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2023年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方案[模版].doc

上传人:la****1 文档编号:564830 上传时间:2023-04-10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1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3年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方案[模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2023年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方案[模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2023年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方案[模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2023年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方案[模版].doc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2023年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方案[模版].doc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2023年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方案[模版].doc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方案模版 【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0-29【生效日期】 2022-10-2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方案 为做好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费改革人员、财产和业务划转移交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2)4号),中央编办、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22)12号),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财政部、中央编办

2、、人事部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22)113号,以下简称五部委联合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人事部、交通部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22)1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车购税费改革的决策部署为依据,坚持精简效能、统一标准、公开平等、积极稳妥、实事求是的原那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兼顾,确保各类人员合理安置,确保相关财产、业务资料移交清楚,确保车购税费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二、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 机构设置。车购税征收机构暂按原有模式设

3、置,新的机构模式待车购税征收工作运转一段时间后,视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车购税征收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能配置要严格按照机构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人员编制。车购税人员编制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划转和录用的国家公务员使用行政编制,接收的工勤人员使用事业编制。各省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要根据本省工作实际和地区差异,结合考试成绩,以市(地)为单位核定分配车购税人员编制。在按比例核定编制时,如出现小数位,可酌情确定入舍方法,但不能突破核定下达的总编制数。禁止行政、事业编制混用以及超编录用。 三、各类人员的划转接收。 (一)国家公务员。由各省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车购税办公室)对属于国家

4、公务员身份的干部进行审核,确定拟划转人员名单,并公示七天。公示期内对有异议的人员,进行限期一周的核查。经核查确有问题的,由省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报各省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国税系统接收。 (二)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办发(2022)4号和五部委联合通知及2022年9月9日中央编办主持召开协调会纪要精神的规定,凡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2022年7月31日前按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2022年7月31日后至2022年6月30日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并已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省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省交通部门按管理权限

5、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编制好移交离退休人员名册后,由国税局系统接收。 (三)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录用接收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核定编制数额。根据中央编办发(2022)12号文下达的编制数额,各省以市(地)为单位,分别按照各地车购税原有事业干部人数的80%和工人人数的20%核定各市(地)录用接收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编制数额。 2.公布考试成绩。各省接到车购税人员录用考试成绩后,由各省车购税办公室按照国税发(2022)114号文件规定对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进行加分,确定最终成绩(笔试成绩+加分成绩)。根据录用方案及成绩情况,以市(地)为单位划定合格分数线,报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

6、和交通部批准,按事业干部和职工分别排序后,公布笔试成绩和加分成绩。事业编制干部笔试成绩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60、国家税收根底知识占40的比例组成。 3.初步确定拟录用接收人选。在下达的录用方案内,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原那么上以市(地)为单位,分别按照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拟录用接收人员名单。分数相同的,依次按照从事车购税工作时间、参加工作年限、学历、职务、近三年考核优秀进行排序。 4.审核档案。各省交通部门编制移交人员档案清册,由省级税务部门对拟录用接收人员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全的,由交通部门补齐。档案审查完毕后,由省级税务、交通部门在审核清单上签字

7、并盖章。在档案审核过程中,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负有指导、监督的责任。 5.组织考核。在省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交通部门负责对拟录用接收人员进行全面考核,主要包括近两年来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及廉洁自律和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交通部门对考核对象出具鉴定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归入本人档案。对考察中存在问题的人员,由交通部门提出意见,经各省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解决方法。 6.确定录用接收人员名单。各省领导小组在核定的编制方案内,确定录用人员名单。拟录人员因考核不合格的,应按照考试成绩依次递补。 7.公示。确定录用接收人员的名单应在本人现工作单位以公告的

8、形式进行公示,公示及相关问题处理比照公务员划转条款中的方法执行。 8.办理录用手续。各省领导小组对上报的拟接收录用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后,由人事部委托各省人事厅(局)负责办理事业单位干部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审批手续,职工的划转接收审批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各省国税局负责。审批权限不得下放给市(地)级以下部门办理。拟录用的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要分别填写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工人录用审批表一式三份。 9.录用情况备案。各省录用接收工作结束后,将录用公务员情况汇总表、录用公务员情况统计表、录用公务员情况花名册及录用工人情况汇总表、录用工人情况统计表、录用工人情况花名册及有关情况说明,分别报中央

9、编办、人事部、交通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相关事项。各级人事、国税、交通部门要及时做好接收划转人员的档案和行政、工资、组织关系交接工作。在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下,以市(地)为单位,召开由人事、国税、交通等部门参加的会议,当场宣布接收人员名单,经国税、交通部门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妥善办理交接手续。 四、财产移交 车购费稽征机构的财产,待有关部门审计后,按照国税部门接收人员和交通部门安置分流人员的比例进行划分。 为保证车购税征管工作正常运转,对用于车购税征管的、效劳器、设备、交通工具和办税办公场所等财产,作为划转资产的一局部,原那么上须整体移交给国税局部门。办税办公场所如果不能移交的

10、,交通部门应保证在车购税财产划分以前,新的车购税征管机构仍在原地办公。 车购费稽征人员划转到国税部门后,有关经费也相应由财政部一并划转,即:在由原列交通部“用车购税收入安排支出科目中,划转列国税总局部门预算相应科目。 五、业务资料的移交 各级交通部门要保证业务资料移交时平安、完整、及时。车购税业务资料包括:已领未用和库存的车购税完税证明、历年车购税(费)业务档案和历年车购税(费)征收数据。车购税(费)业务档案指按交通部门车辆购置附加费档案管理方法规定建立的车辆档案(含电子文档)、车购税(费)征收台帐、车购税(费)征管资料、车购税(费)统计报表,以及在车购税(费)征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

11、值的文字、图纸、图表、数据、声像等原始文件材料。 (一)在省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的监督下,各级国税和交通部门共同对已领未用和库存的空白完税证明进行实地盘点,帐实相符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票证移交手续。 (二)交通部门及时对车辆档案及其台帐、车辆购置费(税)征收台帐和统计报表(包括电子数据及文本软件)、完税证明、计算机征收系统等业务档案整理归类,并编制车购税业务档案移交清册,与光盘备份的车购税(费)征收管理系统和车购税征收管理数据一并移交。 (三)国税部门会同交通部门按车购税业务档案移交清册对业务档案进行审核点验。核对过程中如发现移交的资料有遗漏的,应由交通部门负责补齐后交国税局接收。 (四)档案资料核对无误后,在省领导小组的监督下,国税部门和交通部门共同在车购税业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字确认,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正式办理业务档案移交手续。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内容总结(1)划转和录用的国家公务员使用行政编制,接收的工勤人员使用事业编制(2)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报各省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国税系统接收(3)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民生 > 工作方案

copyright@ 2008-2023 wnwk.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浙ICP备202405992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