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制度事故报告 第一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 第二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的性质立即逐级归口上报。凡属上报集团公司的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 、电报或 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集团公司平安与环保监督局或总调度室。凡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故,事故单位应按规定报告。 第三条 发生有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时,应以企业领导为首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 第四条 凡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的,应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按事故报告的标准格式(见附件)写出正式报告,报集团公司平安与环保监督局。企业在上报事故报告时,应将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登记表一并上报。 第五条 企业平安监督部门每月1日应将本单位上月事故简况用电报或 方式报集团公司平安与环保监督局:每月6日前将事故月报(月报内容包括企业事故概汇总表和企业事故情况综合统计表)报集团公司平安与环保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