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术咨询服务标准合同技术咨询与服务合同是指雇主(技术受方)与技术咨询公司(技术供方)之间为解决雇主所提出的有关技术专题、技术方案或某项服务内容,所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技术咨询与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一技术咨询与服务的范围主要规定雇主需要咨询与服务的主题。它规定咨询服务的具体内容。详细内容细目、详细的技术指标和技术参数,通常以合同附件的形式逐项列明。二咨询与服务的要求及形式该条款主要规定:1.完成咨询与服务的时限;2.担任咨询任务的人数、人员的学历、资历和等级;3.应提供的资料,终报告、图纸、计算数据、终审查的办法等;4.受方派培训人员的人数和培训时间。三受方的责任该条款主要应规定:受方为
2、供方专家履行咨询服务业务所应提供的条件,包括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必须的技术资料四技术咨询与服务计价和支付(1)专家费专家费包括专家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包括专家的福利费、人身保险费);地区津贴费;其他补助费。(2)技术服务的时间与工作量(3)直接费用直接费用包括,专家出国准备费;旅费;通讯费;资料费(包括购买,编印,复制,绘制资料的费用)。(4)间接费用支付给技术服务公司或咨询公司的费用,其中包括:技术服务公司或咨询公司管理人员的工资;技术服务公司或咨询公司的办公费;技术服务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技术服务公司的营业税。(5)交付给技术服务公司或咨询公司的酬金2.计价方式开口价是指在洽商时技术服务
3、方只提出一个有一定误差范围的估计技术劳务量,再由双方依据各级技术人员每单位(每人日或每人时)劳动量的收费标准,确定总的价格,这个总的价格包括成本加酬金。(2)按估计工程费或实际工程费的百分比计价(3)一揽子计算技术服务费用3.技术服务费的支付方式(1)支付货币,支付货币一般与表示咨询与服务费用的货币相同,该货币可以采用技术咨询服务公司所在国家的货币,也可以采用雇主国家的货币,还可以使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货币。一次支付。即在合同签订后一定时日,或供方所派专家抵达咨询与服务地点,或供方专家提供终报告后一次支付。分期支付。分期支付是按咨询与服务的工作进度,根据任务完成的情况,将合同规定金额分为若干批次
4、支付的一种办法。受方履行支付前,均需供方先行提供有关单证。一般所需单证有:商业发票正本一式若干份;汇票(一般为即期汇票)一式若干份;资料及咨询报告的邮寄单或空运单一式若干份;受方收到上述单据后,经审核无误,即通过当事人双方所同意的银行,将有关款项支付给供方。(以下简称委托方)为一方,公司(以下简称为咨询方)为另一方,双方就的技术咨询服务,授权双方代表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合同内容1.1委托方希望获得咨询方就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而咨询方愿意提供此项服务。1.2技术咨询服务范围如下:。1.3技术咨询服务的进度安排:。1.4技术咨询服务的人员安排:。1.5技术咨询服务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个月内完成
5、,将在个月内提交最终技术咨询报告,包括图纸、设计资料、各类规范和图片等。咨询方应免费通报委托方类似工程的最近发展和任何进展,以便委托方能改进该工程的设计。第二条双方的责任和义务2.1委托方应向咨询方提供有关的资料、技术咨询报告、图纸和可能得到的信息并给予咨询方开展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特别是委托方应在适当时候指定一名总代表以便能随时予以联系。2.2委托方应协助咨询方向有关机构取得护照签证、工作许可和咨询方要求的其它文件以使咨询方能进入委托方国家和本工程的现场,但费用由咨询方负担。2.3除了合同第一条所列的技术人员外,咨询方还应提供足够数量的称职的技术人员来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咨询方应对其所
6、雇的履行合同的技术人员负完全责任并使委托方免受其技术人员因执行合同任务所引起的一切损害。2.4咨询方应根据咨询服务的内容和进度安排,按时提交咨询技术咨询报告及有关图纸资料。2.5咨询方应协助委托方的技术人员获得进入咨询方国家的签证并负责安排食宿,食宿费用由委托方负担。咨询方应为委托方的技术人员提供办公室、必要的设施和交通便利。2.6咨询方对因执行其提供的咨询服务而给委托方和委托方工作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但这种损害或损失是由于咨询方人员在履行本合同的活动中的疏忽所造成的。咨询方仅对本合同项下的工作负责。2.7咨询方对本合同的任何和所有责任都限定在咨询方因付出专业服务而
7、收到的合同总价之内,并将在本合同第7.3条规定的保证期满后解除。第三条价格与支付3.1本合同总价为(币种)(大写:)。各分项的价格如下:分项一的合同价为(币种)(大写:);分项二的合同价为(币种)(大写:);分项三的合同价为(币种)(大写:);分项四的合同价为(币种)(大写:)。3.2本合同总价包括咨询方所提供的所有服务和技术费用,为固定不变价格,且不随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波动。合同总价包括咨询方在其本国和委托方国家因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和以各种方式寄送技术资料到委托方办公室所发生的费用。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合同总价可经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调整。如果委托方所要求的服务超出了本合
8、同附件一规定的范围,双方应协商修改本合同总价,任何修改均需双方书面签署,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3.3委托方向咨询方的所有付款均通过委托方所在地的银行以电汇方式支付到银行咨询方的帐户上。3.4对咨询方提供的服务,委托方将以下列方式或比例予以付款:3.4.1合同总价的%,即(大写:),在委托方收到咨询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天内支付给咨询方:a.咨询方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批准证书或不需批准的证明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b.咨询方银行出具的金额为元(大写:),以委托方为受益人的对预付款的不可撤销保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保函格式见合同附件。c.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五份;d.签发的标
9、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e.即期汇票一式二份。上述单据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迟于天内交付。3.4.2分项一合同价%,即(大写:),在委托方收到咨询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天内支付给咨询方:a.分项一的技术咨询报告一式十份;b.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3.4.3分项二合同价的%,即(大写:),在委托方收到咨询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天内支付给委托方:a.分项二的技术咨询报告一式十份;b.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3.4.4分项三合同价%,即(大写:),在委托方收到咨询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天内支付给咨
10、询方:a.分项三的技术咨询报告一式十份;b.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3.4.5分项四合同价%,即(大写:),在委托方收到咨询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天内支付给咨询方:a.分项四的技术咨询报告一式十份;b.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3.4.6分项四合同价%,即(大写:),在委托方收到咨询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天内支付给咨询方:a.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b.即期汇票一式二份。3.5如果依据合同规定咨询方应支付预提税和应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委托方有权从上述款项中扣除。3.6为执行合同在中国境内发生的银
11、行费用由委托方承担,中国之外的发生的费用由咨询方承担。第四条交付4.1前述技术咨询报告以价格条件交付的最后期限为:a.分项一的技术咨询报告:合同生效后月内;b.分项二的技术咨询报告:合同生效后月内;c.分项三的技术咨询报告:合同生效后月内;d.分项四的技术咨询报告:合同生效后月内。4.2咨询方在航空邮寄上述资料时应以传真方式将邮寄日期和航空提单号等通知委托方。委托方收到上述技术咨询报告后应立马通知咨询方。4.3如果在邮寄过程中上述资料发生丢失、损坏,咨询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两周内免费予以替换。第五条保密5.1由委托方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
12、给咨询方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漏给除委托方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咨询方。5.2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资料或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一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5.3一方和其技术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保密信息,另一方有义务予以保密,未经其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泄露从他方获得的上述保密信息。第六条税费6.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税法对委托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委托方负担。6.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中国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咨询方国家政府签
13、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所得税的协定而向咨询方课征的各项税费均由咨询方支付。委托方依据本国的税法有义务对根据本合同而应得的收入按比例代扣一定的税费并代向税务机关缴纳,在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关于上述税款税收单据后,委托方应毫不迟延地转交给咨询方。6.3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和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税费均由咨询方承担。第七条保证7.1咨询方保证其经验和能力能以令人满意的方式富有效率且迅速地开展咨询服务,其合同项下的咨询服务由胜任的技术人员依据双方接受的标准完成。7.2如果咨询方在其控制的范围内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原因向委托方提供本合同附件一中的工作范围内的服务不能令人满意,委托方可将不满意
14、之处通知咨询方,并给咨询方天的期限改正或弥补,如咨询方在委托方所给的期限内改正或弥补,所有费用立即停止支付直到咨询方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令人满意的服务为止。7.3咨询方的保证义务在本咨询服务经委托方最后验收后或最后一批款项支付后的月到期。第八条技术咨询报告的归属8.1所有提交给委托方的技术咨询报告及相关的资料的最后文本,包括为履行技术咨询服务范围所编制的图纸、计划和证明资料等,都属于委托方的财产,咨询方在提交给委托方之前应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和编制索引。8.2咨询方可保存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包括本合同第五条所指的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但未经委托方的书面同意,咨询方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与本咨询项目之外
15、的任何项目。第九条转让9.1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无论是委托方或是咨询方均不得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包给他人。第十条违约和合同的解除10.1如果由于咨询方的责任,技术咨询报告不能在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交付期内交付,咨询方应按下列比例向委托方支付迟延罚金:a.第一至第四周,每周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b.第五至第八周,每周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c.从迟延的第九周起,每周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在计算违约金时,不足一周按一周计。10.2迟延交付的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咨询方交付技术咨询报告的义务。10.3对咨询方的下列违约行为,委托方可书面通知的方式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a.在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交付任何一项的技术咨询报告期限后天内仍不能交付部分或全部技术资料;b.无法使技术咨询报告达到合同附件一规定的最低验收标准。对上述解除合同,咨询方应退还委托方已支付的所有金额,并按年利率百分之加付利息。10.4如果一方有下列行为,任何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a.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b.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轻微的违约除外,并在收到对方书面的通知后天内或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对其违约予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