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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要求赔偿停工损失的报告终版.docx

上传人:sc****y 文档编号:659933 上传时间:2023-04-14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9.5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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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要求赔偿停工损失的报告终版 甲方责任造成的工程停工一般合同通用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有规定: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以下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

2、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以下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

3、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根据以上合同条款规定在合理的时间内搜集好各种证据及时向甲方提出工期索赔和停工费用索赔,具体的计算人工可以按照总人数x天数x工日单

4、价x双方同意的百分比计算,机械费费用=各种施工机械x停滞台班数x双方统一的百分比计算,现场租赁材料费用=材料用量x每天租赁费x停工天数,垫资工程还要计取各种投入费用的利息,这样就可到达一份完整的索赔。 也可以按照一下管理方法执行: 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工程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解决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的补偿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使用于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补偿的停工损失。因不可抗力或承包人责任导致中途停工的损失应该按其他法规另行处理。 第三条 中途停工后,发承包双方

5、均有采取措施以减少或防止扩大损失的义务。 第二章 补偿原那么 第四条 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和现场签证中如对停工日期,看护费用,周转材料和机械停滞以有约定时,应按照约定的原那么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 第五条 事前没有约定补偿原那么的,双方可另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按本法第三章,第九章的原那么处理。 第三章 停工日期确实定 第六条 无停工协议和签证时,一般应按发承包双方的书面通知或书面报告中的时间确定: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3.2条规定,发,承包人发出书面停工通知或报告后,对方应在14天内确认停工(复工)日期,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者,视为同意该通知或报告中的停工(复工)日期。 第七条 现场监理工程

6、师签认的实际停工日期与通知或报告日期不一致时,应该以现场监理工程师签人的日期为准。但累计日期有误者应予以纠正。 第八条 停工日期均以日历天计算,计算停工损失时,必须有对方收到该文件签收手续的证据。 第九条 根据双方确认的停工日期或根据第五六条确认的停工日期,是计算工地看护费,周转材料和施工机械停止补偿费的依据。 第四章 工地看护费用计算 第十条 为保护已完工程,现场停滞设备,半成品和材料不受损坏和丧失,承包人在现场派驻必须的看护人员,是承包人履行合同责任而采取的必须措施,该看护费应由发包方程承担。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面积在5000m2以内的设看护人员2人/每昼夜,超过5000m2的设看护人员3

7、人以上/每昼夜。 第十二条 每昼夜工资单价由双方协议确定,协商不成的可按40元/每昼夜,即40元/每日历天/人。 第五章 临时设施费的补偿 第十三条合同承包价中的临时设施费是满足整个合同工期施工需要所支出的费用。如中途停工时,应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未竣工或中途停工的工程,双方拟解除合同办理结算临时设施补偿费可分别按以 下的方法计算: 1、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已经完成全部临时设施的工程,应按合同价中包括的全部临时设施费计算。 综合基价中的临时设施费综合基价费用0.8 2、未完成全部临时设施的工程,可按临建实际搭设面积占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临建面积的比例分摊: 临时设施补偿费合同价

8、中的临时设施费(临建实际搭设面积/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临建面积)。 第十五条 工程已竣工结算时,实际工期(合同工期与停工工期之和)超出合同工期时,仍按合同价中的临时设施费用计算。 第六章 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用计算 第十六条 工程未竣工、双方拟解除合同时,承包人为该工程所备材料(半成品)现场剩余的局部可计算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第十七条 剩余材料(半成品)数量确实认。发承包双方(监理工程师变可代表发包方、下同)应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约定的内容和范围,对承包人为该工程所备剩余的且不能转移至其它工地的材料预予以清点,及时编制有材料(半成品)品种、规格、数量等内容的剩余材料(半成品)

9、清单,加盖单位公盖并由经办人签字,作为计算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的依据。 第十八条对于承包人能够尽力将该工程所备的剩余通用材料(半成品),转移至其它工地的运杂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九条材料价格(半成品)确实定,双方可协商定价。也可以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在该工程施工期所发布的人格信息为准。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用材料(半成品)数量单价。 第七章 周转材料停止补偿 第二十条周转材料停止补偿的范围:停工期间已支设的未浇混凝土和未撤除的脚手架: 为保证后续施工需要,发包方签证要求存放在现场的模板和脚手架。 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清点上述周转材料的数量,组织编制有名称,规格,数量,新旧程度的周转材料停止清

10、单,加盖双方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作为计算周转材料停止补偿费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模板可按以下方法计算补偿费: 钢模板一次摊销量=一次使用量x(1+损耗量)/周转次数。 木模板一次摊销量=一次使用量x(1+损耗量)xk 模板停滞摊销补偿费=一次摊销量x摊销次数x相应模板单价 注。损耗量,周转次数,损耗率,k值详附表1,2。 摊销次数=停工天数/28天。 第二十二条脚手架可按以下方法计算补偿费: 一次摊销量=一次使用量x(1-残值率)x(耐用周期/一次使用期)。 停滞摊销补偿费=一次摊销量x摊销次数x脚手单价。 注。残值率,耐用周期,一次使用期详附表3,4。 摊销次数=停滞天数/一次使用期(该次数

11、不应超过附表中的周转次数)。 第八章施工机械停职补偿 第二十三条施工机械停滞补偿的范围,仅限于停工前后施工所需要的不能移动的尚未撤除的机械。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清点未撤除的数量,对可以撤除的机械应及时撤除。尽快编制有施工机械名称,规格,数量,新旧程度的停滞机械清单,加盖双方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作为停滞机械补偿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施工机械停滞费按XX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相应机械台班停滞费乘以停工日期计算。 第二十五条根据第二十四条计算方法所的任何一种机械的停滞费均不得高于该施工机械停滞前的尚存净值。 第九章 附那么 第二十六条施工机械尚存净值可参照附表5中的施工机械购置原值,使用年限的新旧程度计算。 第二十七条依据本方法计算的补偿费均应按工程所在地的税率记取税金。 第二十八条本方法由XX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各市在实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以便修正。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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