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开展规划纲要(2023-2023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支持开展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中央财政设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环境保护是其重点支持的行业。为标准和加强国家环境保护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环保科研专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方法(财教(2023)219号)(以下简称试行方法),制定本暂行方法。 第二条 环保科研专项主要支持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开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
2、发(2023)39号),围绕规划纲要和国家环境保护科技开展规划(以下简称环保科技规划)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开展环保行业的应急性、培育性、根底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一)环保行业应用根底研究; (二)重大环境技术前期预研; (三)环境管理和环境治理实用技术及应急处理技术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研究; (五)环境监测监理技术研究。 第三条 环保科研专项面向国家环保需求,直接为环境管理效劳,为环境科技的开展效劳。环保科研专项突出环保工作的重点和特点,着重环保工作中急需解决的一些科研问题,并与国家科技方案支持的工程合理区分层次,与国家科技方案工程实现有机衔接。环保科研专项下只设
3、工程层次,专项经费使用要防止分散。 第四条 根据专项经费工程类型特点,一般采取招标或者择优委托方式确定工程承担单位。工程承担单位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标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 第五条 环保科研专项的实施要面向建立环保“统一战线的要求,充分发挥全社会环保科技力量的作用。国家环保总局系统外的单位承担专项经费工程的财政资金应当占环保科研专项经费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家环保总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报送财政部备案。 第六条 环保科研专项工程管理包括工程申报、工程评审和立项、工程实施和监督管理、工程支出和预算执行、工程验收和绩效考评等环
4、节。具体经费的申报、执行、管理等严格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方法(财教(2023)219号)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国家环保总局成立国家环境保护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项咨询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和规划与财务司依据其职能,开展环保科研专项实施的组织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国家环境保护科技开展规划; (二)负责征集环保科技需求,受理工程建议,建立工程库; (三)建立工程评审专家库,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四)负责专项咨询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五)确
5、定工程承担单位,与承担单位签订工程任务书; (六)组织工程实施方案和预算的评审和协作攻关; (七)协调处理工程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监督检查、财务审计、工程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九条 国家环保总局规划与财务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核批环保科研专项经费总预算及年度预算; (二)组织对工程经费的财务监督检查、决算和绩效考评等,配合审计机关、内审机构开展工程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 第十条 专项咨询委员会依托国家环保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成员包括教育、农业、水利、林业、气象等相关部门的管理代表和来自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方面的科技、管理、经济等领域的专家,以及国家环保总局有关业务司(局)代表和地
6、方环保部门的专家。专项经费工程组成员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不得担任专项咨询委员会成员。专项咨询委员会主任由总局领导担任。根据研究的重点领域(如水环境、大气环境、固体废物、生态环境、环境管理等),专项咨询委员会下设立假设干专家组。 第十一条 专项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环保科技规划,审议提出专项经费工程建议; (二)审议提出工程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 (三)对工程执行的全过程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十二条 专项咨询委员会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专项工程建议和承担单位选择方式的初步建议; (二)完成专项咨询委员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
7、按要求编制工程实施方案和工程预算; (二)按照签订的工程任务书具体实施工程,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工程经费,落实工程约定支付的自筹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三)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三章 工程申报 第十四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根据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紧密围绕环保工作重点和环保科技开展的实际需要,在国家五年规划期第一年制定环保科技规划,报送科技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根据规划纲要和环保科技规划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向社会征集科技需求和组织工程申报,建立工程库。工程库可根据新的工程建议动态更新。征求科技需求和组织工程申报的对象应包括:地方环保部门、国家环保
8、总局各直属单位、国家环保总局各司(局、办),以及全社会,包括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等。 第十六条 专项咨询委员会专家组根据环保科研专项的定位和总体布局,每年从工程库中遴选工程,并对内容相近的工程进行凝练,提出初步的专项工程建议。专项工程建议的主要内容包括立项依据、立项原那么、研究目标、主要任务和工程、工程优先顺序建议,以及具体的工程建议等。专项经费工程建议的要求是: (一)围绕规划纲要和环保科技规划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 (二)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开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的假设干意见(环发(2023)97号
9、); (三)表达公益性行业工程特点和内容要求以及财政部的立项要求; (四)结合环境管理科技需求; (五)工程应分轻重缓急,确定优先次序; (六)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 (七)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八)注重与国家科技方案等其他科研方案工程协调,防止重复; (九)积极发挥各地方、各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参与环保科研的积极性,形成最广泛的环保“统一战线。 具体的工程建议内容包括工程立项的必要性、工程目标和考核指标、工程任务和拟解决的关键技术、工程研究根底与承担单位选择、工程实施方案、经费概算等。 第十七条 专项咨询委员会针对工程的重要性、目标设定的科学性、任务设置
10、的针对性等,对初步的工程建议进行综合咨询论证,提出专项经费工程建议。 第十八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对专项经费工程建议进行审核后,每年4月底前报送科技部、财政部。 第十九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根据科技部的审核、查重反响意见,委托专项咨询委员会专家组对工程进行调整,提出调整的专项工程建议和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并报送专项咨询委员会审议。专项咨询委员会对专家组提出的专项工程建议和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进行审议。 第四章 工程评审和立项 第二十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根据专项咨询委员会提出的工程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结合工程性质、实施地点、成果应用等特点,采取择优委托或者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
11、位,并组织工程承担单位编制工程实施方案和工程预算。 第二十一条 工程承担单位的条件如下: (一)国内具有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相应国家级科研工程的综合能力; (二)以工程为单元进行申报。单独和联合申报单位要明确工程实施的组织方式、负责单位,提供保证工程实施完成的承诺书,并保证落实配套资金; (三)鼓励承担单位与国内科研、业务、教育部门优势研究力量或相关企业联合攻关。 (四)工程负责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原那么上在60岁以下(按签订课题任务书时计算);具有高级职称;每年(含跨年度连续)离职或出国的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同期只能主持一个环保科研专项工程,同时可参加另一个工程;过去三年没有国家
12、科技方案信用管理不良记录。 第二十二条 工程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立项依据; (二)工程总体目标、年度目标; (三)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 (四)工程分年度实施方案; (五)工程承担单位已有科研条件。 第二十三条 工程预算编制应根据工程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那么编制。具体要求见试行方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组织专家对工程实施方案和工程预算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原那么上从环保科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工程,按照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建立环保科研专家库,建立和完善专家的遴选、回避
13、制度。有以下情形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工程承担单位是专家所在工作单位; (二)工程承担单位与专家所在单位有利益关系; (三)在两年内与工程承担单位有合作成果; (四)与工程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阶段存在师生关系; (五)与工程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六)与工程承担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经费工程预算安排建议,按照优先顺序排序后,于每年7月底前一并报送财政部,由财政部组织评审。 第二十七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工程总预算,与工程承担单位签订工程任务书。批复预算的工程应当纳入全国科
14、研工程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二十八条 国家环保总局规划与财务司根据财政部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和批复的工程总预算,在部门预算“一上时报送年度工程预算。 第二十九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对涉及国家平安和重大国家利益的工程做好保密工作;与工程承担单位签订科技保密协议并监督实施。 第五章 工程实施 第三十条 工程承担单位根据与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签订的工程任务书开展工程研究开发工作;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方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工程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三十一条 工程实施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程承担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上年度工程实施和经费执行情况。工程实施期间出现工程方案任务调整、工程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工程承担单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