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生产工作方案 (二)平安设施设计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矿山设备及生产工艺; (三)露天矿山(不含型材矿)应当使用中深孔爆破技术; (四)地下矿山设计采用斜坡道、斜井、竖井开拓系统时,原那么上应当按主井、副井、风井形式布置; (五)严格控制地下矿山井下最大班作业人数(每个工作面不得超过3人); (六)排土场(废石场)下部平安距离内不得有居民区、学校、重要工业设施等。 第十三条设计审查矿山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及其变更设计应当由工程核准或备案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 其中,平安专篇及其变更设计的审查由盛设区的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那么负责。建设单位申请平安专篇审查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2、一)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核准(备案)文件; (三)经有关部门评审、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证明资料; (四)审查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 (五)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及平安专篇;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平安专篇编制施工图设计,并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开工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平安资格证、初步设计及平安专篇的批复文件、施工图设计、施工平安管理协议、工程监理平安管理协议等报设区的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施工、监理矿山建设单位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施工
3、建设和监理。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违法分包、转包。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 第十七条隐蔽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隐蔽性工程进行分阶段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延期建设矿山建设工程经设区的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工后,未在设计审批工期内竣工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期建设申请,经原批准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建设。 第十九条试生产地下矿山和大中型露天矿山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编制试生产工作方案。试生产工作方案经原批准设计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组织试生产。 试生产
4、期限原那么上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试生产期限的,应当向批准设计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 建设单位应当将试生产工作方案报送参与初步设计审查的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验收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进行内部验收。并委托平安评价单位编制平安验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矿山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工程核准或备案的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其中,平安设施的竣工验收由盛设区的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那么负责。建设单位申请平安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平安专篇
5、设计审查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竣工图和竣工报告; (四)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和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五)施工期间生产平安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六)主要平安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七)主要负责人、矿长、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平安资格的证明材料; (八)平安验收评价报告书; (九)试生产情况报告; 内容总结(1)试生产工作方案 (二)平安设施设计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矿山设备及生产工艺(2)(三)露天矿山(不含型材矿)应当使用中深孔爆破技术(3)(五)严格控制地下矿山井下最大班作业人数(每个工作面不得超过3人)(4)(二)建设工程核准(备案)文件(5)(九)试生产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