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开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重点,以建立超限超载长效治理机制为目标,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治理超限超载运输政策法规和相关规定,坚持依法管理、标准管理、源头管理,突出制度创新,注重标本兼治,维护经济运行秩序,保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交通平安畅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开展。 二、工作目标 成立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形成政府主导下的部门分工合作机制,实现治超管理制度体系根本完善、路面执法监控网络根本形成、源头监管机制初步建立、经济调控手段逐见成效、行政执法队伍根本稳定、经费装备得到有效保障、执法环境得到改善、非法超限超载运输
2、行为有效控制。自202223年开始,30%以上恶意超限超载运输下降到3%以下,运输市场秩序进一步标准,公路通行效率进一步提升,公路公共平安得到进一步保障。 三、职责分工 (一)交通部门 1.对货站、码头、卸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运输等货物集散地进行源头监督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装载; 2.调整运力结构,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3.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非法货运配载运输企业信息; 4.固定式治超站点的选址、建设和运营管理; 5.路面查处非法超限车辆,并实行信息抄告; 6.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
3、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二)公安部门 1.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 2.路面查处非法超载运输行为,并实行信息抄告; 3.维护治超现场交通及治安秩序; 4.打击暴力抗法、阻扰执法和扰乱执法秩序的行为。 (三)发改、经发部门 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生产企业及产品。 (四)工商部门 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五)质监部门 定期检定超限车辆检测计量设备,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 (六)平安监管部门 依法对重点货源企业实施平安监管;对
4、因超限超载发生的重特大伤亡事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七)价格部门 指导监督超限超载治理中收费政策的执行,进一步落实超限超载车辆卸驳载、货物保管、停车等收费标准。 (八)财政部门 将治超建设、维护、管理和运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审核超限超载治理的有关经费,保障治超工作的正常运行。 (九)农机部门 1.加强变型拖拉机等农用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 2.对农用车辆登记和检验情况进行信息抄告。 (十)法制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相关标准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和实施行政执法监督。 (十一)农工部门 审核公路运输“绿色通
5、道证件的发放,并实行动态管理。 (十二)宣传部门 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宣传报道,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实效性。 (十三)监察部门 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源头管理 1.各类货物运输场站、港口、工矿、建筑工地等货物集散地、生产企业以及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经营者(以下简称为货源企业),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货源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装载、配载货物行为负有监管责任。交通部门牵头,联合工商、公安、经贸部门,定期组织对货源企业进行检查,依法整治并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装配载行为,并
6、建立重点货站、码头、配载场等货物集散地巡查制度,监管和检查运输装载行为。 2.严禁生产、销售未获国家许可、不符合法定车型或者不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改装的车辆。发改、经发、工商、质监、农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车辆(含变型拖拉机)制造、销售环节的监管。坚决查处违法生产或改装企业及产品,一经发现,由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3.严禁擅自改装、拼装车辆。交通部门负责汽车维修行业的监管,严肃查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行为,质监部门负责车辆改装企业的监管,催促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公告确定的参数和gb1589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限值标准改造汽车。工商部门牵头,联合经贸、质监部门,定期对车
7、辆改装企业进行检查。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撤消营业执照,取缔无证经营企业。公安部门牵头,联合交通、工商、质监、经发等部门,加强对路面行驶货运车辆的检查,定期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进行专项整治。对拼装的车辆,公安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车辆,公安部门责令违法责任人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恢复原状,并予以警告或罚款。 4.严禁非法和违规生产的车辆登记上牌。凡不符合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公安和农机部门不得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抄揭发改、经发和质监部门。农
8、机部门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变型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信息。公安部门定期向同级农机部门提供变型拖拉机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信息。对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农机部门不予年检、年审。 (二)路面治理 1.加强治超站点建设。交通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要求,完成全市治超站治超管理系统建设,改进治超手段,配备先进的巡查、检测、监控、执法、取证、清障设施设备,逐步完成不停车检测和自动报警拦截系统建设。我市首批设置1个固定治超站点,治超站点实行定员定岗,人员从交通系统内部调剂解决。质监部门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对符合标准的应及时核发使用合
9、格证。 2.实行路面联合执法。交通、公安部门要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坚持固定站点检测和流动检查相结合,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固定治超检测站联合执法,每个班次交通路政机构不少于4人,运政机构不少于2人;公安交巡警机构不少于2人,必要时治安民警不少于2人。要建立健全治超应急工作预案,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对聚众闹事、强行闯关、蓄意占道和以暴力手段抗法的,公安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坚持严格处分。凡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轴荷装运货物的,交通、公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责令自行卸载,消除超限超载状态。凡拒
10、不卸载的,强制其卸去超限超载局部的货物。 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分,但对未消除违法超限超载状态继续行驶公路的,可依法再卸载、再处分。对行驶未实施计重收费路段的超限超载车辆,可依照XX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收取赔(补)偿费。 同一货运企业连续三个月非法超限超载累计到达五辆次(含)的,由交通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4.明确超限认定标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为。两轴车辆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三轴车辆车货总重不超过30吨,四轴车辆车货总重不超过40吨,五轴车辆车货总重不超过50吨,六轴以上(含)车辆车货总重不超过55吨。变型拖拉机按单轴双轮6吨、单轴单轮3吨认定。 5.严格实
11、施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员记分扣分制度。按照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3)30号)规定,凡驾驶超限超载车辆的驾驶人员,公安部门对其记分扣分处理。具体标准执行:超限或超载2023-30%(含)扣3分、30%以上的扣6分。 从事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1年内累计驾驶超限超载车辆到达三次(含)的,由交通部门组织学习并重新考试,累计到达六次(含)的一律取消从业资格。 6.从严标准超限超载行政许可。禁止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含)以上的车辆行驶本市域道路,确需上路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交通部门要做好车、货总质量及承运车型的审核、沿线公路技术状况
12、的勘查、桥梁承载能力的核准,确保公路、桥梁和车、货平安。 7.禁止超限超载车辆进入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管养责任主体要在农村公路的重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标准的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和限行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农村公路。 8.实行治安卡口的联动把关。货车计重收费超过有关超限超载标准的,治安卡口应当告知车主就近到停车场自行卸(驳)载;超过超限标准30%以上的,治安卡口应登记有关信息并及时告知辖区交通路政管理机构或公安交巡警机构。路政管理机构或交巡警机构接到信息后应按规定予以处分,并采取措施防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继续行驶。 9.加强公路“绿色通道管理。强化鲜活农产品运输源头治理,严格
13、按规定装载;非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非法超限超载的运输车辆不得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对已经行驶在公路上的装载鲜活农产品超限超载车辆,不得滞留、卸载、罚款,但必须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将违法行为抄告有关监管执法机构。 五、责任倒查和追究 1.建立治超工作责任制,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涉及的治超站点、装载货物源头、车辆生产和改装、拼装及维修场所等单位的过错责任进行倒查,追究其主管、监管部门和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的责任。 未按超限管理要求实施检查、检测、驳载、处分,未对货运及货物站场经营者车辆配载进行有效监管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交通主管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
14、任。 未按规定对未列入国家公告管理的货运车辆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证,未对驾驶人驾驶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扣分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公安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未依法处理无证经营的装载货物源头、车辆改装、汽车维修场所经营者,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辖区工商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为货车生产制造企业办理产品生产许可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经发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未按规定对变型拖拉机生产制造企业实行公告目录管理和进行登记、发放牌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农机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对辖区内非法拼
15、装、改装车辆企业监管、查处不力的,依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经发、农机、工商、质监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相关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管理或监管职责的,追究该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2.承担治超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当倒查其所属单位或者自然人、途经站点、装载货物源头或者非法改装车辆的场所等涉及单位的过错责任,提取相关证据,形成初步核实报告。 责任倒查初步核实工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核实报告通过本单位主管部门,分别报送负有管理或监管责任的政府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和治超办备案。 3.对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一查到底,对治超源头监管、路面执法责任追查到人。责任倒查由各行政部门负责,监察机关对其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