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XX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2023年度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如下: 一、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监督法施行后,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成为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做好这一工作,对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依法治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部门,xx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严格按照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和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开展工作。在备案审查工作中,主要抓了以
2、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对报送的标准性文件做好登记、备案、分发、整理以及归档工作。二是对报送的标准性文件进行认真审查,按照有关审查工作规定,审查标准性文件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情形。三是及时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按要求及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的审查。为进一步推进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参加了全省人大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作了经验介绍,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给予我市高度评价。2023年,法制室共收
3、到并登记备案的标准性文件90件。其中: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及决定、命令15件,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决议、决定75件。另外,共报送省人大备案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16件,均已备案登记。2023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及省、市有关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通过不断加强与各报送机关的联系、沟通,减少了报送机关应报未报、超过法定期限未报等情形,使报送文件、文本格式以及装订样本等逐步标准化。经法制室按照备案审查的原那么进行审查,未发现标准性文件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超越法定权限,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违反法定程序以
4、及存在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同时,也未收到其他国家机关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书面提出的审查建议。法制室报送省人大的标准性文件,也未出现不适当情形。这说明,通过近年来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不断开展,有效地加强了对市政府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使标准性文件的制定工作不断得到重视,标准性文件的质量不断得以提升。 二、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的缺乏及建议 (一)加强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培训。由于人员调整变化等原因,目前局部报送机关仍存在不及时报送标准性文件的情况。报送要求和标准也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标准,需要再次对负责备案审查工作的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因此,建议加强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培训
5、工作,使报送机关能够认真贯彻落实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进一步提升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素质,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明确标准性文件的报送范围。监督法规定“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是应当报送备案的标准性文件,XX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规定“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标准性文件均应当报送。监督条例的范围比监督法宽泛。实际工作中如何把握“其他标准性文件,尚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建议下一步的工作应当随时与省人大沟通、联系,更多地争取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三)加强常委会备案审查机构建设。就我市而言,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至今未设专门的备案审查职能处室,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从事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人员根本上是兼职,由于分工的调整及人员的流动,难以保证备案审查工作的稳定性以及审查质量。因此,建议根据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法定要求和实际需要,在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内设有关工作处室,市、区两级人大均明确专人专职,以便更好地承担备案审查工作职责,从而确保报送及审查工作质量。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