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员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及时了解掌握干部有关情况,增强干部纪律性和自我约束能力,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在本局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条报告人员范围: 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第三条报告事项。 (一)本人、配偶、子女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受到执法执纪机关处分查处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二)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
2、)父母、子女、配偶从事个体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代办机构任职情况; (六)参与操办本人的及近亲属婚丧嫁娶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的办理); (七)收受礼金、礼品; (八)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出现失误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第四条报告的方式及要求: (一)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二)报告重大事项采用书面形式,由干部本人填写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三)在报告事项内容栏,须认真填写简要过程及时间、地点、涉及人员、财物情况及本人态度等内容。 (四)对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及时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在一个
3、月内补报,并说明原因。 (五)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事项,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请示,受理领导要及时予以答复。 (六)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局纪检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报请党组讨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篇: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执行的范围和对象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范围是工信委机关及所属企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对象,委机关副科级以上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二、报告的事项及要求 (一)本人、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装修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应在事前一个月将土地征收、建筑面积、资金来源、材料购
4、置、建筑施工、买卖原因、出租收入、装修标准等内容分别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二)本人及家属成员的婚丧、喜庆(包括过生日、迁新房)事宜,除丧事外其它活动都必须事前书面分层次向市委和教育体育局党组讲明准备处理的方法。事后(包括丧事在内)将招待规、受礼范围,礼品(金)数量、开支费用,以及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及办理结果如实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三)本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包括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应在事前一个月将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收入,以及承包、租赁的履约情况分别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四)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的招工、招干、招生、升学、毕业分配、职称评聘、工作
5、调动,除国家规定的正常程序外,都必须在事前一个月将有关理由及如何办理情况向 党组织报告清楚,等审批前方可办理。 (五)其它可能引起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本人认为应该向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也必须在事前或事后向党组织报告。 凡涉及上述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报告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如实向党组织报告,假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 三、受理审批程序 凡属应当执行本规定的干部,都必须向党组织写出书面报告,报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分别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各一份务案留察。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按照分级管理原那么,实行分级受理审批: (一)委班子成员报上级研究审批。
6、 (二)委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报委党委研究审批。 工信委接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后,应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答复: 1、召集委分管领导对报告人的报告事项按照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2、召开委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审批意见; 3、及时将报告事项的审批意见反响答复给报告人。报告人应严格按照工信委单位的审批答复意见办理报告事 项。属事后报告,办理结果与委党委答复意见有出入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篇: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人员范围 全站副县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二、报告内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包括购置的公有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
7、,以及购置车辆的情况; 2、本人及配偶、子女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3、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4、本人及配偶、子女用公费接受学历教育的情况; 5、配偶、子女工作安排(含军队干部转业、战士退伍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调动情况; 6、配偶、子女在本地经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情况; 7、本人发生重大意外事故的情况; 8、个人或家庭一次性收入在万元以上的(包括接受国内外亲属赠予的),或者少于本款规定数额,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情况; 9、配偶、子女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或判刑的情况
8、; 2023、其他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家庭成员的重大事项。 三、报告方式 1、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受理全市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2、报告重大事项采用书面形式,由干部本人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样表附后)。在报告事项内容栏,须认真填写事项发生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的主要人员、财物情况及本人态度等内容。 四、报告时限 凡属可以预见的报告内容,报告人应在事前2023天报告;不可预见的,须在事后一周内履行补报手续。 五、报告工作的要求 1、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制度的规定,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把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
9、会自查和干部考察、民主评议时个人述职的内容,如实汇报,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负责受理报告的组织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先请示批准的事项,受理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3、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上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同级领导班子内部或本单位机关内部予以公开。 4、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要把领导
10、干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的内容。 5、乡(镇)XX县区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中的乡(科)级党员干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中相当于乡(科)级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参照本制度执行。 6、本制度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7、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执行的范围和对象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范围是工信委机关及所属企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对象,委机关副科级以上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二、报告的事项及要求 (一)本
11、人、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装修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应在事前一个月将土地征收、建筑面积、资金来源、材料购置、建筑施工、买卖原因、出租收入、装修标准等内容分别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二)本人及家属成员的婚丧、喜庆(包括过生日、迁新房)事宜,除丧事外其它活动都必须事前书面分层次向市委和教育体育局党组讲明准备处理的方法。事后(包括丧事在内)将招待规、受礼范围,礼品(金)数量、开支费用,以及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及办理结果如实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三)本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包括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应在事前一个月将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收入
12、,以及承包、租赁的履约情况分别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四)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的招工、招干、招生、升学、毕业分配、职称评聘、工作调动,除国家规定的正常程序外,都必须在事前一个月将有关理由及如何办理情况向党组织报告清楚,等审批前方可办理。 (五)其它可能引起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本人认为应该向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也必须在事前或事后向党组织报告。 凡涉及上述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报告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如实向党组织报告,假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 三、受理审批程序 凡属应当执行本规定的干部,都必须向党组织写出书面报告,报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分别报县纪委、
13、县委组织部各一份务案留察。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按照分级管理原那么,实行分级受理审批: (一)委班子成员报上级研究审批。 (二)委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报委党委研究审批。工信委接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后,应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答复: 1、召集委分管领导对报告人的报告事项按照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2、召开委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审批意见; 3、及时将报告事项的审批意见反响答复给报告人。报告人应严格按照工信委单位的审批答复意见办理报告事项。属事后报告,办理结果与委党委答复意见有出入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篇: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
14、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特制定如下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对象。所有党员干部。 二、报告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私房、买卖私房、转让住房或宅基地以及出租房屋的;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乔迁新居等易引起群众议论的; 3、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的; 4、本人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 5、本人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出国、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 6、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7、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三、报告要求 报告人应在事前2023天作书面报告,报告时应说明有关事项的时间、地点、资金来源及处理方法等主要内容。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时,必须先口头报告,事后2023天内再补报书面报告。 四、其他本卷须知 1、党员领导干部对个人重大事项应在单位党组织每半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上进行通报。 2、党员领导干部不按本通知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