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识产权合同范本集锦知识产权合同包括著作权合同、专利权合同,商标权合同等,其系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知识产权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被许可方:(简称甲方)许可方:(简称乙方)乙方授予甲方软件产品的使用权,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使用协议:一、软件产品乙方许可甲方使用的软件产品:二、质量标准乙方保证所许可的软件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所附文档的功能说明。三、软件版权及使用权本合同许可的是软件使用权,许可使用的软件产品版权属公司所有,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甲方按
2、本合同条款规定支付合同书上所列软件产品的全部软件使用许可费,乙方授予甲方上述软件产品的合法使用权。四、软件使用许可费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软件使用许可费总计为元(大写:元整)。五、付款甲方按下述付款期限付款。如甲方以现金支付或未将款项支付至乙方银行指定账户,导致乙方未收到软件使用许可费,视同甲方未支付。甲方于软件交付日向乙方支付元,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元,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三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元。六、交货地点、方式1、交货地点:甲方公司操作部所在地2、交货方式:乙方上门安装。七、限制规定1、乙方许可甲方使用的软件产品,只限于甲方本身使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协议项下的权利或
3、信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包括甲方的关联公司。2、未经公司书面授权,甲方不得将授予的软件使用权进行出租、销售、转让或非存档目的拷贝及其他商业用途。3、未经公司书面授权,甲方不得对软件产品进行修改、反编译、反汇编或其他任何反向工程。八、服务1、本软件用户享有终身服务,服务内容为解决用户使用软件过程中由于软件自身出现的问题或操作不当等问题提供电话咨询服务。2、如甲方因操作不当需乙方进行上门服务,则服务收费标准为元/人/天。九、软件非保证范围乙方所许可使用的软件产品,因下述原因引发的软件问题不在本保证的范围内:1、甲方使用的第三方软件产品出错。2、硬件或网络出错。3、甲方使用非正版系统软件和数据库等。十
4、、权利保留在甲方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之前,乙方应当保留对本合同及其附件下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光盘及文档)的所有权利。十一、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造成本合同不能执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本合同金额的%。十二、商业秘密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内容及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十三、解决纠纷方式所有由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将此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十四、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十五、其他未尽事宜可
5、另行起草附件。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开户行:开户行:账号:账号:年月日年月日甲方(著作权人):乙方(被许可人):作品名称:第一条甲方授权乙方将上述作品摄制成电影,在地区发行(播映)。第二条乙方承担摄制上述作品所需要费用,负责安排摄制及电影片的推广、宣传。第三条甲方保证拥有上述作品的摄制电影权,保证上述作品中不含有侵犯他人版权和其他权益的内容。第四条乙方要求上述作品符合下列摄制的要求:。第五条为摄制需要对上述作品进行改编,由方负责。第六条甲方承担改编,应于年月日之前将改编稿交付乙方(乙方承担改编,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作品稿交付乙方)。甲方因故不能按时交付,双方另行
6、商定日期,协商不成,乙方可以终止合同。第七条乙方收到改编稿(作品稿)后,应在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是否采用。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采用。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均不得擅自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权利授予第三方。如有违反,受害一方有权向对方追索经济赔偿并解除合同。第九条乙方可为摄制的需要,在不变动上述作品的主要线索、主要人物、主要情节的情况下,修改上述作品。作者对根据其同意的改编稿摄制的电影片,不得提出保护作品完整性的要求。片名和署名方式的确定,应征得作者的同意。第十条乙方有权为推广以上述作品为蓝本摄制的电影片,根据电影剧本编写和发表内容提要、海报。第十一条乙方向甲方支付版权使用费的方式和标准为:(一
7、)一次性付酬:元;或。(二)版税:每拷贝元;或。(三)基本稿酬加拷贝发行版税:元/每千字千字+版税每拷贝元。第十二条乙方在本合同签字后天内,向甲方预付上述使用费的%,其余部分于电影片摄制完成后天内付清。第十三条甲方承担改编的,乙方向甲方支付改编费元。第十四条乙方应在月内开始上述作品的摄制。因故不能按时开始,双方另行商定日期。协商不成,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第十五条由于甲方原因不能摄制上述作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预付的费用。第十六条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摄制上述作品,乙方应给甲方以经济补偿,数额在本合同第十二条所规定费用的%。第十七条甲方在支付费用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根据上述作品摄制的电影剧照。第
8、十八条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月内,乙方应将作品稿交还甲方,若有损坏或遗失,应赔偿甲方损失。第十九条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可继续发行根据上述作品摄制的电影。第二十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一方要求延长,应合同期满前个月通知对方,双方商定后续订合同。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为凭,同具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合同编号:甲方:法定代表人:职务:电子信箱:乙方:委托代理人:鉴于: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乙方是文字作品(下称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2.甲方有意将乙方文
9、字作品改编成电影(电视剧)文学剧本拍摄电影(电视剧),并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报酬,乙方表示同意;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第一条许可使用的权利乙方授予甲方以下权利:1.将文字作品改编为电影(电视剧)文学剧本;2.根据由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文学剧本拍摄电影(电视剧),在地区发行(播放);3.甲方还可以将其所拍摄的电影(电视剧)制作成各种音像制品发行,同时也可以网络的形式发行该电影(电视剧)。第二条使用费及支付方式甲方向乙方支付版权使用费的方式和标准为:1.一次性支付报酬:元;或。2.版税:每个拷贝元;或。甲方应在本合同签
10、字后天内,向乙方预付上述使用费的%,其余部分在电影(电视剧)摄制完成后天内付清。甲方按乙方要求将费用划至乙方指定帐户:帐户名:,帐户号:。如甲方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未按规定向乙方支付费用,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费用的百分之作为违约金。第三条作品的交付乙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向甲方提供文字作品的电子版本、打印稿或者文字作品手稿的复印件,乙方因故不能按时交付,双方另行商定日期,协商不成,甲方可以终止合同。第四条许可使用的期限乙方授权甲方使用文字作品的期限为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可以根据摄制的需要,在不变动上述文学的主要线索、
11、主要人物、主要情节的情况下,修改上述作品;若甲方希望聘用乙方担任改编文字作品的编剧,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的聘用编剧合同。2.对于文字作品,甲方仅享有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乙方所授予的权利,甲方不得超越乙方授权对文字作品进行处置。3.甲方行使乙方向其授予的权利,不得损害乙方及其文字作品的其他合法权益。4.在摄制电影(电视剧)的过程中,乙方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甲方担任顾问,为乙方的拍摄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甲方的酬金按日结算,标准为每天¥元。甲方担任顾问期间的食宿及交通费用由乙方承担。6.甲方承担摄制上述文字作品所需要的费用,并负责安排摄制及电影(电视剧)的推广、宣传。7.甲方对电影(电视剧)
12、片名和署名的确定方式,应该征得乙方的同意。9.甲方为推广以上述文字作品为蓝本摄制的电影(电视剧),有权根据电影(电视剧)(电视)剧本编写、发表内容提要和海报。10.根据文字作品改编而拍摄的电影(电视剧),其著作权由甲方依法享有。11.根据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文学剧本的著作权,按照甲方与改编文学剧本的编剧之间的约定由甲方或编剧享有。12.甲方为其摄制的电影(电视剧)及其衍生产品的宣传、推广需要,有权使用乙方向其提供的资料以及乙方的姓名和肖像,无须另行征得乙方同意,亦无须另行向乙方支付酬金,但仅限于对电影(电视剧)进行宣传、推广之目的。13.由于乙方的原因不能拍摄上述文字作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预
13、付的费用。14.甲方应于根据由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文学剧本摄制的电影(电视剧)后期制作完毕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向其提供的所有资料退还乙方或按照乙方要求予以销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15.在本合同期满后,甲方可以继续发行根据上述文字作品摄制的电影(电视剧)。16.如乙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权利授予其他任何第三方,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经济赔偿并解除合同。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甲方提供文字作品的电子版本、打印稿或者文字作品手稿的复印件,乙方应在日内向甲方提供,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2.乙方依法享有在根据其文字作品摄制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衍生产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
14、的格式、具体位置及字体大小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协商决定。3.乙方对根据其同意的改编稿而摄制的电影(电视剧),不得提出保护作品完整性的要求。4.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年内,乙方不得自行行使本合同第一条中授予甲方的权利,亦不得将其另行授予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否则,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5.由于甲方的原因不能拍摄上述文字作品,甲方应当给予乙方经济补偿,具体数额为。6.乙方应甲方的要求对文字作品进行改编,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具体数额为。7.甲方应在内开始上述文字作品的拍摄,因故不能按时开始,双方另行商定日期。协商不成,乙方有权终止合同。8.乙方有权无偿获得根据上述文字作品摄制的
15、电影(电视剧)剧照或海报。第七条权利转让在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年内,若乙方决定转让本合同第一条中所授予甲方权利之外的、其享有的有关文字作品的其他权利,应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但应自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行使;否则,即丧失优先受让权。违反本条规定的,乙方的转让行为无效。第八条保密在根据由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文学剧本摄制的电影(电视剧)公映之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与电影(电视剧)相关的一切信息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信息。乙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乙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第九条若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本合同继续生效,乙方权利、义务由其合法监护人或继承人享有或承担。第十条双方保证甲方:1.保证其具有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