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校园观光车承包经营合同甲方:公司乙方: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拥有对电瓶车的管理权和所有权。2、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用电瓶车及统一标志。3、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场所及路线。4、甲方有对电瓶车服务的管理权,如规范服务,确定价格,违规处罚等。5、甲方为乙方无偿提供停车位及充电电源,但电费由乙方自负。6、甲方根据运营情况,有权增加运营车辆(不含电瓶车),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安排和管理。7、甲方无偿为乙方看护车辆。二、乙方的权利义务8、乙方有对电瓶车的使用权,但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9、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校规校纪。10、乙方服务只限校内,不得将电瓶车开出校外。11、乙方如造成交通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2、乙方应爱护车辆并经常养护,如造成车辆损坏,必须立马告知甲方负责人,并自行立马维护修理完好。13、乙方在承包期的所有车辆费用,甲方概不负责。14、乙方如中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三、管理费15、乙方向甲方交纳抵押金贰万元整。16、乙方每周向甲方交纳管理费一次(冬季4个月每天元,其他季节5个月每天元)。大车每天在原管理费基础上调增元。17、承包期限一年(某个月),按9个月计费,交费按第2条执行。18、寒暑假如不运营,则免交费用。如需运营,管理费另行商议。19、若80线进入校内,乙方有权终止合同,若续签双方另行商议。20、车体本身出现故障,甲方负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