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年公证处改革调研报告公证是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局部,是一项以预防为理念的司法证明制度,具有效劳、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在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益,保障民商事活动交易平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民事、经济活动依法有效进行等方面具有独特的职能优势和重要作用。我们国家的党和政府历来都高度重视公证工作。1982年,国务院公布了公证暂行条例,为我国公证制度建立和进展供应了法律依据。2023年,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
2、提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中国特色公证制度的目标,明确了公证改革的方向。202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公证法,其中明确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担当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法的公布为公证制度进一步进展供应了有力的法律保障。随着公证带来的不断进展,公证机构的组织和管理形式也由单一行政体制,进展到行政体制、事业体制和合作制多种形式共存,并建立了公证行业组织: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行政体制下的公证处公证员本身是公务员,公证处的组织、人事、经济完全由司法行政机关把握,公证机构的业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公证员的个人收入也与一般公务员没有差异
3、。事业体制公证处,包括财政全额拨款公证处、财政差额拨款公证及自收自支公证处等三种类型。在这种体制下公证员不再拥有公务员身份,公证处在组织、人事、经济等各个方面都有了确定的自主权。公证员收入除全额拨款类型之外也不再与公务员相同,而是与公证处业务收入亲热相关。目前,我们青海省的公证机关全部都是属于行政体制或全额拨款事业体制。究其缘由,主要有几下两点:一是经济方面的缘由。公证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是可以收取确定数额的效劳费用的,我们省属于经济落后省份,各地公证机关隶属于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在确定程度上通过公证收费缓解办公经费紧急的问题。二是法律对公证处的体制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各地依据各自实际状况的不
4、同,对公证处的管理体制各有不同。基于同样的缘由,目前,我市的公证处现在全部实行的是行政管理体制,公证处完全成为了各级司法局的一个内设部门,从某种程度上也成为了司法局的自留地,难以有效调动公证工作人员的乐观性,制约了公证事业的健康进展。由于我市公证处隶属于各级司法局,司法局从公证机构的收入中获得大量经济利益,直接导致司法局对公证处在进行监管的时候存在缺位乏力的现象,对公证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案件进行查处时不能严格秉公办理,影响公正执法,导致公证不公,政府失信等一系列问题也随之产生。目前,我们国内的很多省市已经在着手进行公证机关的体制改革。基于上述的缘由,我认为我市的公证处也应当马上着手进行调研,将公证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完全分开,成立人、财、物独立的一级法人,司法行政机关就只担当对公证机关的监督管理,从而转变以前自己人监督自己人的状况,充分调动公证工作人员的乐观性,也更好的促进公证工作的良性进展,使其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社会平安、和谐、稳定中的应有的作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