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 一、事故报告与现场处理 1.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发生事故的工程不应在两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 、传电或电子邮件方式报公司平安部门和主管经理。公司平安部门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平安监督局、安监站、派出所。 2.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事故发现人应立即报班组长、工程平安人员或工程负责人,工程平安人员或工程负责人应在8小时内,向分公司平安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假设发生火灾事故或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3.发生事故先找和重大未遂恶性事件时,事故发生工程不平安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平安部门进行报告。 二、事故现场处置 1.事故发生后,工程经理在进行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的工程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假设发现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与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四、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见坚持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