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工工资问题调研报告 我国城市建设和经济的快速开展,有力推动了建筑业蓬勃开展,建筑业已成为地方经济开展的支柱产业,也是接纳农民工的主要行业。仅x市的农民工数量已达6万多人。农民工的辛勤劳动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开展作出了巨大奉献。然而,农民工的工资却常常遭到无理克扣和无故拖欠。虽然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明确要求,要切实解决建筑业存在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但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仍较严重,仍为目前社会的热点问题和政府着力解决的难题。本文在具体分析建筑企业用工现状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成因的根底上,试图对建立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
2、问题长效机制问题作一些有益的探析。 一、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现状 (1)工资支付情况 由建筑施工企业直接招用的工人,工资根本能够按月足额发放,工程部(俗称重包或大包工头)一般不直接雇佣农民工,而是采取劳务分包给作业队或工班长(俗称包工头),通过工班长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由工程部根据工程分包协议将工资款拨付给作业队或工班长,再由工班长支付给民工。因受建筑工程施工、验收和结算阶段性的影响,目前普遍采取按月支付局部工资(生活费),年底或工程结算后兑现工资方式。工程结束后,工程部与作业队或工班长最终结算,并支付剩余工资款,再由作业队或工班长根据工作量将工资发放给民工。 (2)对农民工日常管理情况 目前
3、建筑施工企业主要采取工程负责制,工程经理全权负责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但由于工程的专业劳务由工程局部包给作业队或工班长,个别作业队或工班长还存在再次分包现象,出现三包四包情况。专业劳务人员(主要是农民)由作业队或工班长负责招用,工程经理与作业队或工班长发生劳务承包关系,作业队或工班长与专业劳务人员发生劳动用工关系,对于农民工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是依靠作业队或工班长进行,管理链为:企业工程经理作业队或工班长农民工。在整个建筑工程管理链中,农民工处于管理链的最下端。由于工程部缺乏对民工的直接管理,不能准确掌握民工工资的发放情况,导致局部工班长拿到工资后逃逸,而造成农民工拿不到工资事件的发生。 (3)建筑
4、施工企业用工形式 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合同制职工,主要是公司和工程管理人员;二是劳务企业用工(具有劳动用工主体资格),但数量不多;三是作业队或工班长式用工,这是目前建筑业主要用工形式。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决策和管理层与劳务作业层已逐步别离,从事一线建筑劳务作业的根本上是农民工。这些从事建筑劳务的农民工根本上都是由作业队或工班长(俗称“包工头)组织来的非成建制劳务队伍。 (4)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主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率低。由于建筑施工企业采取工程分包方式,将工程工程承包给工程经理,工程经理再将工程劳务分包给作业队或工班长,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工程施工中使用民工情况不清楚,而农民工是直接由
5、作业队或工班长直接雇佣的,与施工企业有什么约定他们并不关心,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主动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率低。近年来,由于劳动保障部门,加强了对建筑领域劳动用工执法监察,劳动合同签订率逐年提高。但由于目前建筑领域用工情况现状,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流于形式,应付检查。目前建筑企业多是施工队或工班长式的用工,作业队或工班长(包工头)与施工企业或工程经理(分包或转包)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作业队或工班长与农民工多为口头协议,约定从事的工作、要求、数量、工资待遇,一般不签订书面协议。 二、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原因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突出并具有共同特点的重要原因是:一是
6、建设资金不到位,导致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资金链断裂,而处于这链条的最后一个环节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二是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都采取工程竣工总结算方式,平时只发生活费,工程竣工再结算,已成为不成文的规矩,积累的数额越大,集中支付的风险越大。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现象普遍 调研中发现,建设单位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现象非常普遍。建设单位在资金不到位或资金缺乏的情况下,仍急于施工,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本身就没有足够的资金搞开发,仅靠拖欠工程款运转,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垫付大量资金进行施工,当资金缺乏,施工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付给作业队或工班长,从而无法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
7、足额支付,大局部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不采取每月只发局部工资(生活费),工程完工后或年底再进行结算的方法来支付工资。由于工程建设的工期一般较长,造成拖欠工资的时间也较长,有时甚至出现民工干了一、二年还拿不到全部工资现象,形成了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施工企业拖欠作业队或工班长劳务费、作业队或工班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层层拖欠现象。这是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根本原因。 (二)建筑市场不标准,施工企业层层转包、分包 建筑施工企业由于资金缺乏,常把工程工程转包、分包出去,而工程往往转包、分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社会自然人,然后再劳务分包给作业队或工班长,农民工工资那么必须等到包工头一层一层结算工程款后才能拿
8、到,工程建设转包、分包过多,造成支付环节及利润分配次数较多,是导致农民工被克扣或拖欠的重要原因。 (三)建筑施工企业缺乏管理,用工主体不合法 目前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部对施工队伍采取“以包代管的管理模式,建筑施工企业将劳务分解、承包给假设干个不具备劳动用工主体资格的专业作业队或工班长,由作业队或工班长招募家乡的老乡进行施工,有的作业队或工班长甚至又将劳务分包给他人,形成了层层分包现象,导致用人管理十分混乱。施工企业或工程部对招用工具体情况根本不了解,也不能实行有效的管理,企业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更难确认。去年,我市某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一起集体讨薪事件,工班长(包工头)劳务承包中赔了钱,工班长造
9、假花名册、记工单、乱打欠条,唆使30名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薪,并爬上塔吊以死相威胁,要走2023余万元。 (四)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缺乏法律保障 主要原因有以下三方面。一是建筑业用工具有阶段性、临时性和很强的流动性,给企业直接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带来了困难;二是大局部施工企业并不直接招用民工,而是工班长(包工头)招用,招用的人数、用什么人以及人员的去留并不能制约,还要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增加用人本钱,农民工也不愿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三是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偏低,维权意识不强,认为没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签了合同限制了寻找更好工作的自由。因此,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都缺乏积极性。 (五)工资支付制不完善,支
10、付方式不合法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但大局部施工企业、工程部是通过转包、分包关系进行层层结算,最后由工班长(包工头)支付给农民工,施工企业对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不能实现有效的监督管理。有的工班长(包工头)结算到劳务费后,克扣民工工资,甚至一走了之。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曾经处理过一起包工头携款80万元逃跑事件,60多名外地民工滞留工地,春节不能回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施工企业补发民工工资,携款逃跑之事企业另案处理。这是一起典型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管理不善造成的案件。 三、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方法 (一)加强工程资金的有效监督,防止拖欠工程款 要严格执
11、行工程资本金制度,严格审查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对于资金不到位或严重缺乏的工程要坚决停止招标。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动态管理,防止和防止验资报告不实或虚假验资,从工程前期到工程施工过程,建立起一套预防拖欠工程款的有效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规定一定期限,如建设单位不按期支付工程款,可责令施工企业停止施工,并规定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强化建筑市场管理,杜绝建筑施工企业违法操作 目前,建筑市场竞争剧烈,建筑施工企业带资垫资承接工程成为必要条件,建筑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现象屡禁不止,垫资施工、层层转包、分包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个重要原因。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无资质企业
12、和个人承揽建筑工程,制止建筑施工企业层层转包、分包,严厉查处违法分包和违法挂靠行为。对建筑施工企业违规操作,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在市场准入方面进行限制。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目前,在建筑市场不太标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违规现象时有发生的情况下,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很有必要。建筑施工企业开工前要向建设行政部门交纳工资保证金,如果建筑施工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行政部门直接扣除工资保证金,用来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拒绝交纳保证金的施工单位,建设主管行政部门不批准开工建设,对已缴纳工资保证金,保证金缺乏时,施工企业要继续缴纳工资保证金,拒绝缴纳的,建设主管行政部门有权责令
13、暂停施工。 同时规定,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共同承担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在建设领域,建筑施工企业垫资现象普遍存在,多数工程主体已建到第二、三层后,建设单位才开始注入资金拨付工程款,使得施工企业本钱增加、资金紧张,在建设施工企业遇到资金困难的时候变转嫁到农民工身上,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因此,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双方,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四)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企业是劳动用工的主体,每一个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农民工的管理工作,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没有劳动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队、作业队或个人的用工属非法用工,建筑施工企业分包、转包产生的劳动纠纷和违反劳动保
14、障法律、法规的后果要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责任。建筑施工企业要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参加社会保险,要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支付规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准企业用工行为 一是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执法监察。要开展经常性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以及多部门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不断加大处分力度。 二是及时受理农民工投诉、举报拖欠工资案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执行整改的要予以行政处分,对因违法转包、分包造成的劳动纠纷和出现拖欠工资的,要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或全部责任。 三是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快速联动机制。目前,法律没有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执行权,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突发性的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薪事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特别是建设、法院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9页 共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