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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一带一路碳市场法律制度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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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一带一路碳市场法律制度分析 :联合国气候变化马德里大会上关于巴黎协定市场机制实施细那么的谈判各方依旧没有达成共识,这使得市场机制无法在2023年后的全球气候治理中更好地发挥作用。随着全球气候治理新形势的出现和“一带一路的绿色开展,以中国碳交易市场为根底,先行构建公平合理的“一带一路区域碳市场法律制度显得尤为必要,这也恰恰是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着力点、发力点和具体生动实践。京都期间已有欧美区域碳市场法律制度的缺乏,在后巴黎时代的新格局和新机遇下,立足我国国情,结合“一带一路区域的实际,“一带一路碳市场法律制度的构建应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引,保证各相关国家国内碳市场制度的相似性和兼容性。 关键词:“

2、一带一路碳市场;生态文明;法律制度 一、“一带一路碳市场法律制度构建的背景 一全球气候治理的新形势。经过近三十年的开展,相比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签订之初,国际政治及经济形势已发生显著变化,由此也产生了全球气候治理的新形势。首先,兴旺国家在气候治理方面的领导力显著下降。美国退出巴黎协定,英国脱欧,法国爆发“黄马甲运动等等,政治经济利益冲突与博弈往往使得全球气候治理行动迟滞甚至开倒车。这使得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那么呈现弱化趋势,以中国为首的广阔开展中国家承当了越来越多本应兴旺国家承当的责任,却没有得到应有的资金补偿,南南合作的重要性日益增加。其次,非国家行为体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相

3、比以前参与更加广泛,但参与主体与控制任务较为分散和独立,需要建立相应的合作机制将其纳入。另一方面,全球变暖却没有停下脚步,反而有越演越烈的趋势。各地冰川大规模融化,巴西和澳大利亚山火弥漫比以前更加严重和不可控,这些都造成了不可估量的财产和生物多样性损失,气候治理的任务比以往更加繁重和迫切。因此,要想实现全球气候治理的公平原那么和最正确效果就离不开市场机制对气候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和调节。但巴黎协定的市场机制实施细那么迟迟无法出台,以巴西和欧盟为代表的诸多国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马德里大会上针对全球减排的整体减缓overallmitigationinglobalemis-sions,omge的定义,如何

4、防止双重计算,京都机制的沿用和分享收益等问题依旧分歧严重,无法达成共识1,这使得市场机制无法在2023年后的全球气候治理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因此先行研究如何构建公平合理的“一带一路区域碳市场法律制度显得尤为必要。二“一带一路的绿色开展。“一带一路建议横跨四大洲,68个国家,所涉人口占世界总人口60%,所涉gdp约占全球1/3,所涉商品贸易约占全球1/4,对影响全球碳排放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原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就指出要理念先行,合作共享,突出生态文明和绿色开展理念。绿色“一带一路的生态文明理念与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开展目标和各国际环境条约的宗旨高

5、度契合2,这就决定了“一带一路不仅是经贸开展之路,还是绿色之路,法律之路。“一带一路的绿色开展促进了各国和地区生态环保政策、法规与标准之间的对接,中国已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了诸多双、多边生态环保合作文件。2023年,“一带一路绿色开展国际联盟在京正式成立,这一绿色平台的建立标志着“一带一路的绿色开展到达了一个全新的高度。在“一带一路建议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方面的国际合作,运用好碳市场机制,进一步助推低碳、环保和绿色理念的开展和“一带一路国家的绿色转型升级,让古丝绸之路焕发出新的勃勃生机既是现实需要,也是历史的必然选择。三生态文明法治时代的到来。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开展的一个

6、全新阶段,深刻诠释了生态与生产紧密相连,互存互依的关系。生态文明包含了可持续开展的核心理念,其对工业文明时期宁可牺牲生态环境,也要追求经济开展的“人类中心主义进行了扬弃,坚持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力求环境保护和经济开展双赢。生态文明也以新的文明方式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联系更加紧密,共筑“一带一路命运共同体,深刻诠释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之路的共赢全球观。生态文明理念凝结了中华民族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智慧,说明了生态文明开展的根本规律,其要求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假设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

7、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开展、循环开展、低碳开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而碳市场与其他市场一样,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先天缺陷,“一带一路碳市场的平稳有序运行也必须通过法律进行调整,因此法律制度的构建是“一带一路碳市场的基石与支撑。在国际法领域,也应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落实减排承诺,建立国际接轨、符合国际合作的制度和法规,为生态环境国际合作提供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 二、“一带一路碳市场法律制度的构建是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着力点和具体生动实践 当前,气候变暖已经成为全球环境问题之首,而碳排放交易制度也日益开展成为政策制定者应对气候变化的经济手段中最为重要的制度工具。碳市

8、场纳入的主体大多是高耗能、高排放和高污染企业,碳市场通过总量控制的约束作用和碳价格机制的鼓励作用来实现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3。并引导资金流向绿色产能,形成绿色新增长极,到达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的可持续转化。在全球气候治理的新形势下,已有碳市场建设的实践说明,其有助于促进绿色低碳产业的开展,是统筹区域协调开展的重要手段。气候变化无国界,单个国家的减排行动难以有效缓解全球气候变暖趋势。以“一带一路碳市场机制引领降低碳排放既是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需求,也是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为助推全球低碳进程做出的实际行动。我国对于联合国有关气候变化的环境公约不断审核批准,并积极参与、倡导、斡旋,为巴黎协定及其实施

9、细那么付出了艰辛努力4,此外全国人大也不断审议修订了有关环境、气候、能源等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说明了我国对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担当和责任。体制机制创新正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着力点,2023年,国家发改委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同时宣告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正式启动。中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深刻体现了对生态文明理念的贯彻和实施。其一旦全面启动,将成为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预计将确定全球的碳价格。当前我国碳市场的构建大多从技术角度分析而碳市场的健康开展需要坚实有力的法制保障体系,而法律规那么是碳市场最初的构成要素5,也是碳市场发挥作用的

10、根本保障。但目前国际碳交易规那么根本上由兴旺国家发起制定,是兴旺国家之间、兴旺国家与开展中国家之间利益博弈的结果,较少有开展中国家之间突破零和博弈,实现共同进步的碳交易规那么6。“一带一路碳市场法律制度的初构既是一种全新挑战,也为巴黎协定下新的全球碳市场交易规那么中融入以我国为代表的开展中国家生态文明智慧提供了新的可能,是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力点。全球生态系统紧密相连,任何国家和地区也不能独善其身,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和全球经济一体化一样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一带一路碳市场机制下,应选择减排迫切的行业进行优先开发并允许将适格的分散的小规模减排项目纳入到市场从而增加市场流动性和减排选择,实现规模环

11、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联合国环境署亦认为“一带一路可以促进大规模的可持续开展,并将其视为在项目融资和建设中采用绿色标准的时机。因此“一带一路碳市场的成长和开展有利于为全球碳交易市场设定标准,有利于为巴黎协定的自主合作提供良好范式,并且有利于相关国家更好地实现自主奉献。“一带一路碳市场法律制度的构建要做到目标指向上的“无缝衔接,将各个国家自主奉献目标与“一带一路碳市场合作紧密相连,利用好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资源,在寻求最优减排路径的同时,实现碳交易市场在气候、能源、环境、金融等领域的不断拓展及其融合。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引导企业的低碳化投资和促进中国气候变化南南合作模式的升级,实现我国企业低碳技术的输出

12、,帮助我国识别低碳优先开展领域。以中国碳市场为根底,“一带一路碳市场可以力促前述的开展和革新。而“一带一路碳市场法律制度的构建是“一带一路碳市场的运行前提和保障。优先选择“一带一路碳市场进行法律制度建设,是因为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政策机制及人民外交等方面有较好的合作根底,利于相关互惠协议的签署。在此之前,我们应深入研究各国在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将中国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积累的创新成果融会贯穿,探索“一带一路碳市场国际合作的新模式和新路径。构建“一带一路碳市场法律制度不但是提升我国全球产业竞争力的重大机遇,也是引领绿色“一带一路与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由之路和绝佳之路。其有

13、利于优化国际能源格局和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提高“一带一路生态安全保障和其环境承载力,有利于加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因此是推动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生动实践。 三、“一带一路碳市场法律制度构建的机遇 一京都机制期间已有欧美碳市场的“碎片化与缺乏。当前国际气候政治出现碎片化7,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只有欧盟和新西兰做出了相应的减排承诺,而其覆盖的排放量不及全球总量的14。京都机制期间衍生的国家和区域碳市场也已呈现出“碎片化趋势8。与此同时,现有欧美碳市场虽然都设立了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为其市场运行和链接提供了法律保障,但也难免暴露出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欧盟碳交易机制的缺乏之处主要在第一阶段给予各个国家

14、自主决定权过大,配额发放严重过剩,且缺乏对碳价格的主动监管,结果出现市场失灵,导致了碳价格在一定时期内没有底线的暴跌,进而使得欧盟碳市场一度陷入停滞状态。另外还存在破坏环境完整性和内幕交易的问题。美国因为退出京都议定书且州情各异,很多能源大州因政治原因没有参加区域碳市场,使其碳市场规模大打折扣。而没有建立统一的联邦层面的碳市场,也就没有相关的联邦管理机构,其由各个区域的碳排放组织或者地方政府自行设置机构来管理碳排放交易。这种机构本身不具有执法权,在发现碳交易主体存在违法行为时,只能向各相关环境保护机构或能源监管机构提出监管建议,大大降低了监管效率8。最后,现有欧美碳市场都是从供给侧进行规制,而

15、忽略了消费侧的巨大减排市场。可以说,目前的国际碳市场还处于开展初期,欧美碳市场法律制度为“一带一路碳市场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经验教训,也给“一带一路碳市场留下了广阔的开展空间。京都机制严重依赖“南北合作,而巴黎协定新机制使得加强“南南合作,“一带一路国家携手完成绿色转型升级成为可能,一种在生态文明理念与巴黎协定新框架下的区域碳市场合作模式呼之欲出。二巴黎协定带来的全新机遇。巴黎协定的最终达成,为2023年后进行全球气候治理奠定了坚实的法律根底,并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给出了较为明晰的制度安排。其缔约方几乎囊括了所有的开展中国家。为了促使各缔约方达成协议,吸引更多的国家参与,与京都议定书“自上而下有特定

16、针对性的管制模式不同,巴黎协定采用了“自下而上的自主奉献模式,要求该协定的所有缔约方都参与减排,支持通过合作的方式利用市场力量降低减排本钱,从而减少政治阻力,实现更大的总体气候目标,助力各国自主奉献的完成。其成认双边、多边、区域性的减排合作机制,鼓励民间资本的介入,强调非国家行为体参与的重要性,“开放性很高,有将近一半的缔约方在提交的自主奉献承诺中提出使用国际碳市场机制。合作方法应遵循旨在确保所产生的itmos国际转移减缓成果将作为通常的缓解气候水平的额外业务,并且不会计入一个以上的国家自主奉献,即防止双重计算。根据第6.4条产生的itmos还需要证明其有利于全球排放的整体缓解,并为适应基金作出奉献。itmos实现了更深入或更快的减排,减排国可将itmos产生的净收益随后用于其自身缓解目标的其他缓解措施。itmos还克服了行业转型的障碍,有利于实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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