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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畜牧局鲜肉整治工作方案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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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畜牧局鲜肉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鲜肉市场监管,保障食品平安,根据市食品平安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鲜肉和肉制品平安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合食安办(2023)31号)要求,结合畜牧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食品平安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坚持整顿与标准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通过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严格投入品使用,加强检疫监管,强化屠宰检疫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完善日常监管制度,推进长效体制建设,确保全市鲜肉质量平安。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畜禽养殖环节监管。一是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要求,强化畜禽养殖

2、扶持政策,加快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深入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继续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二是严格依法加强产地检疫。强化源头监管和日常监管,开展动物检疫队伍专项整顿行动,切实标准动物检疫行为,进一步提高检疫的质量和效率。三是加强畜牧投入品监管。全面清理整顿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坚决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并催促其完善进销台账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坚决杜绝生产经营违禁畜牧养殖投入品行为,坚决杜绝生产中使用禁用兽药投入品等行为。四是继续深入组织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开展畜产品质量平安执法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其它违禁化合物的行为,确

3、保养殖环节用药、用料平安。强化定点屠宰环节抽样监测,实行“瘦肉精检验和检疫同步,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平安事故。 (二)强化生猪流通屠宰环节监管。严格查证验物并进行登记,重点检查生猪产地检疫证明和免疫标识。对交易和待宰生猪抽样作“瘦肉精现场快速检测,测试结果为疑似阳性的,立即采取措施,追查来源,全群检测,并采样送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检测,对确认阳性的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杜绝无检疫证明、无耳标及“瘦肉精生猪进入流通和屠宰环节。强化屠宰检疫,严格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杜绝只收费不检疫以及检疫证明填写不标准等现象。 三、工作安排 (一)发动部署阶段(2023年11月-12月上旬)。各县(市)养殖业

4、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落实职责分工,做好前期准备和发动部署工作。 (二)排查清理阶段(2023年12月中旬2023年1月)。各县(市)养殖业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要按照确定的工作目标、要求和进度,集中对辖区内各类养殖、屠宰等环节肉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拉网式检查,摸清实际情况,要加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排查,严查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制售违禁药物行为,确保隐患排查到位,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查处到位。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2月-4月)。各县(市)养殖业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要针对排查清理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

5、和重点问题,确定整顿治理的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时段,部门联合执法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坚决打击无产地检疫证明、无耳标运输和屠宰生猪行为,坚决打击使用违禁药物、非食用物质等违法犯罪案件,积极探索建立鲜肉质量平安监管长效机制。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3年5月-6月)。各县(市)养殖业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要对专项整顿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做好本辖区、本环节整顿治理工作情况的督导检查,防止出现漏网和反弹。市畜牧水产局将组织督查组,采取明察与暗访方式,对各县(市)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催促检查,并通报督查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养殖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6、按照方案明确整治的重点和内容,层层落实分解任务,确保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开展全面排查、专项治理和执法监督,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二)配齐配全精干力量,落实人员保障。要组织精干力量,抽调专职人员组成排查小组,做到分片包干、层层负责、责任到人、不留死角。对排查不到位和工作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开展全面排查,做到全覆盖。采取集中时间、拉网式全覆盖专项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暗访督查等形式,对当地养殖业投入品和生产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尤其是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生猪养殖基地和定点屠宰环节的抽样监测力度。 (四)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要充分利用

7、电视、播送、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食品平安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专项治理的进展、成效和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大力普及鲜肉消费常识等相关知识,引导消费者主动选购合格肉品,提高消费者的平安消费意识。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及时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建立舆情监测制度,认真核查处理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防止引起消费者恐慌和舆论负面炒作。 (五)完善制度措施,健全长效机制。要把综合治理工作与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促进行业开展结合起来,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各县(市)要强化动物检疫制度,严格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强化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强化畜禽养殖扶持政策,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完善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从源头上防止病死病害禽畜进入屠宰市场,稳步推进“放心肉效劳体系建设,促进养殖业健康开展。 (六)及时上报整治情况。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请各县(市)养殖业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于2023年1月20日和2023年5月20日前将排查清理小结、整顿治理工作总结报至市局畜水产品质量平安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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