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甘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省畜禽养殖数量持续增长,规模养殖比重不断提高,对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畜禽养殖总量不断扩大,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产生量也大幅增加,由此带来的养殖污染问题日益显现。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XX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23-2050)和省环保厅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甘环发(2023)160号),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提升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实现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开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
2、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开展理念,以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控制、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为重点,创新工作机制,优化扶持政策,加大科技推广,完善根底设施,改进生产工艺,加快推进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建设,努力促进现代畜牧业开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二、主要目标 加强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效劳;自2023年起,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全部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 -1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小区)严格执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建设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别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
3、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三)配合环保部门认真开展禁养区划定和养殖场搬迁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XX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23-2050)相关规定,加快落实禁养区划定工作,省环境保护厅和省农牧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甘环发(2023)160号),对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制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进行了转发,各级农牧部门要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禁养区划定要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力求科学合理,防止盲目扩大禁养区范围。对已划定禁养区的地方,要制定周密的工
4、作方案,出台有力的扶持政策,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小区、合作社、企业)。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统计监测。认真贯彻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增强责任意识和效劳意识,强化执法监督手段,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效劳工作纳入农牧部门日常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设立和公布举报 ,对群众举报的擅自排放畜禽污 -3训和学习交流活动,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关键技术攻关,探索、推广适合不同地区和畜种,投资少、处理效果好、可持续运行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模式。 四、保障措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牧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把畜禽养殖污染
5、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与产业开展一起研究、一起部署,同步推进、同步检查,切实做到畜禽养殖污染工作有人管、有人问、有人干,有要求、有检查、有奖惩,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 二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省上组织实施的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开展资金牛羊产业工程、畜禽标准化养殖工程、生猪家禽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等工程,已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扶持范围。各地要坚持标准与开展并重,充分利用沼气工程建设资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草原畜牧业转变方式、畜禽良种工程等多项涉牧资金,积极争取环保、发改、扶贫等部门对养殖污染防治的扶持资金,加大对畜禽标准化规模
6、养殖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等重点环节的投入。同时,要注重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投入新格局。 三要加强宣传教育。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均对畜禽养殖污染作了明确要求,2023年1月1日 -56- 第二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美丽新坡总体目标,以“城乡统筹、环境同治为抓手,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我镇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
7、殖生态环境良好开展。 二、工作目标 (一)加强政策引导、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按照市、区政府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要求,重点开展新环保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宣传,加强对养殖污染治理技术的指导,营造政府引导、业主自律、群众监督的良好气氛。 (二)强化监督检查,落实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对大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制定监管台账,定期检查,并按要求上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小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实行严格监管、监督,催促养殖场(户)加强对排污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营维护、保养,确保达标排放。对于群众反映意见大、治污措施不到位,仍拒不整改的养殖户,镇环保办将会同城管、国土所等部门依法予以严厉
8、打击,情节严重符合新环保法行政拘留情形的,将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加强技术指导,推广生态养殖。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等根本原那么,引导养殖场根据自身养殖规模等具体情况,因地制宜选择切实可行的治污措施。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二)职责分工 1、环保办: 为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的部署,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履职情况;将限期治理责任任务下到达各行政村和养殖业主,确保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和效果。 2、畜牧站。负责指导催促畜禽养殖场应用标准化养殖技术;催促开展畜禽养殖场的清理、关停工作。加大对乱扔病死畜禽行为的打击力度,并负责处理
9、病死畜禽尸体。 3、各行政村。对本村辖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部门、各行政村要把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作为城乡统筹环境同治的重要内容,把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工作责任,突出工作重点,精心组织,有序推进,确保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宣传,营造气氛。要大力宣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推介先进典型和经验,为全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气氛。 (三)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全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要按照分类防治
10、的原那么,突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点,明确任务进度,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各行政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排放不达标的养殖场依法实行限期治理,严查向水体倾倒粪污和丢弃病害畜禽的行为,养殖户负责人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相关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统一安排认真履行职责。 (四)强化指导,做好效劳。各有关部门、各行政村要因地制宜推广各类适合本镇(村)产业开展规划、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 (五)强化督查,严格考核。镇委、政府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城乡统筹环境同治的考核内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11、成效,与各村环境整治季度考核挂钩、与村干部年度目标考核挂钩。 第三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第三条(根本原那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那么,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以奖促治。 第四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扶持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12、第五条(监管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技术支撑)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科技推广指导和效劳体系,推广先进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举报受理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畜禽养殖污染行为,
13、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八条(畜牧业开展规划的污染防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牧业开展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品种、规模、总量。 第九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其他
14、防治措施等。 第十条(禁养区)禁止在以下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1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十一条(限养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划定限制养殖区域。 在限制养殖区域内进行畜禽养殖活动,应当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品种、规模、总量等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开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5、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范围和规模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配套环保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畜禽粪便、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贮存设施,并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不自行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的,应当书面委托有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 未建设贮存、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的,或者不能提供委托他人代为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书面文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四条(废弃物减排要求)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饲养方式和废弃物清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向环境的排放量。第三章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综合利用)国家鼓励和支持通过采取粪肥还田、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