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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我国建立综合性银行的法理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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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我国建立综合性银行的法理分析论文:本文对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作出了检讨,认为第43条对解决我国金融业的问题的作用非常有限,不再适应金融业的开展。笔者通过对德国综合性银行的历史和制度上的分析,认为德国综合性银行模式比美国的分业经营模式更加适合我国。关键词:综合性银行金融体系商业银行银证分业经营引言社会的稳定,在于经济的稳定繁荣;而经济的稳定,取决于金融业的稳定。同样金融业的稳定性很大程度上依赖银行系统的稳定和抵抗风险的能力。因此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银行经营模式显得尤为重要。商业银行的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大争议焦点,而混业经营已为大势所趋。混业经营也有不同的方式,大多数学者赞

2、同我国银行业要跟随美国的开展方式,但是笔者认为在中国现有的金融体系和法律框架之下,采取德国式的综合性银行更加适合中国。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法学界对德国的综合性银行的研究是不深入的。大多数文章都仅仅局限于对德国银行体系的简单介绍,而对综合性银行得以建立的制度条件缺乏分析,而且有少数文章还带有误导性。因此笔者在介绍德国综合性银行那局部时,为了准确起见,都直接参考外文资料。本文分为三个局部,第一局部对商业银行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之争作一个简单的回忆,接着对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作出检讨,从而指出分业经营再不适合我国银行业得开展,第三局部就通过比照德国和中国得现实情况,发现中国与德国的现实情况非常相似,从而提

3、出我国可以引进综合性银行的结论,并且对我国银行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了笔者不成熟得看法。一、商业银行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之争自从1933年美国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Act,将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严格别离,实行分业经营体制以来,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问题一直是理论和实务界的重大争议问题。尤其在目前,随着金融交易技术进步、信息处理和传输手段改良,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活动全球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国家纷纷放弃原先的金融分业管制政策,越来越多金融机构热衷于兼并收购和多元化经营,现实金融形势的变化不仅进一步提高了理论界对这个话题的关注程度,也迫使金融管理当局及政府决策部门面

4、临着艰难的选择。笔者认为,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活动全球一体化这一大背景下,混业经营似乎比分业经营更加符合现实。当然,我们不能否认的是,混业经营本身如分业经营一样也存在一些缺陷。笔者认为混业经营优于分业经营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从理论层面透视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原因:1.追求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驱动。银行业的平均本钱曲线比普通行业平缓,即具有更大规模经济潜力,同时银行业资产专用性在降低,因此也具有越来越明显的范围经济效应。总之,追求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是混业经营经营的一个不可无视动机。2.分散风险的需要。银行业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其有通过多元化经营分散风险动力,尤其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固定汇率制度崩溃

5、,全球金融市场进入高度动乱时代,金融业的市场风险急剧加大,金融危机日趋频繁,这进一步刺激了分散化金融风险经营的动机。3.全球竞争的需要。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在20世纪60年代以来不断加快,全球竞争中,金融业规模大小、业务范围宽窄等都是一个不可无视因素,美国为代表的金融分业管制模式与欧洲大陆的全能银行制度存在某些制度性落差,不利于全球竞争,这促使这些国家纷纷放弃原先金融分业管制政策。二从实证中看银行的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随着全球金融自由化和一体化趋势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国家放弃了原先的金融分业管制政策。1999年11月12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1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的金融效劳现代化法案。由美国创

6、立、而后被许多国家认可并效仿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时代宣告终结。20世纪30年代世界性的经济大危机以后,日本一直跟随美英推行这种银行与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模式。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飞速开展,金融业日益繁荣,日本银行业为了应对美欧金融机构的竞争,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开始向证券、保险领域渗透,混业经营的倾向越来越明显。20世纪90年代初期,日本的六大都市银行都采取了混业经营方式。而在欧盟中经济实力最强大的德国,从19世纪开始实施综合性银行的模式。尤其值得指出的是1986年发表的“怀特研究报告。怀特认为,20世纪30年代美国银行倒闭的原因不在于综合经营,而在于监管部门和

7、政府的调控决策错误。怀特判断的证据是:130年代美国破产的银行只占总数的263%;2207家混业经营的银行中,只有15家破产,占混业经营银行总数的7.2%,远比单一经营的银行抗风险的能力强;3这15家银行之所以倒闭,也并不是把资金投放到证券上造成的,因为这15家银行投资于证券的资产只占其总资产的10%不到。“怀特研究报告从实证上动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立法合理性,从而为混业经营洗去了不白之冤: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的最灰祸首不是混业经营。二、对我国现行商业银行分业经营模式的法理分析1995年商业银行法确立了美国模式的分业经营体制,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

8、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本法施行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方法。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效劳及担保等。1.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立法背景改革开放以来,在“摸着石头过河的经营思路下,我国的五大国有银行都开办了证券、信托、租赁、房地产、投资自办公司等业务,实质上进入了“混业经营时代。但由于银行自身缺乏应有的自律和风险约束机制,结果是银行自身业务没有办好,

9、投资设立的信托、房地产公司以及其他自办公司也没有一家是办得成功的。在缺乏自律约束和监管能力缺乏的前提下,混业经营加速了风险的积聚,催化了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泡沫的生成。因此,国务院于1993年12月25日作出了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对金融业进行治理整顿并提出了分业经营的管理思路。1995年5月商业银行法正式从法律上确立了国有银行分业经营的制度。中国的银行业采取分业经营的模式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分业经营对强化金融管制、防范金融风险确实起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随着世界金融混业趋势的加强,尤其是我国已参加WTO,混业经营将是我国金融业开展的趋势。但是历经8年,即在2023年,在许多国家纷纷转向混业经

10、营的背景下,我国仍然坚持原有的分业经营制度。全国人大常委对第四十三条作出修正:“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弊端从法条文意来分析。第43条的规定只禁止我国银行在国内从事证券业务,但是并没有规定禁止银行在国外从事早在证券业务。但是我们知道,无论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证券市场都存在比拟高的风险。因此,如果我国银行在国外直接或者间接异业子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同样要承当非常大的风险。如果国外风险发生,我国的银行一定会受到牵连。由于我国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的比重很大,因此银行一

11、旦破产,势必会发生连锁反响,最终危及整个金融系统。所以笔者认为,第43条的规定似乎多此一举。从实证上分析。我国设立分业经营的初衷是为了降低银行业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分业论认为,证券市场的风险较大,而银行作为间接融资的机构,在经济体系中担任着重要角色,而且银行面对的是广阔社会公众,故不能参与高风险的证券市场,否那么会陷入古典式的经济危机,即经济状态恶化投资者狂抛股票和债券股市危机银行危机经济危机;如果银行不涉足证券业,那么以上危机恶性循环的链条就可以被打断,即证券市场的危机不一定能涉及银行乃至整个国家信用机构和信用制度。然而,任何正确的理论都要经得起事实考验。从近几年的实践看,这种银行体系的运行管

12、理模式不但没有使风险降低,反而使银行风险进一步加大。在严格的分业经营模式下,我国的商业银行只能在狭小的存贷款领域、主要面对国有企业从事根本的存、贷款业务活动。由于国有企业普遍效益低下,致使商业银行或是放款使不良资产比率持续上升,银行为了安全起见少发放贷款,又致使存差过大、资金浪费、业务收入无法抵补业务支出、出现大面积亏损。从深圳开展银行公布的信息可以看出,该行近两年来虽然陆续有至少4家分行开业。但2023年公布的中期业绩说明,其利润总额却比1999年减少了757079万元,降幅为2741%.近年来,国内各商业银行与深圳开展银行一样面临着同样的窘境。因此对商业银行而言,由于存贷利率的不断降低以及

13、存贷利差的逐步缩小,其存贷款业务利润逐步萎缩,银行所承当的金融风险却在逐步增大。3.实践对43条的挑战1995年8月,中国建设银行就与美国摩根斯坦利集团等五家金融机构合并组建了中国国际金融,并拥有42.5的控股权;中国工商银行那么与香港东亚银行合作,从事香港和内地的投资银行业务。2023年1月我国银行业的分业经营开始发生间接变化。最突出的情况是银行可以接受证券公司的股票质押融资。同年2月中国建设银行向湖北湘财证券公司发放了第一例股票质押贷款。另一间接变化是证券公司的股民持存单买卖股票,银行营业部门与证券营业部的功能融合,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均无禁止。还有一点融合的情况表现在证券公司和商业

14、银行的董事长由同一人出任。分业经营格局正面临着混业经营内在冲动的不断撞击,面对这一情况,我国政府已经开始对金融分业经营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从1999年以来,中央银行制定并公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方法。然而,令我们失望的是,上述的规章都没有表现出银行可以进行混业经营的倾向。法律仍然禁止银行从事证券业务,但是实践中银行却又往往冲击法律的底线。银行甘冒违规的风险,与法律进行博弈,这实质上说明43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的严重障碍。从上述的论证当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显然不符合我国经济的

15、开展和国际金融开展的大趋势。所以即使法律上有明文规定,但是银行也会出于内在的动因,仍然会采取各种方法躲避法律,或者创造新的金融商品绕过这道“防火墙。三、建立我国综合性银行的法律制度安排根据银行的规模和资本的集中程度,中国的银行体系与德国的银行体系非常相似。正是这些相似之处给予了我们极大的启示:德国采取的综合性银行模式会适用于中国。在这种模式之下,银行的业务进行存贷款业务、贴现业务、经纪人效劳、保管箱效劳、投资基金业务、担保业务、资金转账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和电子银行业务等几乎所有金融业务。正如综合性银行在19世纪的德国的现代化进程中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笔者相信,它的引入同样会对中国的金融体系产生极大的推进。一德国综合性银行存在的必然性分析通过对中、东欧和德国的综合性银行的比拟,WilliamL.Horton,Jr.总结出四个对德国综合性银行的开展起关键性作用的因素。1.银行与工商业紧密联系德国综合性银行在与公司签订贷款合同之后,他们会试图通过各种联系与客户扩展其他的业务关系。银行会利用他们与客户之间的借贷关系,向客户介绍他们的其他金融商品,以建立一种全方位的效劳关系。综合性银行通常会取得公司董事会的成员资格,通过购置大量的股份对公司的管理施加一定的影响。通常情况下,这些银行可以为整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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