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环境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当事人的根本情况和违法事实 检查核实在建设开工前未到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并建设经我局工作人员屡次催促至今仍未办理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工程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工程 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工程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8月29日我局依法下达了限期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环限纠字h74号。 当事人违法的证据 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页 2、现场调查勘察记录一份1 3、限期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一份1页违法行为等次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将违法行为确定为一般。 应收行政处分的依据和种类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行政处分建议1、处伍万元罚款。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