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道酬勤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立工程和撤除工程备案制度 1建立工程备案制度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平安施工的措施报送建立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2撤除工程备案制度建立单位应当将撤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立单位应当在撤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建立工程所在的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 拟撤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 撤除施工组织方案;(4) 堆放、去除废弃物的措施。施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恪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治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