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配套资助项目合同受理编码:立项代码:第一条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承担企业,以下简称乙方)、(推荐单位,以下简称丙方),根据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年度第批项目计划、项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为顺利完成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无偿资助的项目(立项代码:,见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无偿资助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国家创新基金合同),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二条本项目执行期为自年月至年月。本项目完成时,项目的总体目标及经济、技术指标、质量标准见国家创新基金合同。第三条本项目实施的阶段目标见国家创新基金合同。
2、第四条本项目执行期内累计新增投资万元。为支持本项目,在本项目执行期内,除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无偿资助万元外,甲方计划无偿配套资助乙方万元;乙方计划新增投资万元;丙方负责落实配套资金万元。1、甲方拨款计划进度:(1)本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拨付首次资金万元。(2)在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并经甲方审核符合验收要求后拨付剩余资金万元。如甲方认为该项目未具备验收条件或不能验收合格,可推迟或不再拨付剩余资金。2、乙方资金到位进度:见国家创新基金合同。3、丙方落实配套资金到位进度:资金到位时间落实资金数额(1)年月万元(2)年月万元第五条甲方拨付资金用于以下方面:1.2.3.第六条乙方应对本项目资金
3、的拨入、支出实行单独核算,对甲方拨入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第七条乙方应如实、按时照规定之格式,填报半年度资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及其他统计报表,并接受甲方和丙方的监督、检查。丙方应协助甲方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监管。第八条本项目完成后,甲方将组织对本项目进行验收。乙方、丙方应做好验收的有关工作。第九条在本合同生效后5年内,甲方有权因非商业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在政府性会议、报告、文件、统计资料等)使用乙方企业、项目信息。第十条本合同的变更、撤消立项、终止按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合同变更、撤消立项、中止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应立马通知另一
4、方,并在合理期限内出具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证明。第十一条甲乙丙三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乙方违反本合同及有关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乙方应进行项目清算,并根据甲方、丙方要求退还部分或全部已拨资金,丙方应督促乙方进行项目清算和退款工作。同时,甲方在今后三年内不再受理乙方的申请。如丙方不能按时、按量落实配套资金,甲方有权停止对乙方后续资金的拨付。如乙方通过编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甲方资助或将甲方资助款项挪为它用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丙方资助的全部经费,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同期银行贷款的利息,如乙方的违约行为已触犯刑法时,甲方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
5、理。第十二条各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福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三条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订立的附加条款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丙方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六条本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后生效。第十七条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甲方签字日)起,至项目验收工作完成之日止。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日期:联系人: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日期:帐户名称:开户行:丙方:(盖章)帐号: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或委托代理人):电话:日期:传真:联系人:地址: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