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划生育国策教育合同甲方:乙方: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根据省计划生育条例、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甲方的义务1每年三次组织未婚青年进行计划生育国策教育,发给国策教育证;2立马协助乙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3组织乙方婚前健康检查,提供新婚知识、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咨询服务;4建立计划生育协会会员联系户制度,定期访视;5对自觉晚婚晚育的青年,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二、乙方的义务1按时参加每年三次的未婚青年计划生育国策教育;2依法登记结婚,不早婚早育;3婚前不非法同居,婚前如有非法同居或引、流产的,参加一年三次孕环情检查;4自愿接受段领
2、导、干部和计划生育协会会员的访视。三、违约责任1甲方不仔细履行计划生育国策教育、监督职责,具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1)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国策教育的;(2)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国策教育的;2乙方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保证人愿意为乙方作保承担承担连带责任。(1)不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国策教育的,逾期一次支付违约金元;(2)未婚先孕采取补救措施,每发现一次支付违约元,并强制落实补救措施。(3)如有非法同居行为,又不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孕环检,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元。3乙方未达晚婚年龄交纳保证金元整,直至晚婚年龄批准生育,甲方全数退还保证金。四、其它事项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送公证部门公证。如一方违约后不支付违约金,另一方经公证部门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通过督促程序或诉讼程序追究违约责任。2甲方收取的违约金应纳入计划外生育费管理。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公证处各执一份。甲方(公章):乙方(签字):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