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捐资助学合同(一)捐资人:受赠人:为,经捐资人与受赠人协商,订立本捐资助学合同,并共同遵守。第一条捐赠目的捐资人为,在受赠人处设立教育基金(奖学金或助学金等)。第二条捐赠金额赠与人设立教育基金(奖学金或助学金等)的基金为元。第三条捐赠金额的交付捐资人于年月日通过银行汇款至受赠人银行账户。受赠人应当立马进行查验。第四条基金(奖学金或助学金等)的管理与使用(一)在教育基金(奖学金或助学金等)设立的同时,由捐资人与受赠人共同组成教育基金(奖学金或助学金等)管理委员会对该资金进行管理和发放。(二)教育基金(奖学金或助学金等)的基金由受赠人负责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每次定期储蓄年,利息用于奖励成绩突出的教
2、师和学生(或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贫困生)。发放后剩余的利息仍存人专门账户,基金(奖学金或助学金)总额达到设立时的,可以将发放奖学金数额提高。发放后剩余的利息亦再存人该专门账户。(三)奖金(或助学金等)的评定条件、评定办法与发放。1凡获得教育基金(奖学金或助学金等)奖励(资助)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2评定办法。凡符合以上条件者即有获奖(或接受资助)资格。人围后,由基金(奖学金或助学金等)管理委员会根据人围者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评议,然后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选出获奖(或接受资助)者,当场揭晓,并张榜公布。3奖金(或助学金等)每年发放一次,时间为每年月份;每次奖励名优秀教师,名优秀学生(或资助名优秀
3、贫困学生),教师每人奖励为元,学生每人奖励为元(或资助每个学生的标准为元)。第五条教育基金(奖学金或助学金等)的存续时间教育基金(奖学金或助学金等)为永久性教育基金(奖学金或助学金等),受赠人不得擅自挪用。第六条捐资的撤销有下列情形出现时,赠与人可以撤销捐资:(一)受赠人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使不应获奖(或接受资助)者获奖(或接受资助),与设立目的不符的;(二)受赠人擅自将教育基金(奖学金或助学金等)挪作他用的;(三)受赠人终止办学的。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
4、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合同生效。第九条约定的其他事项(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三)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捐资人:(章)受赠人:(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银行账号:银行账号:年月日附:1捐资助学合同的内容必须将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益事公业捐赠法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签仃合同之前,双方都必须了解这些法律法规,以避免协议中出现有悖于法律法规的条款。2捐资助学合同实际上是一种赠与合同。赠与合同通常是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