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一制国家适用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许蕾 近年来,世界各国资本市场频频出现证券侵权案件,广阔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如何保护人数众多且分布广泛的股东利益成为各国社会关注的焦点。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由于使得大量单独审理非常不经济的众多小额诉讼请求得以实现受到了各国法学界的重视。但是,由于单一制国家在国家结构、法律体系等方面均与美国存在差异,能否直接引进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值得深思。 一、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概念、渊源及其在美国产生的原因 (一)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概念及渊源 1、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概念 证券集团诉讼是集团诉讼中最为典型的一种,指当上市公司的证券侵权行为损害了股东群体性利益
2、时,少数股东为群体甚至全体股东的利益向侵权人(通常为上市公司,有时还包括该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其诉讼结果适用于全体受损害股东的诉讼制度。该制度与传统民事诉讼制度相比,具有诉讼经济,减轻法院的业务负担,解决个人在复杂的现代社会进行诉讼时面对的困难,有助于实现法上的正义等优点。 2、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渊源 证券集团诉讼作为集团诉讼中的一大主要类型,是伴随着集团诉讼的产生和开展而逐步成为解决证券侵权行为的主要方式之一的。集团诉讼是从英美衡平法上开展而来的一种诉讼制度,来源于17世纪英国的代表人诉讼,并在美国得到深入开展。美国纽约州1848年制定的费尔德法典首次对集团诉讼的概念
3、进行了界定,随后美联邦最高法院在1853年的smithv.swormstedt一案中确立了该制度。1938年,在美国制订的联邦民事诉讼法的23条中规定了有关集团诉讼程序的内容,奠定了美国集团诉讼的法律根底。随着时代开展,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大大超出了立法者当初设想的范围,已扩展到消费者诉讼、环境污染诉讼及证券诉讼等多个领域。为了使法律内容紧跟时代步伐,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1938年联邦民事诉讼法第23条进行了重大修改,不仅详细规定了集团诉讼的前提条件和维持条件,并规定了指导法院处理集团诉讼的具体方式。这一法条之后又经历了1987年、1998年及2022年屡次修
4、改,内容上的完善使之成为证券集团诉讼的主要程序法依据。 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产生的原因 (1)国家结构 美国是世界上典型的联邦制国家。2所谓联邦制,是由假设干成员单位(共和国、州、邦等)组成的联盟国家,不仅整个联邦拥有宪法、法律,各组成单位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从国家机构的组成看,除有联邦中央政府外,联邦各组成局部也有自己的中央政权机关。美国的证券集团诉讼在运作中之所以会表达出一些与众不同的特点,与其联邦体制、二元法院体系和法院管辖权的高度自由密不可分。美国纽约大学的琳达。瑟伯曼教授认为:“美国的证券集团诉讼成型于这样一个制度中:(1)依赖于强烈的对抗传统,(2)由充满进取心的律师所鼓励,(3
5、)与强大的司法创制文化相适应,和(4)被一个错综复杂的双重法院制度(即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变得更加复杂化。3在这里,需要着重分析最后一个因素的作用。由于各州的立法存在极大的差异,因此,一旦一些律师发现某一个州的立法能够使证券集团诉讼获得有利判决,就会到该州提起集团诉讼,而无论原告或被告实际上在何地居住、生活、营业,或纠纷的事实(侵权或合同)在何处发生。同时,不同法院(法官)对集团诉讼的态度和政策也是原告律师选择管辖法院的重要因素。美国高度自由的法院管辖权会使得每一个原告律师都会首先从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院开始进行集团诉讼。然而,这种情况在单一制国家是绝对不会出现的,因为单一制国家本身是一个统一的整
6、体,由假设干行政区域构成,全国只有一个宪法、一个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各地方行使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地方权力的大小完全取决于宪法的规定或中央的授予,各行政区域接受中央政权机关的统一领导。这种国家结构和法律体系决定了单一制国家不可能出现类似美国的双重法院制度以及高度自由的法院管辖权,在一定程度上缺失适用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土壤。 (2)法律体系 在单一制国家中,既有大陆法系国家又有英美法系国家,两种法系各具特色,对证券集团诉讼制的引进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加以分析。 以法律技术为出发点,可以将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划分为成文法和判例法。4成文法国家多指欧洲大陆法系国家,而判例法那么多指英美普通法
7、国家,前者属于一种“标准出发型司法,而后者那么属于着眼于解决原发性纠纷的“事实出发型司法制度。尽管目前在英美法系国家,成文法和议会同样拥有最高权威,而大陆法系国家也同样重视判例的作用,二者在形式上已经趋同,但是这并不会改变二者在法律技术、法律思维和根本原理上的差异。成文法国家传统上就是以法律标准和体系为出发点的,尽管今天在法律规那么出现缺漏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已经得到成认,司法的独立性同样毋庸置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整个法律体系和秩序可以由法院和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自由地创造,更不意味着法官可以在一种自由的程序中去发现法律规那么和原那么。成文法国家强调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的严谨和周密,强调规那么应该是确
8、定、公开和可预测的;强调程序法应服从实体法,为实体法设定的根本目标效劳。不仅如此,当事人的权利也同样需要受到实体法的严格限制,不允许任何人代表他人行使诉权,并作为改变社会政策和既有规那么的武器。而英美法本质上属于一种事实出发型司法制度,具有经验法的特点。其本质特征是以程序为中心,由具有较高法律素养和经验的法官从司法实践和具体案件中发现规那么。在使用陪审团的情况下,由于规那么和事实确实定性程度相对较低,使审判的结果往往难以预料,更加刺激了当事人通过诉讼尝试获得权利和利益的动机。同样,这既是促使其发挥功能的根底,也成为刺激社会成员积极利用乃至滥用这一程序的动因。一旦这些因素被减少或取消,那么利用的
9、积极性、社会功能和滥用的可能性都会相应减少。例如,如果取消陪审制,集团诉讼的诱惑力和压力就大大减少,和解的动机就会减弱;而通过强化法院的职权管理,既可以减少自由程序可能诱发的诉讼潮,也可以减少原有的对抗传统在集团诉讼中的作用,以便更好地对集团诉讼进行制约和控制,但由此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义原那么和对抗制传统却可能受到贬抑。 二、单一制国家解决证券侵权案件的相关制度分析 在面对证券侵权案件时,当代世界各国在制裁上 市公司集团性侵害行为及保护众多股东的分散利益等方面,都致力于为公众提供有效的救济机制。由于每个国家的经济开展程度、政治体制、司法权威和功能、法律职业的能力及道德水准、社会主体和当事人的状
10、况、社会观念及法律文化等多种因素大相径庭,故对证券侵权案件所适用的证券诉讼制度也不可能完全一致。 美国在面对证券侵权案件时,之所以采用证券集团诉讼,与其联邦体制、联邦和州两层立法、司法的体系是密不可分的。那么世界上大多数单一制国家在面对类似案件时,采用的是何种制度,下文将拣选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单一制国家加以介绍。 (一)英国 1、英国集体诉讼的概念 英国早期的集体诉讼主要用于宣告判决和禁令等司法救济,而不应用于证券集团诉讼这类损害赔偿判决。5直至18世纪,该制度开展成为代表人诉讼(representativeaction),此后就销声匿迹了。1990年,英国在对本国民事诉讼制度进行彻底改革后,制
11、定出了新的民事诉讼规那么(下称规那么),并且通过这次改革和民事诉讼规那么,正式建立了新的群体诉讼(grouplitigation)制度。 在英国,集体诉讼是指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能产生共同的问题或法律问题的诉讼,主要指原告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但有关规定也适用于被告人数众多的情形。其本质为诉讼合并,其原理与代表人诉讼根本相同,与诉讼代表人不同之处在于,一般并不是由少数当事人代表众多当事人提起诉讼并以代表人诉讼的形式进行,而是由法院将众多的当事人及假设干案件合并为群体诉讼进行审理。在诉讼的具体运行中,其实质为一种扩大的代表人诉讼的模式。 2、英国集体诉讼制度的特点 第一,适用集体诉讼制度的目的是实
12、现诉讼经济。针对证券侵权案件这种可能会产生大量诉讼的情况,集体诉讼的根本目的和功能是追求诉讼经济。集体诉讼命令或将已有的多个符合集体诉讼要件的诉讼合并为一个集体诉讼,或允许以集体登记的方式提起诉讼,由指定的管理法院统一管理。而且,法院一旦决定进行集体登记,即在程序上具有优先性,其他已存在和尚未起诉的同一类案件,都将中止或移送到管理法院或必须到管理法院起诉,以后提起的诉讼那么必须受集体诉讼命令的拘束。这些规定说明在证券侵权案件中,适用集体诉讼是一种以节约司法资源,防止重复起诉为目的的诉讼程序和制度,它为广阔受侵害股东提供了一种新的集约化保护权益的方式。 第二,英国在确定当事人人数及范围上,采用的
13、是登记制度,且当事人登记后可以申请撤销登记。股东假设想成为集体诉讼的当事人,就需进行登记,支付规定的诉讼费用并提交书面请求,取得诉讼文书。同时,当事人可以个别向法院申请,要法院作出对其无拘束力的判决或命令。从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英国并没有采用美国的选择退出模式,而是延续了传统民事诉讼的根本方式,这样做的目的是使每一个当事人都有自己的独立诉权和实体权利,从而可以独立处分自己的这些权利。 第三,证券侵权案件中,集体诉讼的启动须在法院高度管理职权下作出,也就是说原告当事人无权自由地选择是否适用这一诉讼制度。由于英国对集体诉讼的应用采取了极为谨慎的态度,所以当事人在决定究竟适用何种程序来提起诉讼时,应
14、先考虑采用其他更为适当的程序,因为,即使符合实质要件的要求,法院仍可根据审理的便利以及是否会对其他案件产生不利影响决定是否发出集体诉讼命令或进行集体登记。而且有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法院可依职权自行作出集体诉讼命令。在集体诉讼的每一个环节,管理法院都有权通过指令决定诉讼的进程和采用的方式。在英国集体诉讼制度中,颇有特色的一点即为管理法院可以通过指令从集体登记中选择进行一宗或多宗实验性诉讼,法院对实验性诉讼所作的一切命令,对于其他诉讼都具有拘束力。这样做的目的是有效地防止将人数众多的当事人和整个集体诉讼整体性一次审理中可能出现的种种不便。而选择其中国共产党同的法律问题先行以实验性诉讼的方式进行
15、,实质是将集体诉讼复原为个别诉讼,这样即可减少审理的不便和压力,又可以正常的程序进行审理,一旦对其中的共同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作出了判断,就可以推及其他案件和整个集团诉讼。6 第四,集体诉讼判决的效力不仅对进行集体登记的当事人产生效力,对此后进行集体登记的人和诉讼程序的当事人也产生拘束力。需注意的是,后者不得申请撤销、变更或终止判决或命令以及上诉,而只能申请法院作出对其无拘束力的判决或命令。 第五,为了解决证券侵权这类大规模小额索赔案件,英国致力于构建一种多元化的程序结构。除了适用集体诉讼外,规那么还建立了派生诉讼(derivativeclaims),引进了实验性审判,重构了专门的小额索赔审理制,这些诉讼程序为广阔股东构建了一种可以选择的,快速经济的司法救济。 综上,英国的集体诉讼制度的立意在于保障当事人平等,简化诉讼程序,提高效率,减少拖延,降低本钱,考虑法院的资源配置,增加诉讼确实定性,促进法院公正合理解决纠纷。在证券侵权案件中适用集体诉讼,一方面是为了追求诉讼经济,解决司法资源的短缺问题;而强调法院在集体诉讼中的严格监管职能,那么是为了防止集体诉讼被滥用。 (二)日本 1、日本选定当事人制度的概念 日本在解决证券侵权案件时,采用的是选定当事人制度。7日本的现行民事诉讼法第30条对选定当事人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其定义为:具有共同利益的多数人,在不符合非法人社团等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