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业局山林权属调处工作报告 一、以公平公正的心态,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责 山林权属争议案件,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林区社会稳定;如果不能妥当调处,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也有可能引起群体性冲突甚至械斗;如果处理不当,将严重损伤政府的公信力,损伤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 从事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的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必须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以公平公正的心态,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责。政府调处山林权属争议,其主要目标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与秩序。在调处工作中,如果我们工作人员仅仅站在各自辖区的角度,仅仅以输赢的目光看待调处结果,把输赢看得比真实、比公正更重要,甚至有的同志不顾事实、只争输赢,这样
2、将误导我们的调处工作,使本来很简单的争议变得复杂化。在调处工作中,如果我们工作人员将个人目的掺和在争议案件,甚至因个人利益取向而暗中唆使或操纵争议当事人的不当行为,导致争议的复杂化,这样就违背了我们的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也是党纪政规所不允许的;这种行为一旦查实,政府一定会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如果因为我们工作人员的不正当言行、不正当履职,引发群体性上访或冲突,破坏农村基层的和谐稳定,那我们对党、对人民是无法交待的。 我之所特别强调要正确履行职责,是因为对于我们调处工作人员而言,不存在谁输谁赢,只有客观与否、公正与否,更不能将争议当事人的利益诉求绑架在工作人员个人利益之上。请同志们一定要切记。如
3、果我们工作人员个个都能以公平公正的心态,积极而正确地履行职责,争议双方发生群体性上访或冲突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农民朋友们其实是讲道理的,关键是我们在一线调处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客观公正,不能片面误导,要分别站在争议双方的角度,设身处地分析和判断,明辨是非和真伪,切实维护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细致收集证据,准确理解和运用证据及调处方法 收集并审核分析证据,是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核心环节。只要证据明晰,并且合法有效,调解处理就很简单。 首先,我们必须全面细致收集证据,但凡与争议案件相关的证据,人证、言证、物证、书证、权证等,都可以收集;但凡当事人主动提供的证据,都可以收集。这方面一定要走出
4、误区:即收集证据等于采用证据,或者收集证据即等于证据成立。其实根本不是这么回事。广泛而全面收集证据,是为了开阔调处的思路和视野,为形成准确或接近准确的判断奠定宽厚的证据根底。证据收集不等于证据采用或证据成立。证据收集之后,要依法依规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核和分析,进而确定并采用有效证据。有些在法理上无效的证据,对于形成工作人员的判断也许是有益的,虽不能采用,但也不应勿视。 其次,要准确理解和运用证据及调处方法。运用证据和调处方法解决争议,是调处工作的又一核心环节。在这方面,我有几点较深的感触:一是自由裁量弹性不大。在调处争议案件时,一方面有证据和法规为根底,另一方面有争议双方的诉求和民意为制约,工
5、作人员只能老老实实、客观公正地调处,才有可能解决争议;任何自以为是、依靠权势自由裁量的行为,都只能使争议复杂化。因此,工作人员只能老老实实、客观公正地提出调处意见,不唯上、不唯权、不唯情,只唯实,做领导的好参谋、好助手。二是既要准确分析和运用证据,也要准确理解和运用调处方法。迄今为止,我国的权属法规和权证体系仍不够健全,这使我们在工作中会遇到权证缺乏或“方法不够用的情况,但我们只能在现行的权属法规和权证体系中做好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在具体调处工作中,无论是寻求证据的支持,还是寻求调处方法的支持,绝不能断章取义,更不能唯我之需而取义。一定要全面、完整、准确地理解并运用证据及调处方法,在完整而准确
6、的意义上寻找证据和调处方法的逻辑关联,绝不能以断章取义的方法孤立地、片面地看待证据和调处方法。在面对双方出具的证据时,既要作正论,也要作反论,要全方位、多角度审核和论证。例如,对于跨县的山林权属争议,依据?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方法?,建国初期的土地证具有最高证据效力;但在具体调处工作中,我们不能一见到这种证据就两眼昏花、其他什么证据都视而不见,并据此很快作出判断甚至结论,这确实有点草率。土地证具有最高证据效力,这是没有疑问的;但问题是,争议当事人所出具的土地证,是否确定是争议山场的土地证,因为我们必须排除移花接木或涂改伪造的可能;另一个问题是,土地证所载明的四至地标物,争议现场是否可查实、是
7、否能闭合,如果不能,这种土地证就难以作为证据,因为它无法说明我们所要查证的问题。我们曾经遇到过一种土地证,其所载明的四至都是以当时的人名属地作标注,如东至李某某田、南至熊某某地、西至王某某田、北至赵某某山;时间跨度这么大,时势变迁也很大,这些以当时人名标注的田、地、山,在现场已经很难查证了,又如何能成为证据呢?要作为证据只有一种可能,就是把争议山场周边全部的土地证全部叠拼吻合,这工作量是非常大的,而且也不一定能找全所有的土地证。举这个例子我是想说明,土地证是最能解决问题的,但一定要辨识真假,其标明的四至地标物一定要现场可查可考且四至闭合。否那么,这种土地证就难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一定要具体问
8、题具体分析,绝不能盲目。 在分析和运用证据、运用法律规章时,一定要有言之成理的逻辑,绝不能胡搅蛮缠,以至于丧失了人的根本理智。文明与野蛮的根本区别,就是讲不讲道理。在调处工作中,我们一定要学会讲道理,不要以势压人,不要胡搅蛮缠,不故弄玄虚,不要玩弄权术。如何讲道理呢?我认为应把握如下三个方面,即:公平正义是申论的立足点,证据和法规是申论的核心要素,逻辑推理是申论的根本方法。让我们都学会讲道理、学会做文明人吧。 三、标准操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 县市区林业局,是县市区人民政府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具体业务的操作者,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功能,在具体业务工作中,一定要标准操作程序,包括受理、取证、查证、申
9、报上级调处、下达调解或处理决定书、建立档案等事项,均要严格执行?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方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调处工作纪律,并按一事一档的要求建立标准而完善的调处档案。在此,我特别强调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分级负责的原那么。调解处理山林权属争议,必须按照逐级负责,分级调处,主动协商,调解优先的原那么,以证据和事实为依据,以法律规章为准绳,客观公正,在规定期限内妥善处理。 发生山林权属争议时,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山林座落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争议山林跨越乡镇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争议山林跨越县市、区的,由当事人任何一方所在县市、区人
10、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争议山林跨越设区市的,争议当事人可逐级上报,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 二是调处申请的格式。调处申请均应书面提出,并载明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 2、请求调处的理由、具体要求和调处方案或建议,并附1:10000地形示意图; 3、客观真实的书面证据材料含山林权属证明、有关调处或仲裁决定等;对跨县市、区界的山林权属纠纷,县市、区人民政府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必须对上报的证据材料审核把关; 4、现场指证证人证言,证人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三是证据的真实性。争议双方出具的证据,
11、双方调处办工作人员都必须认真审核把关,确保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不得出具虚假证据;争议双方现场证人证言必须真实客观,不得编造谎话、虚拟假象。如有违者,按照?省人民政府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方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严肃查处。 四是调处决定书的格式。调解或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 2、山林权属争议双方申请辩界址和证据; 3、调解或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与理由、适用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 4、调解或处理决定的内容,并附四至地形图或图标分界线; 5、不服处理决定的申诉或起诉期限终裁决定需注明; 6、不服处理决定书的起
12、诉期限; 7、作出调解或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印章。 五是建档保存。各级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或工作部门,应将每起结案的争议案件资料收集归档,并按年度送交档案部门保存备查。 当前,全国“两会召开在即。今年下半年,将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全国代表大会。作为山林权属争议调处一线工作人员,我们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觉悟和政治责任,以公正正派、真诚踏实的工作作风,切实做好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切实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区和谐稳定。各位同仁,我们一定要积极主动、正确正当履行职责,为当地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手,把涉及山林权属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社区、消除在萌芽状态,为全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开展作出应有的奉献。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