元的动员费。2.上述动员费应在每批人员抵达工地后由甲方随同人员的机票费以美元一并电汇至中国银行乙方帐号。第十四条保险1.乙方为人员自其离开中国共产党之日起至返抵中国共产党之日止在中国投保人身意外险,保险费由雇主承担。甲方应随同人员的月合同工资以美元一并向中国公司支付每人每月美元保险费。2.人员在中国投保人身意外险后,如经甲方要求,乙方可向甲方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10、以避免甲方为人员在项目所在国重复投保。第十五条医疗和病假甲方应为人员在整个合同期间因病或因工伤提供免费医疗、药品和住院治疗。所需中药乙方可代购,但药费、包装费和运费由甲方承担。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合同(2)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本合同标准条件;本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

1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

12、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

13、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翁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适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

14、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仔细、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棋逢对手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

15、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立马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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