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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专题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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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专题调研报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的决定,把人大受理的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要求,我市人大信访办于6月15日至30日,组织市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及局部县(市)区人大、法院负责同志和人大代表、律师,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就贯彻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进行了专题调研,报告如下: 一、把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的主要做法 1.实行诉访别离,把好“入口关。一是准确录入。面对来信来访、网上信访、微博、微信等渠道的信访案件,信访部门首先做好接访笔录,将案件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为诉

2、访别离创造条件。二是认真审查。对来信来访从诉求性质、职能管辖和级别地域管辖三个方面审查甄别,当事人提出诉求能否纳入诉讼程序。如果符合诉的要件的涉诉信访,就应该纳入诉讼程序处理,以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对于不能纳入诉讼程序中的信访,那么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责任单位实行公开答复、公开听证等形式,集合各种力量综合施策,以促使其息诉息访。 2.严格履行监督法职责,不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信访具有权利救济功能,却没有设立一套有严格程序、社会普遍认可的裁判标准的纠纷解决模式。涉诉信访中,信访人往往不遵守实质程序来人大上访,领导的批示或者当事人的缠访都可能启动一个法外的司法程序,必然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对此

3、,我市“两级人大严格按照监督法规定,坚决贯彻落实“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精神,对正在诉讼程序中的信访案件,只接待,不转办、不交办。对未实行司法救济的信访,登记后将其导入司法机关走法定程序,如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抗诉,上级法院是否发回再审等。 3.把好质量关,严防程序“空转。对已导入司法程序的信访案件,我市“两级司法机关致力于健全完善办理机制,认真审查,及时监督,并严格责任追究,严防在法律程序内“空转。积极探索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一体化办理机制,强化首办部门的按期办结和共同息诉职能,努力防止案件积压而激化矛盾。严格执行信访案件办结质量标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提高案件审查能力、执法过错和瑕疵发现能力,努力

4、实现案件办理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1.“人治现象在现阶段仍然存在。以往信访常有这种情形:某领导一个批示,有关部门便用行政手段来启动司法程序,它显然是打上了“人治的胎记,看似问题解决了,其实它类乎“饮鸩止渴,既自贬司法公信,又助长了当事人不切实际的要求,导致“信访不信法态势蔓延,与法治社会渐行渐远,这种现象当前仍然存在。因此,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是“人治与“法治的缠斗。 2.一些职能部门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在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上,政法部门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较好发挥。有的执法人员公正司法的意识和责任性不强,业务素质和办案质量不高,个别人员甚至办

5、“人情案,引发了一些信访问题。例如检察机关对一些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的案件,在主动搜集线索,运用法定手段开展法律监督不够;例如公安机关对个别案件立案、侦破不及时,有的干警办案行为不标准,引发当事人上访;例如有的乡镇司法所、综治办职责履行不到位,业务工作没有真正开展起来,在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和主动“下访方面职责缺失,排查和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导致越级访的问题时有发生。 3.信访工作机构不健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理效率不高。司法机关信访力量普遍缺乏,在落实责任、标准办理、及时答复等方面程度不同的都存在一些问题。司法救助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近年来,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

6、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缺乏,信访救助资金有限,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从而造成长期上访,严重影响和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4.对缠诉缠访问题缺乏有效的处理措施。在接待上访实践中,很多上访者怀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认识,一旦其要求得不到满足,动辄以“上北京相要挟,甚至采取哭闹、打骂、喊冤、服毒、自残等极端行为,力图以扩大事态、制造轰动效应来迫使司法机关办案时让步。而其行为又往往引起其他来访者的效仿,造成恶性循环。 三、对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的建议 1.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加快司法改革。按照中央要求,要深化司法体制

7、改革,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当前需要革除不符合司法理念的“行政化和地方化倾向,进一步突出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办案主体地位,完善职业保障,落实司法责任制,真正实现权责一致,让每个案件“由审判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2.提高办案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法律需要由人来执行,再完美的制度离不开人。要确保司法人员以专业的法律知识结构、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崇高的司法品格和高超的司法能力,有效抵御干扰,正确依法裁判。加强执法标准化建设,严格执法全程监管,实行案件质量终身责任制,力争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人民和历史检验的铁案,从源头上减少涉法

8、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如在立案阶段,强化立案调解,立案释明,讼外调解工作。在判决后,落实判后答疑工作。在二审终审后,加强二审程序监督纠错功能。在再审阶段,强化再审程序纠错功能。 3.提高纠纷调处成功率,最大限度地把各类矛盾化解在基层。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工具,加强群众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正确理解法律,理性对待纠纷,自觉接受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公正判决和裁定,促进息诉罢访。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和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积极主动调处各类矛盾和纠纷,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问题。诉访别离机制要求办案机关并非只是被动受案,还要积极主动去做工作,正确区分人民群众的各类诉求,将能够纳入到司法程序中解决的尽量

9、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4.适当保存必要诉讼外措施。司法救济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对于那些群众的诉求在无法得到现有司法有效解决,从而引发涉诉信访的,如帮助弱势群体和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尤其是涉及老人、残疾人、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务费之类的案件,须保存必要的诉讼外处理措施,保障人民群众正常合理的诉求能实现。 5.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上访行为。净化上访秩序,需给人们一个明确的信号:上访必须依法进行,有理也不能违法上访,无理更不能违法上访,只要违法上访就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时要加强媒体司法报道的客观性,制定相关规定,既要保障新闻自由,又要防止媒体干预司法。加大法律效劳市场的清查整顿,打击“黑律师,取缔非法法律效劳,提高法律效劳从业人员思想道德水平。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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