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方法 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 和评估方法的通知 建城2022232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市政管委(市容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2315号)要求,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管理与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与我部城市建设司联系。 附件: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全国
2、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管理与监督,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组织实施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信息报告、核查、评估等工作,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是指设市城市(含区)、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堆肥厂、燃烧处理厂及其他处理方式的处理(场)(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厂)及生活垃圾中转站。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平台建设,负责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和运营的信息分析、总体评估和通报工作,对
3、各地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专项督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升级,以及上报信息汇总分析和用户效劳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的信息报告的催促、核查工作,并利用信息系统对本地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 各城市XX县区人民政府的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信息的统计、整理和上报,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运营信息报告的核实和催促工作。 第四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信息报告、核查、评估等工作应当坚持全面覆盖、责任明确、上下联动、实事求是的原那么,做到信
4、息准确、渠道畅通、报送及时、核查标准、评估科学、调控有力。 第五条信息系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重点报告城镇生活垃圾厂数量、生活垃圾转运站数量、生活垃圾清运量、处理量、处理方式、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和运营投入等情况。 (二)规划、在建工程信息。重点报告规划工程规模、规划投资、进度以及已开工建设工程设计规模、处理方式、建设进度等情况。 (三)已投入运营工程信息。根本信息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厂根本情况、处理方式、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等。运行信息包括垃圾处理量、渗滤液处理量、运行天数、运行本钱等。 第六条城镇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和在建工程信息的报告。
5、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为月报,于每月2023日前报送上月的信息,在建工程建设信息为季报,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23日前报送上季度的信息。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负责已投入运行工程信息的报告工作。工程运行信息为月报,于每月2023日前报送上个月的信息。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5日前,完成对报送信息的核准工作,并在每年的7月20日和1月20日前,分别完本钱地区内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半年度和全年度评估上报工作。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和运营信息报告的具体格式、内容,按照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说明书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对上报信息进行汇总分析。 第七条
6、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运营单位应落实责任,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告工作。要按照“谁填报,谁负责;谁主管,谁落实的原那么,确保上报信息的及时、全面、准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应做好系统维护,及时解决系统使用中出现的问题,提高系统使用效率。 第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卫)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的核查,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对信息中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督查,限期整改。 对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进行重点核查。各设市城市XX县区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或委托具有认证资格的监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根据国
7、家总体部署和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实施全国范围的或重点地区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专项检查。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应建立核查工作制度,完善核查工作体系,并根据各地工作进展和国家要求组织对本区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条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的交流和检查,开展运营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建立行业自律和鼓励机制。 第十一条在信息报告、核查的根底上,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及时做出全面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根据规划,评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政策落实等情况;根据国家标准、标准,评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质量和效益。通过评
8、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对策。 第十二条主要评估指标: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成率。指已建成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的数量本辖区内规划确定的应建工程数量;同时对各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城市、县为评估单位。 (二)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厂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总量占城镇生活垃圾清运量的百分比。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城市、县为评估单位。 (三)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的运行总经费(含固定资产折旧)以垃圾处理厂为评估单位。 (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占运行经费的比率。以城市、县为
9、评估单位。 第十三条通过评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排序;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做出简要绩效评价;对工作中出现的先进典型进行总结,对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四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评估结论每半年通报一次。 根据通报,各级地方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出分析与说明,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做出报告。 第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评估情况及时与国家相关部门沟通,评估结论将作为国家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支持的依据。对工程建设进度快、质量好、运营效果好的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建议相关部门予以资金和
10、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存在以下问题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可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限期进行整改。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度慢,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低、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能及时足额拨付的市、县。 (二)不按照本方法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数据或谎报、瞒报数据的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 第十七条直接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对整改通知进行专门研究,拿出具体措施和意见,并将整改情况向通知发出单位做出书面汇报。 对问题突出的地区或工程,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专项督察。 第十八条对于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等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