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平安生产及火灾隐患自查及整改情况报告 县卫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平安生产电视 会议精神。以近期全国发生多起重大事故为警示,按照卫生局统一布署,结合我院实际,召开平安生产专题会议,要求严格执行各项工作流程,彻底排查治理平安隐患,着力解决平安存在的问题,有效防范平安生产事故,确保就医群众及院内平安,现就我院针对平安生产自查及整改意见如下: 一、医院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二、对以下违反消防平安规定的行为,防火检查人员应当责成各责任人当场整改并催促落实。 1、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如氧气瓶、氧气袋存放室,锅炉房燃煤与炉渣的合理放置与处理。 2、违章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
2、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如在药房、化验室及病房等场所严禁吸烟、使用明火。 3、将平安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将院内所有平安通道疏通,防止发生意外时出现的人员拥挤、踩踏事件发生。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使用功能是否完好、灭火器材的使用有效期限,及时更新更换。 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责任到人严把防火关。 6、保障消防设施齐全、消防电源的通畅。 7、其他可以当场可以改正的一切存在消防隐患因素。 三、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由检查或巡查人员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本单位消防平安责任人或管理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四、消防平安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五、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平安。 六、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科室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平安责任人或者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七、对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