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镇委一岗双责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各级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为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明确我镇的平安生产“一岗双责主要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救援有力的平安生产监管体系,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政领导职责 1.镇长王世德对全镇平安生产工作负总责。 2.党委委员、副镇长、政法委书记颜家政负责指导、协调、催促、检查全镇烟花爆竹、职业健康、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及其它分管部门的平安生产工作,对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平安生产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3.镇
2、党委委员、纪检书记霍修菊负责指导、协调、催促、检查全镇国土、建筑系统及其分管部门的平安生产工作,重点做好土地复垦拆迁安置中的平安生产工作,对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平安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4.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胡松负责指导、协调、催促、检查食品平安、宗教场所平安、方案生育工作平安及其分管部门的平安生产工作,重点做好食品药品平安生产工作,对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平安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5.镇党委委员、宣传委员负责指导、协调、催促、检查全镇工业企业、中小学校、广电、卫生院、网吧、文化娱乐场所、校车平安及其它分管部门平安生产工作,重点做好校车平安、工业企业、青少年防溺水工作及校园食品平安工作
3、,对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平安生产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6.副镇长负责指导、协调、催促、检查全镇交通、新农村规划与建设、农业、农机、水利、防汛、森林防火、供电及其它分管部门的平安生产工作,对分管职责权限的平安生产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7、副镇长负责指导、协调、催促、检查集镇与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机关后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平安及其它分管部门的平安生产工作,对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平安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二、镇平安生产成员单位(部门)“一岗双责职责 (一)镇党政办 1、负责把全镇平安生产工作纳入我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总体规划,促进平安生产工作为经济社会协调开展保驾护航。 2、组织实施省行政机
4、关标准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标准性文件备案规定,严格执行统一标准、统一审查、统一发布制度; 3、协调镇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4、代表镇政府负责镇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5、负责全镇重大平安生产会议、重大平安生产事故、打击“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加强对“平安生产年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 6、集中精力抓好“平安生产年活动宣传工作。 (二)镇纪检监察办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省重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对平安生产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平安生产法律
5、、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镇属各部门和村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2、受理对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与控告; 3、参与较大平安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催促落实责任追究; 4、参与对各村(居)、企业平安生产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和镇组织的平安生产检查。 (三)镇安监所 1、组织制定订全镇平安生产工作方案、目标、预案、指导和催促全镇单位、企业平安生产管理工作。 2、承担镇安监所办公室的工作。具体职责是。组织镇平安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组织全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镇
6、平安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3、依法行使全镇平安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按照分级、属地原那么,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落实平安生产管理工作职能;对各企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负责发布全镇平安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镇生产平安伤亡事故统计和平安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5、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查验、平安评价、平安培训评价,并进行监督检查; 6、组织、指导全镇平安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平安培训工作,加强企业负责人、平安管理人员和特殊岗位人员平安培训,加强农民工平安技能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和监管水平; 7、
7、依法监督全镇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平安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平安生产管理工作,并查处违法行为; 8、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即工矿商贸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的平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9、依法监督检查镇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职业病防治、非煤矿山、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事项。 10、承办镇人民政府、县平安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镇国土资源
8、所 1、负责做好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等变更时的平安工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必须同时考虑平安问题;要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地质条件,对建设工程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进行平安性预评价;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燃气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筑行业的平安生产许可制度、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平安生产检查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等21项制度落实情况实施专项监察;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乡)规化法的规定,做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查时的平安工作,坚决打击非法建设; 4、在制定中长期城乡规
9、划和审批具体建设工程时,要充分考虑地质条件,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从源头上堵绝平安事故的发生。 5、负责街镇道路挖掘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影响交通平安的,应征得交警部门的同意;催促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平安防围设施; 6负责街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负责街镇工程施工现场平安监督管理。 7、标准建筑市场,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平安; 8、组织开展对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9、指导建筑行业制定平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组织建筑行业平安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镇建筑行业的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五)镇农办 1、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
10、质量平安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农业机械的平安管理和森林自然保护区的防火平安监督检查; 2、组织全镇农业、林业平安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3、制定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组织全镇农业、林业系统平安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镇农业、林业系统平安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六)镇电灌站 1、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平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镇内水利设施(水库、山塘、水电站等)的平安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病、危、险山塘水库的管理,防止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
11、。除泄洪特殊需要外,开闸泄水必须兼顾上、下游船舶、房屋、农田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 2、负责全镇水利平安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汛期水利平安大检查; 3、制定重大汛情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组织水利设施、水利施工平安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系统平安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七)民政办 1、负责做好重特大事故和重大灾情的救灾抚恤工作,负责拨款、社会捐款(物)的接收、分配等工作。 2、负责镇敬老院平安管理工作。 (八)派出所 1、配合上级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省道路交通平安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仓库防火平安管理规那么、机关、
12、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 2、依据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第五条第 (二)项,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平安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平安实施监督。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管理条例,指导、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并实施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日常监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暂停许可供应炸药、雷管、导火索等民用爆炸物品; 3、在镇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与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道路交通、火灾和爆炸事故的抢救,维护重
13、特大事故现场平安秩序。组织或参与重特大平安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镇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4、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文化娱乐场所、小商品市场、宾馆、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场所的平安工作; 5、参与对各村、企业平安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6、负责制定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镇平安生产执法监察队在遭遇暴力抗法行为时,应及时组织警力赶赴现场救援。 (九)供电所 1、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 2、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度; 3、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定期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4
14、、监管电力市场运行,标准电力市场秩序,依法对电力市场、电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负责电力高压线路、小水电站、变电站的防雷减灾工作; 6、配合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没有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企业停止供电。 7、负责组织全镇电力行业平安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十)中心校 1、组织制定全镇小学、幼儿园的平安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上述单位开展平安生产知识法制宣传教育; 2、催促和加强对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平安教育,提高他们的平安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3、加强对学校在开展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中的平安监督,确保学生平安; 4、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活动; 5、严禁学校将校内场地出租作为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6、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催促学校、幼儿园整改火灾隐患。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保证每学期平安教育不少于3课时; 7、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组织制定防震减灾开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方案。把防震知识列入科普工作的重要内容; 8、负责制定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协助平安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镇学校的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10、做好学生防溺水工作。 (十一)镇卫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