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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严重精神障碍登记报告与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sc****y 文档编号:588872 上传时间:2023-04-11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5.7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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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重精神障碍登记报告与管理制度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2023年9月日公布的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方法(试行),精神分裂症等种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已发生危害他人平安行为或有危害他人平安危险的,应实行发病报告。我院作为责任报告单位,拟定报告制度: 第一条: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范围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个病种,且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之情形,即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平安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平安的危险的。 第二条。国家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各临床治疗部门是院

2、内的责任报告部门;精神科执业医师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人;科主任对本部门的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负有管理责任;精防科接到相关报告后按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方法(试行)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逐级报送)。 第三条。精神科执业医师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诊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告精防科,精防科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的,责任报告部门在患者出院后5个工作日内将出院信息书面报送精防科,精防科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出院信息录入信息系统(逐级报送)。责任报告部门发现已报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经再次诊断或者鉴定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在下月5日前报送精防科,精防科在本月2023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修正,并逐级报送。 第四条: 为保护患者隐私,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保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透露。 第五条。对上述六种重性精神疾病符合本制度第一条情形的,必须进行发病报告;不符合本制度第一条规定情形的按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标准规定的知情同意原那么,进行出院信息报告。 第六条。各责任报告部门应建立报告等级制度。 第七条:医院将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本报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市精神病医院 精防科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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