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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合同3篇.docx

上传人:la****1 文档编号:557799 上传时间:2023-04-10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15.8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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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起重机合同3篇出卖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买受人:项目部依据公司下达的有关文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为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出卖人、买受人双方在自愿、平等、诚信、信用、协商一致同意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信守下列条款,共同严格履行:第一款合同金额、购销货物第1条标的、数量、价款说明第1条合同的成交金额包括:货物、包装、运输、安装调试(含吊车费)、培训和各种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费用。第2条货物的质量、技术要求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3条设备质量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自设备安装调试结束,经使用一周,买受方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保修期内发生与保修相关的一切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并且保修范围内损坏而

2、更换的部件其保修期顺延。第4条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货物,当买受人向出卖人提出异议时,出卖人必须在某日内给予解释或解决。第二款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第5条交货时间:本合同货物的交付时间为合同签定后25天达到使用要求。第6条交货地点:项目部施工现场。第三款货物的验收第7条全部货物到齐安装调试完成后,并取得使用地的安全、质检部门合格证书后,由买卖双方在两天内共同参与验收。第8条出卖人承诺所供设备完全按买受人招标文件及其他要求加工制造,并符合出卖人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及一切配置。另增加副钩外悬一套,吊具一套(免费)。第9条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买卖双方商定,由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

3、仲裁,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第四款货款的结算第10.1条签定合同后,买受人首付出卖人货款伍万元整(5万元)第10.2条出卖人在交接地按期交接货物后,并办理交验手续,安装、调试合格并取得当地安全、质检部门合格证书后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合同总价%的货款,扣除首付款,即人民币大写元整(元)。第10.3条在产品保修期满后十日内,如没有因产品制造和安装质量引起的明显故障或缺陷,买受人按合同总价%向出卖人支付货款,即人民币大写元整(元)。如有质量问题,则应扣除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第10.4条出卖人必须提供准确的开户银行和银行帐号及联系人电话。第五款除招标文件外的其他约定第11条出卖人承诺每台门式起重机

4、免费供给吊具一套。第12条出卖人承诺服务工程师现场培训不少于5天,正式生产时派电器工程师及机械工程师现场旁站不少于5天,其他时间设备出现问题,售后工程师、配件应24小时到场。第13条外观涂装颜色按厂家标准颜色涂装,单位标识等按买受人要求制作。第14条出卖人承诺开具正规的税务发票。第15条起重机位置设计按买受人要求布置。第16条出卖人承诺以最低的价格供应买受人配件。第六款合同的生效第17条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并盖章后,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买受人执二份、出卖人执二份。本合同和招标文件均有效,有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第18条合同执行期内,买卖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

5、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19条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第七款其它第20条不可抗力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立马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买受人:出卖人:负责人签:法人代表签:经办人:授权代表签: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日期:起重机安装合同范本起重机合同(2)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

6、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就有关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租赁设备)租赁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1.租赁设备使用目的:1.1工程名称:1.2工程地点:1.3结构类型:1.4建筑面积:1.5建筑高度:2.租赁设备:2.1租用设备名称: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2.2规格型号:2.3设备编号:2.4塔高米,臂长米,臂头起重量吨,轨道长度米。2.5市建委颁发的统一编号。2.6塔吊设备的附件包括塔吊电缆、钢轨、枕木及随机工具等。2.7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设备是其所有的或有权处分的。3租赁设备数量台。4租赁期间:4.1租赁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4.2甲方可根据工程需要书面通知

7、乙方延长租赁期限,本合同延续,双方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履行。5.塔吊安装准备:5.1乙方应在订立本合同后即时向甲方提供有关塔吊安装的现场和技术要求。甲方按照要求,提供拆、立塔现场条件,做好场地、道路、电源等准备工作。5.2乙方须按甲方提供的使用要求及场地情况,向甲方提供塔基处理方案及图纸。5.3塔吊基础预埋件由甲方提供,乙方提供技术指导,甲方安装。甲方按乙方要求进行塔基施工,经乙方验收合格后立塔。6.塔吊进场6.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立马进场。甲方应当提前某日通知乙方。6.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关塔吊使用要求、安检部门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以及其他技术数据的复印件文本并加盖公章。6.3塔吊的运输由乙

8、方负责,运输费用及运输风险由乙方承担。6.4乙方保证进场塔吊质量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符合甲方的使用要求、符合其所提供的单证的质量说明,并经市建委和技术质量监督局检验合格,技术性能良好。6.5乙方迟延进场,或不符合6.4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元。7.塔吊的安装、调试与验收:7.1塔吊的安装、调试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立马安装、调试,确保正常使用。7.2乙方必须委托具有相应拆装资质的企业进行塔吊拆装,作业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同一台设备的安装和预升、锚固必须由同一单位完成。塔式起重机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及起重机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原厂使用规定。7.3安装、调试完

9、毕后,乙方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验收手续。有关验收资料、塔式起重机安装(包括路基轨道铺装)顶升、锚固等交底和验收记录表(八张表格),乙方应在塔吊正式作业前交甲方存档备案。7.4调试、安装后不能达到验收或施工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8.施工安全交底与协议:8.1甲、乙双方在施工前共同对塔机组人员和吊装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甲、乙双方依据有关规定订立安全管理协议。8.2塔吊吊装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交底、安全管理协议要求。9.塔吊作业防护9.1吊装严禁超出施工现场的范围。9.2甲方对妨碍塔吊回转半径内安全作业的变压器、供电线路、房屋、人行道等设施进行防护。如因防护不当而发生事故,由

10、甲方负责。10.塔吊作业人员:10.1每台塔吊乙方应当配备的专业操作人员包括:塔吊司机人;信号工人;挂钩工人。塔吊司机、信号工应当专人专岗,挂钩工应当相对固定。10.2起重机械司机及信号人员应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熟知和遵守设备性能及施工组织设计中吊装方法,并具备相应的实践操作能力,保证满足甲方施工要求。10.3乙方应确保甲方作业班次要求,保证在塔吊性能允许的范围内满足施工需要。塔吊司机应当积极配合施工,甲方需要加班加点,塔吊司机保证随叫随到,优质服务。10.4乙方指派的操作人员,应当接受甲方的工作指令,密切配合甲方工作,不得破坏甲方的工作规章管理制度。10.5乙方应当对其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

11、教育。乙方指派的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施工安全。甲方提供劳动保护用具。10.6乙方应当对其指派的操作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对塔吊司机进行定期体检。10.7甲方对乙方配备的塔吊司机提供食宿条件。非因甲方过错导致操作人员在生活中发生的任何意外,甲方不承担责任。10.8乙方提供的操作人员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对甲方施工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操作人员进行调整。11.塔吊作业:11.1塔吊司机应保证专机专人,持证上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的十作业法。11.2塔吊司机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十不吊”规定,确保安全生产,发现安全隐患甲

12、方有权责令停机,并立即通知乙方共同采取措施。11.3塔吊严禁超载和带病运行,运行中禁止养护;操作人员离机或者作业中停电的,必须切断电源。11.4乙方应仔细执行塔吊的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11.5吊索具、钢丝绳、钢丝绳、吊钩、卡环必须使用安全产品,保证施工安全。11.6乙方使用塔机需要顶升、锚固,需提前五天通知甲方,以便安排工作计划。塔机及逮子绳以所有部件由乙方免费提供。11.7乙方操作人员违章作业造成损害的,承担全部责任。12.禁止行为:12.1未经乙方授权,甲方不得将租赁设备转租、抵押、质押。12.2在租赁期间,除非本合同约定,或双方另行商定,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停机。因乙方停机

13、影响甲方正常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13.塔吊故障:13.1塔吊发生故障,乙方应当立马抢修或予以更换。由于未立马抢修或更换,导致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3.2塔机发生故障,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积极组织抢修。在早6时至晚22时正常使用段内,维修时间超过4小时,扣除某日台班费;维修时间超过8小时,扣除当月%台班费;维修时间每超过24小时,扣除5元。13.3乙方对因机械故障所引发的事故及损害承担全部责任。14.设备的维修和保养:14.1设备租赁期间,维修与保养由乙方负责,保证塔式起重机运行中装置(四限位、两保险)灵敏、可靠;保持良好的适用状态;

14、塔机干净整洁达到卫生检查要求标准;机械噪音控制符合环保要求。14.2乙方应仔细实施维修、保养制度。塔吊维护、保养的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每月维护保养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14.3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塔吊管理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双方各备一份存档。15.租赁费:15.1进出场费:塔吊进场安装验收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进出场费(含塔基预埋、进场安装、出场拆卸及运输顶升及锚固等费用)元。15.2塔吊台班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采取按月结算的方式,每月台班租赁按元/月,月租赁费计算按约定台班费/30作业天数,甲方提供24小时配合服务。结算方式:支票结算;甲方出具租赁业正式发票,乙方每月按时支付甲方上月台班

15、费,租用停止时,乙方办理报停手续,并按报停手续结算,租赁费用在拆塔后半年内结清。15.3甲方具备承担一定风险能力。当建设单位出现资金暂不到位时,甲方应予允许并充分理解,保证不影响乙方施工生产需要。16.其他事项:16.1施工中,如因设计或建设单位导致使用需求改变,须提前一周通知甲方,费用由双方商议。16.2塔吊设备的附件运至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并经甲方查验、签收后,塔吊附件由甲方保管。如在工地丢失,甲方应负责赔偿。16.3由于政策性、上级指示或不可抗力造成停工,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索取损失费。16.4甲方必须服从配合乙方关于创建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过程中的各项要求及接受乙方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并在限时内整改安全隐患。16.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双方就塔吊租赁有关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或盖章之时起生效。1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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