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司法调解的历史叙事及成因分析【摘 要】在中国,司法调解作为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是与司法审判并存的诉讼活动。司法体制改革历程一直围绕着调解与审判在实践中的比例变动展开。司法调解的坎坷开展历经兴盛、消沉与复兴三大时期,以相关司法政策变动为外在表现形式,呈现出U型开展趋势。以历时性视角,阐释造成司法调解几经沉浮的因素,即社会场域、司法场域、政治场域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继而揭示司法调解兴衰历程的根源在于政治场域对司法场域的支配以及政治场域、司法场域和社会场域的共谋。【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司法调解;司法政策;历时性;权力关系;场域【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49
2、97(2023)02-0110-15发端于上世纪7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如同春雨洒向中国这片古老而又文明的土地,但在一片欣欣向荣之下却暗含着危机。在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党的建设制度和司法体制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变革的表象之下,隐藏的却是人们在认知方式、心理空间方面的悄然变化。目前,我国社会结构阶层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增多,社会群体性事件、暴力事件屡见不鲜,易造成社会失范状态的出现。司法作为解决纠纷、实现矛盾双方利益需求最重要也是最后一道防线,在社会转型的历史背景下,对其改革显得迫在眉睫。202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
3、,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这为司法体制改革指出了方向。2023年1月22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再次强调,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局部,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发生于20世纪80年代,是以庭审方式改革为重点,并呈现出标准化、程序化、专业化的趋势。司法调解与司法审判作为两种重要的诉讼活动,在这场浪潮中此消彼长。一、司法调解的历时性分析司法调解是一种以自愿、简易、高效、灵活为特色的纠纷解决方式,其优势使得其成为现代各国除判决之外的最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近年来,中国调解制度的根本原理和运行
4、机制在兴旺国家和地区都得到了广泛应用。2(P134)尤其是司法调解,它是一项融合中华民族文化传统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开展而来的最为制度化和标准化的调解制度。对司法调解的研究不应脱离历史,“应当在历史过程中把握现实社会问题的根源和实质,因为现实是历史的继续,历史那么是现实的过去。3(P126)司法调解不仅是我国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也是一种社会现象、社会事实,具有特殊的历史和结构。4(P72)(一)司法、司法调解的界定司法是一个历时性概念,5(P119)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内涵和外延是不同的。在大力推行现代法治的时代,司法被赋予了不同于古代司法的新内涵。古代司法仅作为行政职能的一局部,而现制中的司法是
5、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权力或制度,蕴含了公平、正义等法律价值,其职能倾向于裁判而非行政。目前,国内学界对“司法、“司法调解、“法院调解的使用较为混乱,研究司法概念流变的文献极少。6(P137-145)7(P62-72)在实务界中,许多行政机构或行政行为被冠之以“司法名号。反观法院开展的调解工作,并非均表达了司法的内涵,司法调解的适用范围远小于法院调解,且在实践样式上较法院调解更为单一,不能笼统地将法院调解归入司法调解中。因此,司法调解应被界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中,是由作为第三方的法官主持、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的诉讼活动。司法调解在本质上是当事人对自己
6、私人权利的一种处分和让与,8(P10-18)其程序的启动和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在不违反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为前提下,以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为根底。(二)司法调解的历史开展阶段1.“调解为主时期(1949年1981年)司法调解制度在建国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充当着我国主要的社会纠纷解决方式。9(P40)在司法政策方面,司法调解制度被提升到重要位置。1950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必须始终重视调解工作,诉讼中的调解是我国审判制度的一个必要组成局部。1963年7月,最高法院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确定了民事审判工作“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即
7、“十二字方针。1964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重新强调了民事审判工作方针,即“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六字方针。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试行),再次强调“十六字方针。改革开放初期,尽管民事案件的法律标准仍不健全,审判工作中仍存在以政策为依据的情况,10(P147)但司法调解已成为中国共产党重新安排我国社会秩序并发动群众支持其政策的工具,处理着我国主要的民事诉讼活动。11(P120-121)2.“着重调解时期(1982年1990年)随着经济生活的不断丰富和西方现代化思潮的传入,司法体制改革逐渐展开,
8、司法体制内部开始意识到不能一味地强调司法调解。为了提高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审判的地位,防止造成司法审判与司法调解对立,12(P309)有关司法调解的相关法律标准也发生了变化。1982年3月8日,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公布,取消了“调解为主的方针,取而代之的是“着重调解的原那么。由此,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便进入了有法可依的严格按照程序办案的新阶段。3.“自愿、合法调解时期(1991年2002年)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彻底改变了“着重调解的原那么,并确立了“自愿、合法调解的原那么。尽管该原那么强调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程序自主选择权,司法调解仍被局部学者认为是与法治相悖的制度。13(P21-24)14(P9-10)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调解结案率也出现了大幅度回落。根据中国法律年鉴的统计数据,全国法院民事一审案件调解结案率从1989年的69.33%直线滑落至2002年的30.32%,10至于1990年代司法调解为何如此低迷,在此不作赘述。1115(P410-416)但是,法院调解结案率的回落并非意味着司法调解的真正衰落,在特定的时期和特定的条件下司法调解可重获新的价值和功能。1216(P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