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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刑事行政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处理报告制度.docx

上传人:sc****y 文档编号:625989 上传时间:2023-04-13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5.5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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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行政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治安、刑事案件报告制度 一、目的 为使单位内部治安、刑事案件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而制定。 二、范围 本单位严重治安和刑事案件。 三、职责 1、内部报告制度。 (1)局办公室接到有关人员报警时,应迅速根据首问负责制度的规定尽快到达案发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同时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如无法本部门领导及时联系的,可越级报告。 (2)局领导接到报案后,应迅速对案件的性质作出认定,对无法控制的重特大、恶性治安、刑事案件应尽快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征求院领导的意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2、对外(政府职能部门)报告制度。 (1)接到有关人员

2、报警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局领导报告,及时征求领导意见是否向公安机关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一般治安事件)。 (2)遇有严重、恶性治安或刑事案件及自然灾害案件,在向局领导报告的同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3)单位干部职工(含临时人员)在外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应及时向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 (4)特殊案件,如群体中毒、死亡、严重灾害事件、地震、雷击、房屋倒塌等恶性案件执行紧急双向报告制度,向局领导报告的同时,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 3、根据受害者的要求报告。 四、治安、刑事案件(一般、严重以上)的报告制度的界定。 1、500元以下的盗窃案件、一般打架斗殴案件、日常口角纠纷案件,执行向局领导报告或应受害人的要求报告。 2、严重治安、刑事案件执行向局领导报告及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先内后外)。 五、受害人自行报告不受本制度约束。 六、公安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特殊要求的报告制度不受本制度约束。 七、法律法规要求的报告制度不受本制度约束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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