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过失、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医疗过失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1.各科室建立过失、事故登记本,及时登记发生过失、事故的经过、原因、后果,科室负责人及时组织讨论与总结。 2.发生过失事故后,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或消除由于过失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 3.发生或发现医疗过失事故,又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向医务科报告,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院长报告,并向患者解释。 4.医院应按市卫生局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及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时报告。 5.发生严重过失或事故的各种有关记录,检验报告及造成事故的
2、药品、器械等均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并保存病人的标本以备鉴定。 6.过失、事故发生,按其性质与情节,由科室或医务科组织全科或全院有关人员进行讨论,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并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7.发生过失、事故的科室或个人,有向只能部门或科室报告经过的义务,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事后经领导或他人发现,须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8.对经调查、核实与医疗事故有关违规行为相关的医疗纠纷,处理结束后应按市卫生局医疗纠纷个人档案有关文件规定程序,由医务科组织讨论。如经投票表决结果记入纠纷个人档案的,与当事人见面后记入档案。 9.医务科应定期分析过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