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规定 江西xx建设监理 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1.依据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特别重大事故 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2.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为工程监理方事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伤亡事故发生后,监 理单位应催促施工单位及时如实地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公司和建设单位报告,如施工单位隐瞒不报,监理单位应向相关部门如实举报。 3.伤亡事故发生后,监理单位更不得与施工单位销毁证据,破坏现场及订立共守 盟约。 4.伤亡事故发生后,监理单位应催促施工单位采取
2、应急救援措施做好现场保护工 作,做好相关证据(文字、图像)的收集保管工作,并催促施工单位尽快提供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迅速签发停工指令。 5.加强施工平安事故处理的力度,事故处理遵循四不放过的原那么:(1)事故原因 不查清楚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3)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4)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 6.对于无需上级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处理的平安事故,监理单位应组织审查事故 调查分析报告,研究确定处理方案并对处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及时向上级部门、业主单位提交平安事故处理报告,做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 7.对于上级部门已派事故调查处理组调查的伤亡事故,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 组搞好事故调查工作,并如实全面地向调查组提供相关证据。 8.监理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组的意见,监督施工方做好事故处理的善后工作。 及时向上级部门、业主单位提交平安事故处理报告,根据实际情况签发复工指令。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