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万州法院落实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调查报告2023年我院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农民犯罪220人,涉及危害公共平安犯罪、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侵犯财产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等四大类型。其犯罪特点:1、犯罪人数的比例大,占犯罪总人数291人的76.5%;2、犯罪类型不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职务犯罪两大类型;3、在危害公共平安犯罪中,以非法持有、买卖枪支(火药枪)和在生产生活中非法买卖、制造爆炸物(炸药和用于生产爆竹的烟火药)的案件居多;4、侵犯财产犯罪突出,尤其以盗窃为最,犯罪人数近100人,占所有农民犯罪人数的45.5%;5、农民犯交通肇事,窝藏、转移、收购或销售赃物,寻衅
2、滋事及介绍卖淫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人数有所增加。农民犯罪主要原因是贪财,侵犯财产犯罪突出就能说明,且在非法持有、买卖枪支(火药枪)和在生产生活中非法买卖、制造爆炸物(炸药和用于生产爆竹的烟火药)的案件中,农民不愿上缴火药枪以及制造用于生产爆竹的烟火药也有贪图小廉价因素。其次是文化低,法制观念冷淡,在非法持有、买卖枪支(火药枪)和在生产生活中非法买卖、制造爆炸物(炸药和用于生产爆竹的烟火药)的案件中,在非法拘禁、侵宅和重婚犯罪中最能表达出来。第三,农民进城务工后走上犯罪道路。许多农民进城务工不顺,又不愿意再回家劳动,在其他诱惑下,走上犯罪道路。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犯罪以及寻衅滋事及介绍卖淫等妨
3、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中多有表达 。对策。打击不是防止犯罪的根本手段,要靠综合治理。同样,针对农民犯罪问题,也是要靠综合治理。如解决农民教育问题,加x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农民自身素质;提高农民的收入,改善其生活状况;妥善处理农民工问题,正确引导农民开展,都是有力防止农民犯罪的最根本保证。今年5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陪审制度的专门法律。万州法院和全国法院一样把贯彻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大事来抓,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的遴选、任免、培训、管理等项工作。从目前调查研讨情况看,这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已初见成效。人民陪审
4、员的专业知识、群众思维与法官的法律素养、职业思维形成有效互补,缩短了法官与民众之间的距离,提高了裁判的社会公信力。如何在程序和操作上进一步标准化、具体化,使这项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一、我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简要回忆新中国成立以来,1954年的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同年制定的第一部人民法院组织法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文革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遭到了彻底破坏。1982年修改宪法时,那么未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出规定,此后人民陪审员制度一直没再写进宪法。1983年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时,将“人民法
5、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此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作出了根本同样的规定。在这个时期,法院主要是通过法院任命的方式,选任了一批人民陪审员参加一审案件的审理。至90年代后期,由于机制、管理、经费、审判方式改革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局部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所弱化,有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数量减少。(一)2023年我院人民陪审员的构成情况。据统计,2023年,我院共有人民陪审员65人。从政治面貌上看,中共党员,44人,占总人数的 67%;民主党派4人占6%;团员、群众1
6、7人,占总人数的27%。从部门分布看,党政机关19人,占总人数的29%;企事业单位25人,占总人数的 39%;社会团体7人,占总人数的10%;其他14人,占总人数的22%。从年龄构成看,35岁至40岁的37人,占总人数的57%;41岁至50岁的 26人,占总人数的40%;55岁以上的2人,占总人数的3%。从学历层次看,本科学历的21人,占总人数的34%;专科学历的42人,占总人数的 63%;专科以下学历的2人,占总人数的3%。65名陪审员中,男性为44人,占总人数的66%;女性为21人,占总人数的34%。专业技术人员为7人,占总人数的20%。可以看出,中共党员在人民陪审员中占有绝大多数,行业分布相对平衡,年龄大局部在40岁以下,专科以上学历人员相对较多,技术人员相对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