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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务局税收保护原则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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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税务局税收保护原那么工作方案 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内容之一。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主要表达为以标准和控制征税权的合法、理性行使和保护纳税人权益为重点的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其主要特征就是法治公平、公正公开、平等合作、诚信征纳。因此,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应首先建立于公平、诚信的法治根底之上,积极倡导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中的“信赖保护,这也符合构建和谐社会“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时代要求。 一、现代税法体系下信赖保护原那么缺陷 信赖保护由私法领域类推入公法领域,其涵义通常是指,公民基于对行政机关所作行政行为的信赖,应得到行政机关的保护。它始于x世纪x

2、年代,尤以大陆法系国家德国为代表,其立法行政程序法中有明确条文加以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也有类似的合法预期保护的规定。我国于x年公布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为或者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出尔反尔,使信赖保护成为了行政法的一项特别原那么。 作为公法的组成局部之一,税收法律体系中的一些条款虽然有税收征纳信赖保护的间接意思表示,但理论冲突和实务缺位表现得较为突出。 理论冲突 针对税收法律关系,一直有“税收权力关系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两种理论。前者以德国法学家奥特X8226;麦雅为代表,把税收法律关系解释为国民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特别强调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分配,强调税收的

3、强制性和无偿性,强调国家与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而后者代表人物是德国法学家阿尔巴特X8226;亨塞尔,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务关系,国家作为债权人所具有的优越地位,是税收所具有的公平性与公益性的要求,故国家的税收权力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虽然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吸引了一局部私法概念,但理论根底仍然建立于“税收权力关系说之上,把税收的概念定义为“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并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运用法律手段,按照预定标准,向社会成员强制、无偿征收,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在“国家行政主体强势主体结构下,税收征纳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纳税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而信

4、赖保护原那么作为一个由私法外部类推入公法的概念,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提倡遵守“社会契约精神,强调的是“国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主体的平等主体结构,即税收征纳关系基于社会契约而存在,税收征纳主体的法律地位是相对平等的。 实务缺位 实务缺位是理论冲突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的具体表现。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在第一章总那么之后的各个章节中,主要强调了税务机关的管理地位、管理方式方法,而基于信赖保护原那么对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保护、客体保护、对象保护未作相应规定。特别是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较为突出地反映出一个问题,即:税务机关及其职责人员违法行政行为、错误行政行为、过失行政行为、即或是正确的行政行为,在造成对纳税

5、人(扣缴义务人)财产资金被非法占有,正常生产生活受到外来影响的既成事实后,只是采取撤消行政行为、恢复原状、消除影响和处理责任人员的单方做法,而没有结合到信赖保护原那么,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信赖利益大于恢复合法性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维持原有行政行为,维护“善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权益,或者是在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撤销、行政行为废止的情况下,给予“善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理补偿、依法赔偿。 上述因素直接产生后果是,不利于从法律层面标准税务机关的征税意识,保护纳税人因为合理信赖而产生的相应权益,进而不利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如果税收征纳剧烈冲突,还会对和谐社会全面构建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 二

6、、完善信赖保护原那么思考 在税收法律体系中完善信赖保护原那么,首先必须在理论根底上解决两个根本问题:一个是税收征纳的法律关系,另一个是税法的原那么冲突。 理论根底完善 1.明确税收征纳的法律关系。如前所述,“税收权力关系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对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有着根本区别的定位,这个定位区别也影响着小到优化纳税效劳的方向、大到宏观税制改革的全局,需要权衡利弊,慎重对待。因而,在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时,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应更多地关注税收立法,积极参与税收立法活动,尤其是在目前拟制的税收根本法中明确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平衡税收征纳双方权益,使整个税收立法过程建立在一个和谐的环境当中。 2.

7、理清税法的原那么冲突。本文所指是税收法定原那么(或者称为税收法律主义原那么)和信赖保护原那么有一定冲突。税收法定主义,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税收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 税收法定原那么是税收法律体系的根本原那么之一,具有根本地位。它与信赖保护原那么冲突主要在两个方面: 一是税收法定原那么强调税收行政行为必须满足法律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适用信赖保护原那么必然有导致税收行政行为偏离税收法定原那么的情形。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播送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

8、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播送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进行了免征规定;而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规定。以税收法定原那么而言,这个部门规章显然不具备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要件构成;但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于对国家机关公信力信赖而执行此项税收政策,那么应该适用信赖保护原那么,并且产生相应税收法律效力。 二是税收法定原那么要

9、求依法行政、有错必纠,而适用信赖保护原那么就要区分具体情况,不是绝对意义的有错必纠。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接受了税务机关的错误指导,产生了少缴税款行为,按照税收法定原那么处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税务机关就要纠正自己的错误,及时征收漏征的税款。而根据信赖保护原那么处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对税务机关的税收指导行为产生了信赖,并且基于这种信赖对税收活动作出了与税收指导行为相适当的安排,如果税务机关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会打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信赖

10、局面,蒙受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信赖保护原那么要求维持税务机关原有的意思表示,保护纳税人的信赖价值。除非有证据证明,税务机关税收指导结果来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错误税收信息,或者受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而作出。 问题明显,但是对税收法律体系进行大规模修订、完善、充实目前而言不是太现实。因此对信赖保护原那么的适用,笔者认为,税收法定原那么和信赖保护原那么虽然冲突,但并非不可协调,可以权宜地以税收法定原那么为指导,局部、个案协调标准税收行政行为。其理由有三: 一是信赖保护原那么要遵从税收法定原那么。税收法定原那么是税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原那么,地位的重要性相当于税收法律

11、体系中的“帝王条款,起到了指导、监督税收法律体系立法、执法的作用,信赖保护原那么应当遵从税收保护原那么,在其适用上不能损害税收法定原那么的根本地位。 二是信赖保护原那么是税收法定原那么的正义延伸。税收法定原那么的根本目的是维护法律的正义性,由于我们税收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完善,法律救济手段不是很健全,正义保护难免缺位,因此信赖保护原那么就表现出明显的以人为本的特点,正义地积极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正当利益,以保证税收法定原那么在具体适用时不会产生非妥当性。 三是两者处理税收法律关系的角度不同。税收法定原那么作为根本原那么,指导整个税收法律体系,标准所有的税收法律关系,追求整体的法律形式性;而信

12、赖保护原那么作为特别原那么,主要适用于处理局部、个案的税收法律关系,追求局部、个案的正义妥当性。 完善法律执行 信赖保护原那么于税收法律体系产生的法律效力,一般可以导致五种法律后果:税收行政行为无效、税收行政行为撤销、税收行政行为废止、合理补偿和国家赔偿。 1.税收行政行为无效。信赖保护原那么是行政法的一项特别原那么,在其确立以后,税收行政行为如果与此相违背,应当视为无效行政行为,因此不产生法律效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但是,如果宣布该行为无效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损失远大于恢复以前状态得到的利益,并且这种恢复并非确实必须,也可以维持该“善意行为的连续性直

13、至完成。 2.税收行政行为撤销。税收行政行为在主体、内容、程序三个方面有不合法,应当依法给予撤销;信赖保护原那么确立之前已经发生,并且当时符合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条件,但是现在不适合信赖保护原那么的规定,也应当给予撤销,“不适当也是撤销行政行为的条件之一。但是,如果该行为撤销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损失远大于撤销以后得到的公共利益,并且这种撤销并非确实必须,也可以维持该“善意行为的连续性直至完成。 3.税收行政行为废止。在信赖保护原那么确立之前已经发生的税收行政行为,如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同信赖保护原那么的相关规定产生根本冲突,该行为应当废止。 4.无效、撤销、废止税收行政行为

14、的合理补偿。税收行政行为无效、撤销和废止,即使没有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产、正常生产生活等造成直接的损失,只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产资金进行过占有、对其正常的生产生活产生了影响,也应当给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理适度的补偿。 5.无效、撤销、废止税收行政行为的国家赔偿。税收行政行为无效、撤销和废止,如果已经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产、正常生产生活等造成了直接的损失,应当给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赔偿。其中,有人认为因为税收行政行为废止,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笔者认为,只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善意的,除非有证据证明维持其废止税收行政行为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然可以维持其废止税收行政行为直至终止;即使不能维持,也应当给予其损失赔偿。 总而言之,信赖保护原那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既充分表达了法治人性化的特色,又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对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有相当重要的实践意义,理应引起我们税收工作者的高度重视。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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