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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部门关于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状况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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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法律部门关于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状况调研报告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开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社会群体在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能力上也产生两极分化,导致一些群体在日常生活中的缔约能力(交易能力)及诉讼能力(诉讼承受力)相对低下而无法实现其根本权利,从而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弱势群体。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如同在自然界一样,都会有弱者存在,这是不需争论也无法消除的客观事实,关键是一个社会能否真正确认并通过制度保障的形式实现社会弱势群体的根本权利。由于现有法律缺乏以适应这种群体分化的现实,无法完全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故需在法律理念更新的根底上,进一步建立多方位、多层次的法律保护机制,才能实现社会的实

2、质公平和社会关系的和谐。本文以工业社会普遍存在的三大弱势群体劳动者、消费者及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为典型,从民事审判实务的视角来探讨上述课题。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界定 社会弱势群体作为一个集体名词,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学范畴,而更多地属于社会学领域的概念。“弱势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因此社会弱势群体就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是对社会人群根据一定标准进行比较的结果。从社会学角度来讲,社会弱势群体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的共同差异表现为经济利益、生活质量和承受力三个方面的共同特征即同一性,这种同一性表现在:贫困性;低层次性;脆弱性。主要涉及贫困者群体、残疾人群体、精神

3、病患者群体、失业者群体等。法学上的人是由种种权利和义务构成的抽象综合体,法学上的弱势群体不同于社会学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并不是从社会现实生活中描述出来,而是人们依据自己的价值观念和社会现实情况而主观设置的标准,主要是指在日常交易或缔约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且在纠纷处理中诉讼能力较差、以致不易实现自己根本权利的特定法律主体。笔者以为,从法律的开展来看,随着人类向工业社会的开展,企业的雇佣规模越来越大,企业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各类工业事故也在不断增加,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消费者、事故受害人成为现代社会最典型和数量最为庞大的弱势群体。 上述法律主体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在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中,主要有以

4、下几个根本特征: 1、隶属关系的存在。在现实生活中,不仅身份关系产生隶属关系,一些合同关系同样可以产生隶属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即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隶属关系,劳动者在合同关系存续过程中对用人单位处于经济上的依附关系。 2、信息的不对称。虽然在一些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但由于双方对信息掌握程度相差较大,造成双方市场交易地位的实际不平等。如消费者与经营者特别是处于垄断地位的经营者虽然在合同关系中是平等主体,但由于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在销售信息、技术知识方面的获取能力是非常有限的,导致双方的交易地位实际上并不平等。在医疗事故法律关系中,相对于掌握专业技术及医疗信息的医疗机构,事故受害

5、人在信息上明显处于劣势地位。 3、经济力量的差距。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组织的实力不断增大,自然人与经济实体间的资源占有能力更显悬殊,导致两者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实现能力不平等。 4、生理原因的脆弱性。随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及触电事故的不断增多,事故受害者形成一个数量众多的群体。因自身生理及精神上的脆弱性,导致事故受害人对自身权益的维护面临诸多困境。 5、制度的不利影响。就弱势群体的诉讼能力和诉讼承受力而言,需要的是及时、高效、简便的纠纷处理机制,但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本钱过大,不利于弱势群体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我省涉及弱势群体诉讼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6、一)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特点。从审判的情况看,我省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持续上升。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开展,起诉到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增长态势。1995年至,全省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年平均增幅达38.67%,其中,全省法院共新收一审案件x件,比增长x%,比1995年增长x%。 二是案件类型和分布相对集中。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多发生在工资支付、保险、赔偿等主要方面。案件分布主要集中在经济较兴旺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其他欠兴旺地区相对较少。其中劳动者与非公有企业或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较多。前者多表现为拖欠工资、加班费产生的纠纷,约占一半左右

7、;后者表现为劳动合同解除后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金的支付等问题。此外,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生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其中发生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效劳业等领域的劳动争议案件居首位。 三是案件处理难度大。受经济开展和社会环境关系影响,我省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具有“多、新、难的显著特点。一是案件类型日益增多。除传统类型法律部门关于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状况调研报告第2页 的案件外,近年来出现了劳动合同续订争议、住房公积金争议、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补助费争议、工龄争议、劳动者档案争议等新类型案件,向传统的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提出了挑战。二是案件调查取证难。由于多数用人单位和外来工法制意识淡薄,致

8、使无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纠纷居多,诉讼双方取证困难。三是案件适用法律难。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等多层次的法律规定,那么往往相互之间存在冲突,在适用上存在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协调问题,法律适用难于把握。四是审结案件执行难。许多案件因雇主逃逸或转移、隐匿财产等原因而得不到执行,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于保障。 2、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其次,过短的申请仲裁期间成为劳动者讨薪的“死穴。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劳动者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而原劳动部的相关意见将“争议发生之日解释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因此,有相当一局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同志认为,

9、工资依法应按月发给劳动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工资的当月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实,故而一般只支持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前60天的工资请求。在拖欠加班费较普遍的地区,一些地方政府也以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人数众多、拖欠工资总额较大为由,片面强调保护投资商的利益。这种做法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权益,使用人单位工资拖欠得越多越对其有利,助长了欠薪之风,无视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处于弱势地位的事实。 (二)涉及消费者的纠纷 1、我省涉及消费者纠纷的现状 一是涉及消费者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且总数较大。据统计,XX省各级消委会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呈逐年递增态势,受理投诉件,比增加71.2%。 二是消费纠纷

10、的热点集中于住房、医疗、公用事业社会效劳领域。随着我国经济的开展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在住房制度、医疗制度及公用事业社会效劳制度进行市场化改革后,普通生活日需品消费只占消费者消费价值的极少局部,住房、医疗等成为普通居民的主要消费渠道,而消费者在这些领域的弱势地位远比普通生活消费为甚。 三是消费纠纷的非讼解决率低、起诉率低。经与我省局部消委会座谈了解到,由于社会诚信约束机制的缺乏,一方面消费纠纷通过协商调解机制解决通常较为困难,另一方面,由于诉讼本钱过大和诉讼周期过长且消费者取证困难,消费者往往畏于诉讼而经营者那么不惧消费者向法院起诉。 2、涉及消费者诉讼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消费者诉讼

11、的本钱偏高。与商事纠纷相比,消费纠纷涉及的诉讼标的额较小,因此消费者的诉讼承受力也相对较低,更需要一个简便、高效、低廉的诉讼机制来解决问题。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只是普通程序在送达、庭审方面的相对简化,由于立案、审理、执行在法院机构与程序上的别离,以及一审、二审、执行的一般案件处理流程,涉及消费者诉讼的周期和本钱仍然较高,而且这种本钱与预期收益相比有时是得不偿失的,这导致消费者实际上较难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其根本权利。 其次,消费者的举证较为困难。在科技进步、促销手段不断变化的情况下,消费者不可能对科技时代生产出的商品结构、性能、品质等诸多方面有明确和深刻的了解,因而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

12、难以就经营者的过错进行有效举证。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定了八种情况,其中涉及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只有产品质量和医疗事故,其他方面都需要消费者举证,这显然缺乏以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 其三,纠纷的解决方式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仲裁协议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看似提供了许多解决方式,实际上解决纠纷的终极手段仍是诉讼。目前,由于生产与经营的社会化、专业化,常常使消费者难以靠自身力量寻找和追究侵害消费者权利

13、的责任者,在缺乏有效行业自律和处理消费投诉的行政执法效能较低的情况下,消费者要想真正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得不选择本钱最高的诉讼途径。 其四,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影响了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布至今已近十年,其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发挥的作用勿庸置疑,但其缺乏之处也显而易见。如对于“消费者的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效劳的主体,但对于“知假买假者是否构成消费者,并无可操作性规定。又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该法的适用范围是否包括房地产、交通运输、医疗效劳等领域,亦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各地处理标准不统一。其他的法律法规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如在商品房

14、预售合同纠纷中,由于商品房验收存在规划验收、工程质量验收、电梯验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等多项标准,在取消综合验收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商品房交付给小业主的标准无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导致购房者在收楼问题上摇摆不定,客观上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三)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工伤事故的纠纷 1、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工伤事故诉讼的主要特点: 一是诉讼总量增长明显。XX省各级法院在受理上述一审案件共计件,比增长%。 二是各类事故诉讼的数量增长不平衡。其中,由于工伤保险制度的全面推行,工伤事故诉讼数量增长不多,而交通事故数量近年增长迅速,成为所占比例最高的事故诉讼。我省受理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15、件,比增加%。 三是案件审理难度大。由于事故赔偿款对遭受事故的受害人的日后生活影响很大,赔偿工程又名目繁多、复杂交错,所以劳动者对诉讼的期望值很高,上访、投诉、缠讼乃至采取过激行为等事件时有发生。 2、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寻求法律保护遭遇的难题: 首先,工伤事故外理程序过于冗长。对于工伤事故赔偿案件的处理,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先是要进行工伤认定(30日内提出申请,60日内作出认定),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60日内提出申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15日内提起,3个月内审结),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15日内上诉,2个月内审结);然后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30日内提出申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15日内提出申请,复查期限无规定,以60日计),对复查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15日内提出申请,重新鉴定期限无规定,以60日计);接着是仲裁阶段(60日内提起,60日内作出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15日内提起,3个月或6个月内审结),民事诉讼也实行二审终审制(15日内提起,3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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