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要求解决执行案件严重超期问题的报告 区人民法院: 我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公司因合同纠纷,于年月在贵院立案受理,经贵院开庭审理,已于同年判决结案,相应的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书中规定的全部义务。 202223年9月,我公司向贵院提交了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立案,申请贵院强制冻结、划拨被申请人公司的银行存款元(其中货款本金利息元,代垫的诉讼费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贵院受理立案后,虽然我公司提供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正常经营情况等信息,但事过年至今,贵院对我公司上述案件至今没有执行。 据查,公司注册资本万元,现在经营正常,其分支机构公司厂现也在正常经营,具体见后附的企
2、业信息。对这样有执行能力的单位,贵院自执行立案至今年,竟然一分都未执行。期间我公司屡次派人、打 到贵院催办,然而至今没有任何音讯。 在无法联系原承方法官的情况下,我公司现不得已向贵院反映上述情况,望贵院收到本函后,能与我公司联系,告知我公司上述执行案件的承方法官及联系方式,并尽快督办圆满执行终结本案。 如贵院存在实际困难,无法继续执行本案,也请明示我公司,以便我公司再向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或人大政法委等部门反映,争取使本案早日得到彻底执行。 以上报告,望贵院领导能予以充分重视、处理,谢谢。 附: 1、200年月提交法院立案的申请执行书; 2、我公司负责人:,联系 : 3、公司的工商登记公
3、示信息。 4、公司厂的工商登记公示信息。 申执单位:(章) 二一年月日 第二篇:正视当前问题、全面彻底执行公司要求解决的各种问题正视当前问题、全面彻底执行公司要求解决的各种问题 全体管理人员: 根据一季度财务、品管、审计督察三大部门的分析及4月1日公司对生产现场、平安专题检查情况,彻底暴露了公司局部管理层作风浮夸、工作不实、不严的问题,对公司书面布臵的、邮件布臵的要求措施视而不见,不仔细看,谈不上落实,更谈不上执行。由于管理松弛、问题突出造成了从上至下的管理素质问题,形成了不良风气,并给公司造成因质量问题导致局部客户流失的不良影响,造本钱钱增加及员工懒惰、管理失控、执行力更差。这些问题如不加以
4、及时解决,会带来更大的问题,为此,公司要求全体管理人员必须正视当前存在的问题,彻底改变作风,从上至下全面整顿、整治,并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按公司经济分析会要求,对一季度三大部门分析的各种问题由问题处理小组进行梳理后分类分工责令各部门、各岗位解决,限定整改时间,并听取汇报。 2、按公司6s整治、整改要求,各部门、各岗位必须积极配合,服从和执行公司下发的关于全面开展“6s管理的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各部门先自行整改、整治,其它方面由公司统一安排组织整治。 3、各部门必须执行各项会议要求,公司会议:每季度一次大型企业文化活动和一次四大部门经济分析会,每月一至二次分析及汇报会议;部门会议:每月一
5、至二次分析汇报会;生产制造部、方案物流部、设备管理部、品质管理部、各车间每星期一次例会。各种专题会议自行组织,各部门、车间全部实行会议台账记录,由审计督察部检查通报。 4、各部门必须强化公司下发的措施、邮件和有关要求的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及理由推迟、推脱,服从公司授权部门并按要求执行。 5、各部门及各岗位必须执行严抓、严管、严处的管理方式,敢于碰硬、敢于承担责任,同时,主要管理层要创新,要有新的方法、新措施,要创造亮点。 6、处分措施及条例。(1)对不服从、不执行的管理人员及工段长,不参与评比任何先进称号,采取一票否决制;(2)对没有到达根本工作要求的管理人员按岗位考核扣三倍分;(3)对部门、
6、分公司、车间业绩平凡的一把手负责人扣除全部季度奖;(4)对管理能力缺乏、组织纪律观念薄弱、执行力度不强、思路不清的管理人员进行警告处分,并作调职、降职或免职处理。 上述邮件要求,希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并自查、自纠进行整治、整改,全面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及核心竞争力。 长江润发机械股份 二0一四年四月十二日 第三篇:债权转让案件的执行问题债权转让案件的执行问题 一、银行向非金融机构转让贷款债权的法律评价 (一)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转让贷款债权的合法性分析 对于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转让贷款债权,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其性质,这种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在理论界以及审判实务中都存在争论。 我们认为,商业银行向非金融
7、机构转让贷款债权应属合法。理由如下:第 一、受让人不具有金融业务资格并不能阻碍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后,这时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便形成了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行为与一般的合同债权相同。债权转让后,受让方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都不属于是在经营贷款业务,因为,受让具体债权的行为与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发放贷款属于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受让具体债权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 第二、法律规定企业之间不能相互借贷,但法律又允许企业可以通过委托银行向其他企业融资,而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转让贷款债权与这种委托贷款极具相似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
8、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2220230号)规定,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可以看出国家禁止的是企业间直接借贷行为,而非间接的借贷行为。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转让贷款债权,前提是商业银行与债务人之间的贷款合同是有效的,商业银行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向银行支付了对价,这与委托贷款行为极为类似,只不过是非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在后。 第三、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已经过股份制改革,完善了法人治理和风险管理体系,股份制商业银行更是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在完善的公
9、司治理结构下,债权转让等重大资产处置行为都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定,决策层会从公司股东利益出发决定问题。低于账面价值或折价转让贷款债权并不等于资产流失。在市场条件下,金融债权的价值是变化的,它的价值取决于债务人的归还能力,如果债务人的归还能力降低,金融债权的价值也会减少。在适时的时候转让债权,最大限度大收回债权,才是最大限度的维护股东的利益。 第四、从法律规定看,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五种无效的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
10、构转让贷款债权的合同,不属于上述五种情形,不存在违反根本法律中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同时,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局部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转让贷款债权也不属于上述3种除外情形。这就确立了债权转让的合同法根底。 关于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222324号,以下简称批复)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银行转让债权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合同有效。第二,商业
11、银行可以将贷款债权转让给自然人、其他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第三,转让具体贷款债权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同时,该行为也不是一种躲避“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行为。第四,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必须操作标准: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对转让的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的价格,接受社会监督;转让贷款债权的,应当向银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该说,上述批复对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转让
12、债权的合法性给予了肯定。 (二)债权转让后执行申请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下称补充通知)第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资产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中第五局部提到:如果受让人的债权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给其他受让人后,因该受让人 再次转让或屡次转让而取得,人民法院应当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该转让人以及后手受让人列为案件当事人。因此,无论是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
13、专门文件中推断,还是从执行工作的一般规定中,均应得出允许金融不良债权屡次转让情况下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结论。 二、实践上如何把握 按照现有法律和政策,受让金融债权的企业或个人通过法律途径追讨金融债权极易胜诉。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面对着国有资产流失的现状和不良资产处置制度的缺陷,同时还要处理多方面的复杂关系:一面是意图不当牟利的人诉诸合法名义给法院施加压力,一面是企业职工为防止企业陷于被执行破产的境地而上访,一面是资产管理公司的持续不标准运作,一面是国有银行的轻率和默然,还有地方政府的质疑和不满。在处理涉不良金融债权处置案件中,法院的社会责任重大,应当在现有制度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国有资产流失,防
14、止司法成为不当牟利的工具。 涉及金融债权转让的民商事审理和执行案件关键环节,是对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效力将影响案件裁判结果与执行依据的稳定性,并会导致执行来的财产归属的迥异。因此,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应深化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假设干意见中提出,“慎重处理不良金融债权处置案件,保证不良债权处置交易的平安和通畅,加强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审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参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标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应当从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程序、处置参与主体、债权评估等多方面严格审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正
15、确确定合同效力,防止诉讼成为少数违法者牟利的工具,保障不良债权转让的平安。 三、处理此类案件的建议 第一,建议通过立法以及司法解释,增强不良金融债权处置程序的透明度,进一步完善不良金融债权处置制度。同时,因为不良债权的处置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出于兼顾银行和国有企业利益的制度考虑,建议赋予债务人对不良债权享有优先购置权,债权人在低价处置不良债权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参与竞买,债务人享有优先权,以保障债务人企业的对债务履行的预期能力,促进企业的稳定开展。 第二、执行中慎用强制执行措施,因案而异的提出执行和解方案,依法通过其他变通方式达成执行和解,努力实现债权,防止使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第三、与相关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及金融监管机构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关于涉及金融不良资产转让纠纷相关信息的交流机制和平台,及时沟通、掌握涉及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诉讼的法律标准和相关信息,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防范金融风险提供良好的法律效劳。 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