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平安预警制度及处理程序、登记、报告制度 1.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结合我院情况,制订本规定。 2.建立科室医疗过失、事故登记本,由科室主任、护士长或指派专人登记发生过失、事故的经过、原因、后果。做到及时、准确,并在一周内讨论与总结,订出预防措施。 3.发生医疗过失、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减少不良后果,并及时报告医务处。 4.发生严重医疗过失、事故,科主任、护士长应立即向主管院长及医务处报告,并于24小时内补交书面报告,当事人也应写出书面材料。医院应及时向卫生行政机关报告,必要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5.发生医疗过失、事故的有关病案、原始资料、样本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伪造、隐
2、匿和销毁,以备鉴定。对发生医疗、护理事故的病案,当事科室应在24小时内交医务处专人封存保管,未经主管副院长、医务处、护理部同意,不得查阅。 6.院、科领导对医疗事故要及时组织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患者或其家属。任何人不得随意向其患者或家属做解释。 7.发生医疗过失、事故的科室或个人,如不及时按规定报告,或有意隐瞒不报,事后经领导或他人发现或揭发时,按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及科领导经济处分及行政处分。 8.医疗过失、事故发生后,按其性质、情节,分别组织全院或有关科室人员进行讨论分析,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并提出今后防范措施。科室领导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医院。 9.进修人员担任独立值班后,发生过失事故应由本人负责,实习生在工作中由于责任心不强,不按操作规定办,发生过失事故应由本人负责外,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带教老师责任。 10.患者死亡后,如家属对死因提出疑义或引起医疗纠纷时,上级医生应请家属签署尸检通知书;如同意尸检,应立即通知医务处,必须争取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以免影响对死因的判定。 11.科内所有医疗过失、事故,应及时登记,由科主任审查签字后,交医务处(护理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