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噪声控制工程学会关于作业场所噪声限值的报告 三十多年前,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工作场所噪声暴露限值的标准。对于过去制定的这些标准,国际上很少做些协调工作。欧共体在制定噪声限值标准方面采取了一些协调措施,一些成员国已经采用了统一标准。在欧洲,一些非欧盟国家和许多科研机构有一个总协议,即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ISO1999:1990“声学职业噪声暴露测量与噪声引起的听力损伤评价的标准是有效的,在制定限值指南时,各行政区域都应该采用。该标准内容涉及,“最大可忍受或最大允许噪声暴露限值的选择要求考虑到职业道德、社会、经济及政治因素,而不要顺从国际标准。由于个别国家对这些因素理解不同,因此还要考虑国际标准
2、范围以外的一些因素。在大多数工业兴旺国家,很少有人会对应该设定工作场所噪声限值提出质疑,但实施中所涉及的商业和财政支出经常被作为不遵守限值的原因而被提到。管理上的困难、有效的费用和统一执行法规对可能希望减少噪声值的这些人来说还是一个阻碍因素。因为为制定噪声暴露限值提供技术根底已变为至关重要。然而法规评论阐述了立法者要考虑适合各国国情的因素,指出了每个国家对职业道德、社会、经济和政治因素特别模糊的地方。 每个国家在制定标准考虑的因素有完全相同的地方,但在制定噪声限值和听力损失赔偿标准却是不同的(见表一)。 表一:局部国家制定噪声暴露限值的一些特点 见表 大多数国家噪声暴露标准订为85dB(8小时
3、工作日A计权平均声值),只有荷兰订为80dB,而美国时间加权平均值为90dB(A计权)。每减半暴露时间的声级(通常也被称做交换率)允许增加值为3dB,而巴西、以色列和美国允许增加5dB。不同国家对制订噪声暴露最大声级有不同的标准,一般都订为115dB(A计权,快)140dB(线性,峰值)。许多国家要求,当噪声暴露值超过一定限值时,要执行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执行这些控制措施采取的形式有几种,其中包括对新机器噪声性能、听力测试方案、调整减少噪声暴露时间的工作方案或使用护耳器的一些特定要求。 各国家支付因噪声引起的听力损失补助金的的方法是不同的(见表二)。 表二:一些国家支付听力损失补助金的标准 见
4、表 有些国家是一次性发给补助金,而有些国家发给补助金是根据工资而定。在许多行政区域,习惯的做法是伤残损失多少就补助多少,但也有些情况例外,如果完全丧失听力,才发给伤残补助金。 科学依据 与本报告有很大关系的两篇文章是:Edgar A.G.Shaw所著的“职业噪声暴露和噪声引起的听力损失:科学问题、专业性讲座及可行性建议和Alice H.Suter所著的“交换率与噪声引起的听力损失的关系。Suter的文章被国际噪声/新闻再版,对很多人来讲这本书更容易得到。 有关噪声引起的听力损失的科学知识体系很庞大,这是世界上许多研究者经过至少40年的努力所取得的成果。噪声引起的听力损失的多少是许多因素作用的结
5、果,这些因素以很复杂的方式相互作用,以致于不能用一套很简单的规那么解释噪声暴露与听力损失。这些因素包括:声音本身的性质(其声级和频谱性质),及其是否稳定或起伏、脉冲、持续、或间歇。在后一种情况中,有两点因素在衡量它们对降低噪声引起的听力损失有多大帮助程度时是很重要的,那就是安静期间持续的长短以及它与噪声相比更静多少。 标准的目标是降低由于经常性暴露于强噪声而引起的听力损失,比方成年累月的每天工作在这样的环境中。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噪声引起的听阈改变(NIPTS)。虽然标准的目标是防止NIPTS,但是听力损失的形式最不适用于直接和控制的科学普查,因为存在着对受试对象造成永久伤害的危险。最有相关性的替
6、代方法是进行NIPTS的流行性病学的研究,但是这已经变得越来越难以进行设计和评估,因为随着人们近年来越来越广泛的使用护耳器,管理措施以及使用较安静的机器,使得抽样范围变小,而且暴露于噪声的抽样对象也随时间而变化。前几年,当还没有广泛的采用预防性措施时所进行的研究可能有足够大范围的抽样群,但是,对受试对象所暴露于声级的测量可能是用缺乏现代测量仪器所拥有的脉冲及动态范围能力的仪器所进行的。 对于这些原因,许多调查采用了第二种方法,例如,临时听阈改变(TTS2)或接近听阈改变(ATS)。无论使用TTS2还是使用ATS,都要在这些临时影响和永久听力损失之间作为假定它们有一种密切关系。无论在哪种情况下这
7、种假定都被完全认可,而证据说明,在个体之间,这种关系完全不同。Suter得出的结论是预测噪声暴露长期有害影响不应该相信临时听阈改变。另一种假定防止临时和永久听阈改变之间关系的实验方法是使用动物受试对象。已经获得了许多有关内耳头发细胞的操作及其噪声引起的永久听阈改变的珍贵资料,但是还有一些主要的假定是,诸如动物的耳朵与人的耳朵对所有类型的噪声的反响是相同的,这些测定是在实验条件下进行的,与人们真正暴露于噪声的情况是相似的。 而后许多关于人们长期暴露于工作场所噪声方面的科学知识及他们可能遭受永久听阈改变作为不被完全认可的各种假定情况。通过对NIPTS的流行病学的研究和TTS控制研究获得的一些证据来
8、清楚理解涉及关系方面的能力还是比较困难的。ISO1999:1990标准是在对流行病学研究获得的证据的根底上制定的,继而确定了噪声暴露与NIPTS之间的关系,但是这种方法适合于人群,而不适合个体。 科学工作和立法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当这些噪声在强度、持续时间和时间方式上不同时,产生相同数量NIPTS的两种或多种噪声之间的关系问题。这就是经济所说的“交换率。它是用分贝数来表示,每减半暴露时间的声级可由此来增加。Suter的文章提到,(1)在实验室进行的人和动物的研究通常支持3dB的交换率,而不是5dB;(2)许多实地研究得出的数据通常也支持3dB,即等效能量规那么;(3)从有间歇性噪声暴露特点的野外职
9、业,如林业和采矿山,所得到的实际资料说明假设与连续噪声暴露相比,遭受到的听力损失要比预想中的小。(4)间歇性的有利效果并不能支持采用5dB的交换率,尽管它可以允许某些职业采取一个上调以适应最大可允许暴露限值(8小时等效声暴露)。 Shaw对很多相同的科学及流行病学研究作了分析,并得出和Suter相似的结论。用他的话说:“结论是(1)对于稳态、间歇及不规那么性的噪声,我们有足够的科学证据去采用等效连续A计权声压级,或者用ISO/R19991984的术语来说就是在适宜的时间间隔内的A计权声压平方的时间累计,作为目前测量噪声暴露的最好方式;(2)目前还没有科学上可以接受的手段使这种近似的测量更加精确
10、;(3)目前也还没有科学上可以接受的替代性噪声暴露量度。换句话说,3dB的交换率应该被接受,而5dB的交换率肯定要被拒绝。 每个人对噪声引起的听力损失的敏感度当然是不同的。这样即使所有的与噪声的不规那么特性。这样即使所有书籍的与噪声的不规那么特性(如其频谱特性声级及随时间变化的方式)相连的难点都被很正确的计算在内,也没有一个噪声暴露的描述者可以确切的预测一个人会得NIPTS的可能性。这样可能会引起某种混淆,并应在立法中明确指出的,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以及在解释科学研究时应该被很好的理解一个因素就是一个人是否在面对一个对任何人都没有危险(或者对任何人都不会造成超过某一程度的听力损失)的声级,或者对
11、平均的或中值的个体来说可能导致零或可以忽略的听力损失(或某一特定程度的听力损失)的中度声级。很显然可以保护所有人的暴露声级水平要比可保护平均人群的声级水平要低。 另一个会引起混淆的因素来自于一些术语的使用,如招致噪声引起的听力损失的危险百分比。这表示在刨除仅由于年龄而引起的超过某一特定听力损失界限值的百分人数以外,因噪声暴露而引起的超过该界限的过度危险。某一特定噪声暴露的实际危险百分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除了噪声暴露级和持续时间以外的很多因素:这些因素包括用于定义和测试听力损失的测听频率;听力界限,如超过该值就被定义为已发生听力损失;非噪声暴露人群的听力界限,用于评估年龄的影响,特别是这些人群遭
12、受职业性甚至非职业性噪声暴露的程度附件A和附件B。最初,在美国采用的测听频率是500,1000和2022Hz,界限值为25dB。后来,美国国家职业平安卫生研究所(NOISH)开始采用1000,2022及3000Hz的频率,界限值仍为25dB;而美国环境保护署(EPA)采用的测定频率为1000,2022和4000Hz。标准ISO1999:1990把在六个测听频率,即500、1000、2022、3000、4000和4000Hz的听力界限值列表表示,但是并没有明确说明哪一种频率组合或加权组合在评估听力障碍时被优先采用,也没有明确说明一定要超过哪一个界限才算发生了听力障碍。很清楚选择使用哪一种的权力被
13、授予了使用者。假设选择高频或低界限会使危险看起来要高一些,相反选用低频或高界限就会使危险看起来要低一些。 一个人的听力状况是职业性噪声暴露、日常生活中的噪声暴露、年龄过程和疾病过程分别是职业性NIPTS、老年性聋等共同作用的结果。本报告主要与职业性噪声暴露与非职业性噪声暴露造成测试到的听力损失分开是很难的。非职业噪声暴露发生于所有人群,由这些因素如运输、交通通讯、机械或动力工具及许多其他因素所造成而且可能在所有社会中都会随时间所增加。在大多数机械化社会中,可用于可靠的研究任何非职业性暴露(不管是决定仅只由年老所造成的耳聋或者是确定职业性NIPTS的影响)的研究对象都很可能会太少,甚至可能为零。
14、 瑞典制定的建议是如果所有的人想防止遭受NIPTS危险的话,工作场所噪声暴露级不应超过75dB(A计权8小时等效声级)。如果在更安静的环境工作16个小时,这就等于24小时的噪声暴露值为70dB。引述参考文献6第203页的话: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确定等效声级75dBA,遭受听力损伤的危险可被忽略不计的噪声级(Com/92/560委员会指令中的建议)。这个声级是在许多医学研究结果的根底上确定的。在建议中,75dBA被确定为听阈值。该建议通过将行动级确定在7590dBA之间,为灵活性留出一定的余地,并宣布90dBA为上限。必须指出的是并没有一个总协定认为必须在等效声级=75dB这样低的专用级才可以防止一
15、切长期听力损失的危险;Ward提出,对于平均人来说,当声级在80dB左右时,按频率4000Hz估计的工业噪声引起的永久听阈改变会减至零。 据出版资料,工业中通常都存在的脉冲噪声的影响并不象上述所提到的其他那些因素那么强烈。但是根据现有信息,Shaw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测量及详述噪声暴露时,不应区分脉冲噪声和其他各噪声。稳态、间歇、不规那么和脉冲噪声都应被包括在A计权声压平方对时间的积分的综合测量中(遵照ISO/19991984)。出版的ISO1999:1990的原文中清楚的指出,在标准中给出的噪声暴露的定义是综合的,因为它“适用于所有种音频(小于10KHz)的噪声包括具有脉冲特性的噪声。但是并没有明确给出峰值,文中说“将此国际标准适用于瞬时声压超过200Pa(140dB相当于200Pa)应被视为是(标准的)推广。这里没有将140dB设定为一个噪声限制,但它确实隐含着当声压(比140dB)更高时,能量等效原那么可能不再有效。 对非常敏感的人来说,即使在极短时间内暴露于非常强烈的噪声,或者暴露于单一脉冲声音如爆震或枪响,也能引起永久性的听力损伤。这种听觉操作的危险也存在于含有强烈脉冲的声音中,而且其危险性可能要高于持续噪声所造成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