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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查处教育行业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经验交流新编.docx

上传人:la****1 文档编号:695869 上传时间:2023-04-14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0.7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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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查处教育行业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经验交流 按照国务院和国家局、省市工商局治理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统一部署,我局立即着手,首先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上学难的实际情况,有侧重的对教育行业开展剖析研究,一举查处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在9年义务制中小学“三业购销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和学院在教材采购中的收受商业贿赂行为。另外立案在查的x涉嫌收受商业贿赂行为4件。现将查办结案的两起商业贿赂案件中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查处突破点等具有共性的东西整理归纳后,同各位同行共同交流探讨,缺乏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案情介绍: 1、x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收受商业贿赂案 2023年元月,我分局接群众举报称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在地区中小

2、学“三业(寒假作业、署假作业、课堂作业,以下简称“三业)征订发行过程中存在收受商业贿赂行为,接报后分局当即派员开展调查,并于x月x日立案,经查明,地区9年义务制中小学学生用三业由当事人负责征订发行,其中所有课堂作业从湖北辞书出版社购进,按约定从2022年秋季开始辞书出版社每学期向当事人支付人民币225000元“管理费,原那么上地区所有中小学学生需用课堂作业向其购置;所有寒、暑假作业从省教育书刊发行社购进,按约定:省教育书刊发行社按当事人订购作业总码洋(定价)的2%支付给当事人作为管理费或称缴款奖,另外省教育书刊发行社再将订购作业总码洋(定价)的38%作为让利返给市教育用品经销公司(系当事人自办

3、实体)。 当事人于2022年秋季至2023年舂季学期间从湖北辞书出版社获取“管理费人民币650000元;从教育书刊发行社获取“管理费(缴款奖)人民币32202348元。上述两项共计人民币97202348元整,当事人以省教育书刊发行社市管理办公室名义设立帐户,单独建帐,而未记入当事人法定的行政事业单位账目之中,主要用于当事人招待费、差旅费、市教育体育局福利、会议费等项开支。 2、x学院收受商业贿赂案 2023年4月,我分局接群众举报称x学院在订购该学院学生教材过程中存在收受商业贿赂行为,接报后分局当即派员开展调查,并于x月x日立案,现该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x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生教材通过招

4、标方式分别从书店、x文化、书刊发行购进并签订教材订购合同书,按订购合同书约定教材平均优惠24%。学院与经销商结算教材款按购书款的总额扣除12%以后,将余款付给经销商,经销商以现金的形式将剩余的12%返给教材中心,然后学院根据教材的定价(码洋)与学生结算。 2022年至2023年期间当事人从x书店、文化、书刊发行获取教材优惠款(发行费)人民币615884.67元。其中,2022年收受三家图书经销商教材发行费(优惠款)人民币187364.95元、2023年收受三家图书经销商教材发行费(优惠款)人民币38202322.52元、2022年至2023年收受三家图书经销商两课教材发行费(优惠款)人民币47

5、497.20元。 上述三家图书经销商返利的优惠款共计人民币615884.67元整,当事人将12%的教材发行费(优惠款)记入学院财务帐其它科目,主要用于学院的根底设施建设、工资发放、业务招待等,其余局部由教材中心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教材订购业务中的有关支出及有关根底设施的建设工作等开支。 二、处分依据及决定 我局认为,上述当事人分别在三业和教材的征订发行活动中,以“管理费、“缴款奖或“发行费的名目收受销售方给予的款项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本钱或者事业单位经费收支的财物帐上按照财物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未能如实反映收受的款项与采购之间的联系,未能递减购书本钱,减轻学生负担,。其行为违反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 (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置商品)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款(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本钱或者事业单位经费收支的财物帐上按照财物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它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构成收受商业贿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置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的规定,依法对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作出1、没收违法

7、所得人民币97202348元; 2、罚款人民币150000元的行政处分决定;对学院建议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5884.67元; 2、罚款人民币150000元的行政处分决定,现该案已报我局法制机构核审。 三、上述两起案件定性方面的研究 1、对处分主体的认定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或者购置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置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规定处分。 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系全额拨款事业法人单位,不具有图书经营资格,它受当地教育体育局指定承担本地九年义务制中小学“三业的购进工作,是学校代购环节的

8、前置,地位等同于学校是代替学生购书的地位,所起的也仅是标准区域教学用书统一的作用;高等院校代收教材费也是用于代学生购置教材。虽然最终的购置人是学生,但勤办和高等院校都属于对交易行为有影响力的单位(第三人),购置什么版本、购书数量及从哪个经销商处购置均由其决定。因此假设勤办和高等院校在购置教材和作业过程中收受贿赂,依法就属于处分的主体。 2、对教材费(课本费)性质的认定 国家教育部、国家开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法的意见(教财(2022)7号)第五款第三项明确规定“一费制中的课本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置课本和作业本,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

9、管理,同理课本费不得记入教育体育局指定的任何代办机构的收入。 国家教育部、国家开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232023号)第四款规定“代收性、效劳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那么,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中教材费等代收费不得强行统一收取。学校代收的教材费用,应在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违反规定不清退多收费用的,按乱收费查处。 以上标准性文件对课本费(教材费)明确定性为代收费。 3、上述两起案件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理论上一般习惯将商业贿赂分为一般商业贿赂和回扣两种形式。 在勤办收受贿赂案件中我们认为存在上述两种形式,其中辞书出版社每

10、学期无论当事人购置额大小一律支付225000元所谓“管理费,排挤其他经营者,取得独家在地区发行课堂作业的资格,这是典型通过商业贿赂取得交易时机的形式;另外教育书刊发行社在结算后按双方交易额的2%向当事人支付所谓“管理费(缴款奖)那么属于典型的回扣。 x学院收受商业贿赂案件中,当事人在支付书款时对价款总额按合同约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也属于回扣。 以上认定为“回扣是区别于“折扣而定性的。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

11、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折扣,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

12、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我们可以根据定义来看下,是明示入帐还是帐外暗中是区分回扣和折扣的一条总的原那么。回扣是商业贿赂、是违法行为,折扣是合法的商业惯例。折扣只能是款项,而回扣可以是款项和其他利益。折扣只能发生在商品购销领域,而回扣那么不然。回扣经常以折扣、让利、广告费、包装费、会议费、宣传费、培训费等等名义出现,如本案中所谓的“管理费、缴款奖。 那么从教材费(课本费)属于“代收费的性质,不得记入学校收入,我们可以看出在学校和勤办的依法设立的反映其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根本就没有教材(课本)收入这一会计科目,所以无论当事人如何作帐都属于“帐外暗中范畴,唯一的合法形式就是同学生

13、据实结算即递减本钱,减轻学生负担。 四、查处上述案件的一点体会 强化部门配合,营造社会气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商业贿赂给付方个人行贿在1万(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商业贿赂的收受方如果将收受的贿赂款归个人所有,数额到达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即对于到达上述追诉标准的商业贿赂案件,我们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因违法行为的连续,往往商业贿赂案件贿赂累计数额较大,我们办案人员就会因刑事责任追诉标准的影响,产生畏难情绪和无用功的想法。 在这种情况下,我局主动和检察机关联系,联手开展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治理工作,其中涉嫌犯罪的由检察机关调查,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上述两起案件都是我局在这种根底上办结的。实践中够追诉标准不一定就构成犯罪,假设当事人收受款项在单位单位法定帐上有反映,并且是单位共同开支没有落入个人腰包,检察机关就不予立案,那么我们查处就是合理合法的了,这也是我们同检察机关进行认真慎重交流的结果。同时这种部门联合办案的方式,也对违法行为人是一种极大的震慑,同时也有效的抵抗了说情等不正之风,利于案件的顺利结案。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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