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安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第493号令) 第三条规定(说明:重伤中包含急性工业中毒) 1、特别重大事故:30死或20230重伤或1亿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2023死30或50重伤20230或5千万直接经济损失1亿 3、较大事故:3死2023或2023重伤50或1千万直接经济损失5千万 4、一般事故:死3或重伤2023或直接经济损失1千万 二、报告程序 1、现场负责人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本单位负责人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部门报告; 3、接报部门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h; 三、接报部门 1、特别重大、重大:报告至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
2、门及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四、责任追究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罚款;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2、事故发生单位处20230万罚款500万;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20230%罚款;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2)伪造或者成心破坏事故现场的; (3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5)在事故调查中做伪证或者指使他人做伪证的;(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1)一般事故2023万罚款20万;(2)较大事故20万罚款50万;(3)重大事故50万罚款200万;(4)特别重大事故200万罚款500万;新平安生产法: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
4、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一般事故罚款:上一年年收入30%;(2)较大事故 罚款:上一年年收入40%; (3)重大事故罚款:上一年年收入60%;(4)特别重大事故罚款:上一年年收入80%; 5、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撤消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平安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分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