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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doc

上传人:la****1 文档编号:559635 上传时间:2023-04-10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2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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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可持续开展战略。以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为重点,以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为依据,以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制度为核心,实现环保标志管理,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实施高污染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开展路(抽)检和停放地检测,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x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目标 建立x市在用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测体系,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制度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制定配套的技术标准、检测标准、控制措施,将机动车污染控制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和阶段措施并行的轨道,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逐步缓解城市经济开展、机动车增长与环境质量之间的矛盾,实

2、现空气质量不断改善,到达市域环境全面达标总体要求。 三、实施范围 x市行政辖区,重点区域为x市主城规划区。 四、实施方案 (一)各部门职责 1.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本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机动车排放检测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信息传输及数据管理系统,组织开展机动车路(抽)检工作。负责制定、发放机动车环保标志,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 2.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机动车相关根底信息;对未通过环保定期检测的机动车视为机动车平安检验过程中存在有不合格的技术环节,不予通过机动车平安定期审验;协助环保部门进行机动车排

3、气路(抽)检。 3.市质监局。对本市机动车检测、检验机构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从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进行计量认证;对检测机构和维修机构使用的排放检测设备进行定期强制检定;与市环保局共同筛选确定x市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排放限值。 4.市交通局。负责机动车排气维修企业维修质量的监督管理;将机动车尾气排放指标纳入维修质量考核内容,对维修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对未通过环保定期检测的营运机动车不予通过定期审验。 5.市工商局。对新车、二手车销售市场及车用燃油销售点进行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对机动车销售市场的预售机动车进行抽测,确保预售机动车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排放标准,对本市销售不符合国

4、家规定标准的车辆及车用燃料的企业和个人实施处分。 6.市商务局。对机动车经销商开展宣传及监督管理,确保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均为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布的达标车型。 7.市发改委。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完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收费标准,监督检测站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 8.市市政公用局。配合环保部门对全市公交车辆的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9.市城管局。配合环保部门对全市出租车、环卫车、渣土运输车等的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保定期检测的营运机动车不予通过定期审验。 (二)主要工作任务 1.新车监督管理 (1)对经销商开展宣传及监督管理,确保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均为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布的达标车型,并符

5、合国家规定的阶段性车辆排放标准;催促销售商对在质保期内经环保检验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进行治理,直至达标。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2)本市新车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进行达标车型核对,对不在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范围内的车辆或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排放不达标的车辆(免检车除外)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3)定期公布国家环保车型目录,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相关知识,引导市民购置低排放低能耗环保型新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4)新增、更新公交、出租、环卫等车辆,必须选择到达

6、或者高于国家现行新车排放标准的车型,并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城管局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5)协调在x的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等燃油供应商,销售符合现阶段排放标准的车用燃油,并对燃油销售企业进行监管,对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油的企业进行处分。 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加强在用车环保定期检测监督管理 (1)在用车环保定期检测(方法)分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23年1月前,环保定期检测采用双怠速和不透光烟度法;第二阶段2023年1月起在我市全面推行简易工况法,各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必须在简易工况实施前建立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排

7、气检测线,为全面采用简易工况法对机动车实行环保定期检测做好准备。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2)通过省环保局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必须在x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前,实现平安技术检测和环保检测工位别离,到达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接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3)根据机动车运行平安技术条件的规定(gb7258-2022),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检测机构应判断该车平安技术检验总评不合格,不予发放环保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审验。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4)经环保定

8、期检测未达标的机动车,必须限期治理,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复检合格后,方能发放环保标志,通过定期审验。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5)对无环保标志的营运机动车,营运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城管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6)环保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数据库和在线监控网络,环保定期检验机构排气检测工位必须与市环保局实现实时联网,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配合单位:市信息办、市财政局 (7)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完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收费标准,并监督检测站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物价

9、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 (8)办理转移、变更登记的机动车,必须经本市环保定期检验机构检测,到达国家规定的现行标准,取得环保标志,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9)2023年10月前建成2条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示范线,制定、筛选我市在用车排气污染物简易工况法限值。为在我市全面推行采用机动车简易工况法对机动车排气进行检测奠定根底。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10)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检测仪器进行校准。市环保局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实施检

10、测质量抽检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检测技术标准的检测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上报省环保局取消环保定期检测资格。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3.开展机动车环保路(抽)检工作 (1)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主要交通干道设置1-2个路检点,不定期对无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将机动车引导至指定的临时停放地,由环保部门负责机动车排放检测,检测合格的,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合格的,按x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 (2)不定期对公交车、出租车、渣土运输车、环卫车

11、、公务用车及其它用车大户进行抽检;对不达标的车辆按x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市市政公用局、市交通局 (3)聘请义务监督员对冒黑烟车辆进行举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被举报车辆的相关信息,由环保部门通知车辆所有人到指定地点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检测不合格的,按x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拒不接受检测的,按x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4.加强对机动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 (1)对符合条件的维修企业确认机动车辆污染排放

12、的维修治理专项资质。具有专项资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具有专门的维修、检测人和尾气检测设备,并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维修企业和维修车辆情况的根本信息。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对维修企业维修机动车发动机和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的过程实施监管,催促维修企业保证维修质量,使经专项维修的机动车到达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在保质期内,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不达标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免费维修。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5.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 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

13、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维修企业不得再对已注销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维修。 责任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 (三)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 环保标志是机动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是加强我市机动车污染物达标排放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之一,通过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可充分利用环境容量,减轻城市空气污染,缓减交通拥堵,加快高排放车辆的淘汰更新。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分阶段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分类管理。 1.第一阶段。x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制定、核发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对我市机动车实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两类

14、,到达“国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发放绿色标志,未到达“国排放标准的车辆发放黄色标志。 (1)发放绿色标志机动车的范围及发放地点; a、新车注册登记时符合国家规定的现行新车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直接领取绿色环保标志。(达标车型可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网(x),在其“达标车型查询栏目上进行查询,国家环境保护部还在其“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中定期发布车型目录。) 责任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b、本方法实施时仍在免检期限内的在用机动车,不须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直接到市环保局委托的机动车检测站领取绿色环保标志。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c、经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或环保部门检测污染物排放到达国家规定的在用车现行排放标准,并到达“国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检测地点发放绿色环保标志。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质监局 (2)发放黄色标志机动车的范围及发放地点; 经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或环保部门检测污染物排放到达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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