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一轮退耕还林工作方案 为实施好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改善民生为目标,开展乡域特色产业,有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建设生态文明美丽新。 二、实施范围 2023年2023年完成全乡1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其中2023年完成全乡25度以上的坡耕地退耕还林工程建设。 三、实施原那么 (一)农户自愿原那么。充分尊重农民自愿,不得强迫命令,不搞强推强退。 (二)因地制宜原那么。各村(社区)要根据本村自然条件实事求是,适地适树,本着“一村一业、集群开展,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相结合,引导农户林药、林草结合,
2、大力开展林下经济,实行以短养长、长短结合,增加农民收入。 (三)谁受益,谁负责原那么。此次退耕还林实施过程及退耕还林后续管理中,各村(社区)要加强指导和监管,与农户签定目标责任书,明确树苗栽植,管护责任,实现受益农户自觉栽植,自觉管护的退耕还林机制,对栽植不按技术要求不标准栽植,管护不到位,擅自毁林还耕的农户不得享受国家有关补助资金。 (四)不得重复退耕原那么。上一轮退耕还林已退耕地、根本农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耕地、坡改梯耕地不得纳入此次退耕范围。 四、新一轮退耕还林相关配套政策 (一)资金补助政策。退耕还林每亩补助5年共计1500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1200元每亩,中央预算内种苗费3
3、00元每亩;分三次兑现,第一年800元每亩(含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每亩、第5年400元每亩。 (二)创新经营实施主体。可在尊重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引入社会资本,依法依规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等形式,将退耕还林地向专业大户,家庭林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开展适度规模经营。由新型经营主体等承包流转实施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必须兑现给原土地承包经营户。 (三)统筹整合,大力开展特色农业。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整合专项扶贫、易地扶贫搬迁、现代农业、林业综合开展资金,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积极开展特色优势产业。在不影响林木生长、不造成水土流失的前提下
4、,鼓励农户在退耕地上间种豆类、中药材、菌类、蔬菜等植物。 (四)退耕还林期满,后续政策。一是对补助期满且符合公益林界定标准的退耕还林地,分别纳入中央、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未划入公益林的,允许合理经营和依法采伐。二是对补助期满且符合抚育间伐条件的退耕还林地,纳入森林抚育补贴范围。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2023年1月2日至2023年1月5日)。印发宣传资料,召开群众大会,将退耕还林全面准确宣传到村、到户,让群众真正明白此次新一轮退耕还林的目的、意义,政策界限,充分调动广阔农户通过退耕还林大力调整农业经营模式,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积极性,提高退耕还林社会经济效益。 (二)调查摸底(202
5、3年1月6日至2023年1月15日)。由各联村负责人牵头,各村支部书记具体负责(支部书记空缺由村主任负责),整合干部力量,科学分工,深入各村(社区)农户,走访调查,实地查看地块,分别统计15度至25度及25度以上的坡耕地,摸准基数,填写退耕还林摸底调查表,并于2023年1月15日报乡林业站。由相关人员负责录入,2023年1月20前,由乡林业站汇总上报县林业局。 (三)农户申请、实地规划(2023年3月10前)。各村(社区)根据县人民政府给我乡下达的新一轮退耕还林面积,结合调查摸底阶段掌握的根本情况,再次深入农户,发动农户填写自愿申请书,实地规划退耕地块,丈量退耕面积,种植密度,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6、,明确农户自身权益、义务及责任。 (四)栽植验收(2023年3月11日至2023年4月30日)。由乡林业站牵头,各相关乡村(社区)干部全程参与,分赴各退耕还林树苗栽植地块,指导栽植技术,现场验收,合格一块,验收一块,并将验收结果作为政策兑现的依据。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成立由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新一轮退耕还林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乡林业站。乡林业站及各村(社区)负责人要及时研究解决退耕还林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我乡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纪律。新一轮退耕还林是一项惠及农村的民生工程,各乡、村(社区)相关干部,要严明工作纪律,严禁吃、拿、卡、要,自觉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严格落实国家政策。对工作不到位,弄虚作假的人和事,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内容总结(1)新一轮退耕还林工作方案 为实施好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2)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改善民生为目标,开展乡域特色产业,有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建设生态文明美丽新(3)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2023年1月2日至2023年1月5日)(4)(二)调查摸底(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