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2023年法院工作鉴定报告.docx

上传人:la****1 文档编号:641814 上传时间:2023-04-14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8.0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3年法院工作鉴定报告.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2023年法院工作鉴定报告.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2023年法院工作鉴定报告.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2023年法院工作鉴定报告.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2023年法院工作鉴定报告.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法院工作鉴定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xx23号(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发布)各盛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xx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标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

2、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第三条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合法、独立、公开; (二)客观、科学、准确; (三)文明、公正、高效。第四条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上级人民法院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新建司法鉴定机构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

3、的司法鉴定机构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第七条鉴定人权利: (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 (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书上署名; (四)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第八条鉴定人义务。 (一)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守案件秘密; (三)及时出具鉴定结论; (四)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答复与鉴定相关的提问。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鉴定人系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

4、-亲属; (二)鉴定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四)其他可能影响准确鉴定的情形。第三章委托与受理第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第十一条司法鉴定应当采用书面委托形式,提出鉴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说明材料和鉴定材料。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原因。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可根据情况自行鉴定,也可以组织专家、联合科研机构或者委托从相关鉴定人名册中随机选定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十四条有以

5、下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新鉴定: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四)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七)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可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拟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文书、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记录、医疗病情资料、会计资料等材料作文证审查。第四章检验与鉴定第十六条鉴定工作一般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审查鉴定委托书; (二)查

6、验送检材料、客体,审查相关技术资料; (三)根据技术标准制定鉴定方案; (四)对鉴定活动进行详细记录; (五)出具鉴定文书。第十七条对存在损耗检材的鉴定,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必要时,应由委托人出具检材处理授权书。第十八条检验取样和鉴定取样时,应当通知委托人、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到常第十九条进行身体检查时,受检人、鉴定人互为异性的,应当增派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在常第二十条对疑难或者涉及多学科的鉴定,出具鉴定结论前,可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第五章鉴定期限、鉴定中止与鉴定终结第二十一条鉴定期限是指决定受理委托鉴定之日起,到发出鉴定文书之日止的时间。一般的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

7、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十二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影响鉴定期限的,应当中止鉴定: (一)受检人或者其他受检物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鉴定结论的; (二)受检人不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四)须补充鉴定材料的。第二十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终结鉴定: (一)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材料的; (二)被鉴定人或者受检人不配合检验,经做工作仍不配合的; (三)鉴定过程中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 (四)其他情况使鉴定无法进行的。在规定期限内,鉴定人因鉴定中止、终结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办理延长期限或者终结手续。司法鉴定机构对是否中止、终结应当做出决定。做出中止、终结决定的,应当函告委托人。第六章其他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因徇私舞弊、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错误导致错案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方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方法(试行)追究责任。其他鉴定人因鉴定结论错误导致错案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司法鉴定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根据本规定制定细那么。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5页 共5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民生 > 其它

copyright@ 2008-2023 wnwk.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浙ICP备202405992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