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平安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为标准食品平安检查管理,及时发现消除食品平安隐患,保障食品平安,根据食品平安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标准从事食品销售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平安,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主体责任。 二、建立本单位食品平安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对食品销售全过程实施内部自我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三、食品平安管理人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平安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进货查
2、验、工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管理等各项食品平安管理制度。 四、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平安检查方案,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应每天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平安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平安检查记录备查。 六、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平安管理人员检查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七、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定期对单位食品平安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平安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平安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八、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进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九、各种检查结果记录及报告情况归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